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藝術攝影家學會第十九屆『郎靜山紀念攝影獎』徵件簡章
一、 宗 旨:為紀念本會創始人郎靜山大師對攝影藝術之貢獻,特舉辦『郎靜山紀念攝影獎』。
二、主辦單位:中華藝術攝影家學會。
三、協辦單位:台灣攝影學會、台北攝影學會、新北市攝影學會、台中市攝影學會、高雄市攝影學會
四、參賽資格:凡愛好攝影人士均歡迎參加。
五、題 材:不限, 彩色或黑白照片均可,但不得混合。
六、規格及張數:參賽者須提出長邊 12 吋短邊不限, 整套系列作品十二張, 後面需標明編號順序, 均不得裝裱, 如規格及張數不符者不予評審。
七、收件日期:即日起至 2019 年 12 月 10 日截止(以作品收到日期為準)。
八、收件地點:22049 新北市板橋區陽明街 273 號 2 樓
「郎靜山紀念攝影獎委員會」主任委員 羅欽師先生收。
九、評審:聘請知名攝影家組成評審委員會,於 2019 年 12 月 15 日(星期日)上午九時三十分起,
於桃園市中壢區民族路二段 110 號 3 樓公開評審,屆時歡迎蒞臨參觀。
(評審結果後一週內通知參賽者,獲獎者並於各媒體發表)。
十、獎勵:錄取『郎靜山紀念攝影獎』金獎一名。獎金新台幣 5 萬元
銀獎一名。獎金新台幣3 萬元
銅獎一名。獎金新台幣1 萬元
每人限得一獎並頒發證書一張、精美獎座乙座,於次年會員大會中隆重頒獎。
十一、附 註:
(一)參加者請詳填參加表(可影印)並將作品一併寄送。(每幅作品背面須填寫作品排列順序編號)
(二)得獎作品不退件(得獎人須交得獎全部作品光碟 1 張,以利各媒體發表之用)。未得獎之作品, 作者須附足退件掛號郵資,於評審後一個月內掛號郵寄退還。 或一個月內親自至本會領取,如逾期或未附郵資者,本會不負退件責任。
(三)對於得獎作品,本會及指導單位有權以任何方式發表,不另給酬,得獎人不得有異議。
(四)應徵作品本會將盡量妥善保管,如有意外或郵遞耗損,本會不負任何賠償責任。
(五)應徵者不得借用或冒用他人作品,一經查覺即取消得獎資格,得追回證書及獎座,並自負法律責任。
(六)如需索取簡章及報名表者,請附回郵及信封,寄至 22049 新北市板橋區陽明街 273 號 2 樓「郎靜山紀念攝影獎委員會」收,或至本會 facebook 社團下載簡章及報名表。
(七)凡應徵參加本攝影獎者,對評審結果不得有異議,並視同承認本簡章之一切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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