新竹縣攝影學會沙龍簡章
95年6月30日第30屆第2次理監事聯席會議修定 一、 宗 旨:為促進攝影藝術,提高攝影水準及培養攝影人才,特舉辦本沙龍比賽。 二、 參加資格:本會會員及愛好攝影人士均可參加。 三、 題 材:題材自由,以不違反善良風俗,基本國策、及未曾在本會任何影展發表之各人作品。 四、 規 格:黑白或彩色照片,照片以放大11X14吋∼12X15吋,連作8X10吋以上為限。 每人每月限四張(組合照片每組不得超過四張,整組以一張計) 每張作品背面得浮貼完整參賽表格、填寫編號、題名、姓名、電話,地址,不得裝裱, 組合照片請按順序編號、排列、固定,未題名者不予評審。 碩學會士、博學會士,依據30屆理監事通過參賽者須附 4*6或5*7或數位檔(800*600) 以方便上網。 五、 收件地點:會務中心。 六、 收件日期:每月第二個星期六截止收件 七、 評 審:每月第二星期日晚上六點三十分於新竹縣政府文化局三樓公開評審。 八、 評審及計分辦法:每月由本會邀請五至七位沙龍評審委員參與評審工作。 初選:限打零至一分,總分達滿分之30%為入圍,可參加複選。 複選:限打零至二分,總分達滿分之40%為入選,50%以上者參加決選。 決選:限打零至三分,總分達滿分之55%為佳作,75%為優選,85%為特選。 凡入選以上作品評分,特選八分,優選六分,佳作四分,入選二分 九、 獎勵方法: 於年度結束統計成績,積分達60分以上之本會會員授予『碩學會士』榮銜。 積分滿八十分,並為本會碩學會士者授予『博學會士』榮銜。 佳作以上參加年度決賽,取金、銀、銅各一名,分別頒發獎牌乙座,每人限得一獎, 水準不足可予以從缺,不得異議。以上作品得參加年度「會員影展」。 十、 附 則:參加本沙龍之作品,本會有權在報章、雜誌,會刊,本會網站發表,不另給酬。 未入選作品評選後一週內退還,入選作品保留三個月製版後退還。 佳作以上參加年度決賽及年度會員影展後退還。參加本沙龍作品,本會將委善保管, 但如遇意外或郵途損失,歉難負責。凡參加本沙龍比賽者,視同承認本簡章之一切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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