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竹縣攝影學會榮銜授與辦法

民國87年6月 第25屆理事會修正通過

第一條:本會為鼓勵會員進修,提高攝影藝術技巧,特定榮銜授與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第二條:本會授與榮銜分為下列三種:

(1)碩學會士 Associateship of the photographic Society of Hsin Chu(簡稱A.P.S.H)。

(2)博學會士 Fellowship of the photographic of Hsin Chu (簡稱F.P.S.H)。

(3)榮譽博學會士 Honorary Fellowship of the photographic of Hsin Chu (簡稱Hon.F.P.S.H)。

第三條:本會碩學會士及博學會士榮銜區分為下列二類別:

(1)彩色藝術類(內含彩色照片及彩色幻燈片組)。

(2)黑白藝術類。

第四條:本會每年授與榮銜一次,年度內若無適當人選,得不授與。

第五條:本會之榮銜,僅限授與本會註冊會員,但榮譽會士不受此條例限制。

第六條:本會之榮銜,為永久性,若退會得撤銷其榮銜資格,不得異議。

第七條:具本會榮銜者,得為本會榮銜審議委員或學術研究委員之候選人。

第八條:具本會博學會士者,參加本會舉辦之影展,其作品可免審參展。

第九條:具本會博學會士者,不得參加本會舉辦之月賽積分、專題、大會杯之影賽。

第十條:申請本會榮銜授與,得經本會榮銜審議委員審核或本會舉辦之沙龍年度積分達一定分數者,提報理事會核議通過,始得授與之。

第一章    碩學會士

第十一條:凡具本會會員資格一年以上,經常履行義務,均可提出申請考選為本會碩學會士。

第十二條:申請考選為本會碩學會士,得提出下列文件及作品:

(1)申請書及作品說明。

(2)考選作品(任選以下一類)。

 彩色藝術攝影類—得提出11x14吋或12x15吋彩色照片12張,並附5x7吋彩色照片乙套,以彩色幻燈片應選者,得提出135或120彩色幻燈片12張,並附135彩色拷貝片乙套。

應選作品經審核通過者,彩色照片由本會留存四張,彩色拷貝片全部留存。

黑白藝術攝影類—得提出11x14吋或12x15吋黑白照片12張,並附5x7吋黑白照片乙套。

應選作品經審核通過者,黑白照片由本會留存四張。

第十三條:依本會沙龍積分賽簡章,年度積分達一定分數之本會會員,經沙龍主席提名報請理事會核議通過者,得免申請逕行授與本會碩學會士。

第二章    博學會士

第十四條:凡具本會碩學會士資格一年以上,經常履行義務,均可提出申請考選為本會博學會士。

第十五條:申請考選為本會博學會士,得提出照片或幻燈片16張規格、材質與考選碩學會士同。

第十六條:依本會沙龍積分賽簡章,年度積分達一定分數之本會會員,經沙龍主席提名報請理事會核議通過者,得免申請逕行授與本會博學會士。

第三章    榮譽博學會士

第十七條:對於攝影藝術深入研究,品行端正,具有成就聲望之知名人士,或對本會建立與發展有卓越貢獻者,均可依本辦法第十八條規定,頒贈本會榮譽博學會士。

第十八條:前項榮銜,由本會榮銜會議委員會提名,不接受推薦,其名額不得超過該年度授與博學會士之人數。

第十九條:經榮銜審議委員會之提名,報請理事會核議,以出席理事人三分之二投票通過,則贈與榮譽博學會士。

第四章    榮銜審議委員會

第二十條:榮銜審議委員會設主任委員一名,由理事長兼任,秘書一名,負責辦理評審及審核各項行政業務,榮銜審議委員若干名,分任評審及審核兩組工作。

第廿一條:為應事實之需,主任委員得聘任具友會榮銜知本會會員或具專業之學者擔任榮銜審議委員,不受本辦法第七條限制,但以擔任評審組工作,且在本會無該適當人選為限。

第五章      

第廿二條:申請考選作品,需裝裱者,以使用紙卡為限,其他材質一律不以評審。

第廿三條:本會每年三月一日起開始接受申請,三月三十一日截止收件。

第廿四條:申請考選者,需繳二吋半身照片兩張,報名費碩學會士新台幣壹千元,博學會士新台幣壹千伍佰元,本會沙龍年度積分通過者繳榮銜證書工本費新台幣參佰元。

第廿五條:本辦法各類作品,經榮銜審議委員會審議通過者,本會有權於報刊或不特定地點、不限次數發表展覽。

第廿六條:本辦法經理監事會議通過後施行,修改時亦同。

第廿七條:新增評審委員方式

1.  新增列名之評審委員需為本會有效之會員並具備本會博學會士或中國會、台灣會、台北會之博學會士榮銜者。

2.     其他友會之博學會士由應屆沙龍主席推薦並經理監事會議同意後,理事長得聘為應屆『課座評審委員』,並頒發聘書一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