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08年新竹縣枋寮義民文化祭全國攝影比賽辦法
一、活動宗旨:「拜義民爺」之祭典自清乾隆年間行使至今 200 餘載,
其由來為客家族群緬懷先民保家衛國、犧牲小我之忠義精神,每年於中元節所舉辦之義民文化祭更能彰顯客家族群之凝聚力,是為客家族群重要的十二慶典之一。為保有與傳承客家民俗祭典活動,並增添活動的豐富、多元性,我們以保留客家傳統民俗祭典之美為主題,舉辦全國攝影大賽。
二、指導單位:1.客家委員會 2.新竹縣政府 3.新竹縣議會
三、主辦單位:新竹縣攝影學會
四、協辦單位: - 立法委員邱泰源辦公室
- 新竹縣文化局
- 財團法人台灣省新竹縣褒忠亭義民廟
- 財團法人褒忠亭義民中學財團
- 新竹生活美學館
五、承辦單位:新竹縣攝影學會
六、參賽資格: 凡愛好攝影者(限自然人),年滿 18 歲以上不限國籍,無須支付報名費用,歡迎踴躍參加。
(受邀擔任本活動之評審委員,不得報名)
七、攝影主題: 限民國108年新竹縣義民文化祭活動展現客家義民文化祭精髓之組合,並著重畫面美學架構與氛圍的呈現。
八、作品規格:
- 參賽攝影作品須須為數位相機拍攝 1,000 萬像素以上,需拍攝 RAW 檔(不得插點擴檔),並保留數位作品之原始檔案
- EXIF 中繼資料(相機資訊)備查。
- 請沖洗列印輸出 18吋長邊為準,短邊不限(不可留白邊)之「彩色」或黑白照片,單張或連作(組照)以 4 到 6 張為限,一組算一張,順序請自訂。
- 參賽攝影作品須為參賽者本人原創、紀實與合法攝影作品。作品可調整亮度、對比度、銳利度、色彩飽和度,並可局部加減光、局部色偏修正、可適度格放(如:水平、垂直修正或邊緣裁切);但不得抄襲、重製、拷貝、疊片、合成,亦不得裝裱框。
- 每人限投最多 10 張,組照 1組算 1 張,多餘作品將由工作人員隨機抽取、捨棄、不于評審。
九、拍攝時間(國曆):
參賽攝影作品拍攝期間自民國108 年 7月21日起至民國108年 8月30日止。
十、收件截止日期(國曆):民國 108 年 9月20 日止,以郵戳為憑。
十一、收件地址:
- 親送收件:「310 新竹縣竹東鎮仁愛里仁愛路 380 號」,請註明「民國108年新竹縣枋寮義民文化祭全國攝影比賽」,親自送件時間為星期一到星期五每日上午10:00- 下午 4:00止。
- 郵寄收件:請下載電子檔報名資料,並確實填寫資料內容,以及電子檔作品燒入光碟。將報名表資料、光碟、紙本作品一併掛號郵遞方式郵寄至「310 新竹縣竹東鎮仁愛里仁愛路380 號」,請註明「民國 108 年枋寮義民文化祭攝影比賽」。
十二、作品評審: - 108年10月5日上午9:00在新竹縣文化局S3教室(地點如有變動,另行公告)並由承辦單位聘請全國知名評審,共同組評審團,參賽者對於評審團成員及評審結果不得異議。
十三、比賽獎勵:各類別分設獎項
- 金牌獎:1 名,獎金新台幣 5 萬元(含稅),獎狀乙紙、獎牌乙座。
- 銀牌獎:1 名,獎金新台幣 2 萬元(含稅),獎狀乙紙、獎牌乙座。
- 銅牌獎:1 名,獎金新台幣 1 萬元(含稅),獎狀乙紙、獎牌乙座。
- 優等獎:20 名,獎金新台幣 2000 元,獎狀乙紙。
- 佳 作:30 名,獎金新台幣 1000 元,獎狀乙紙。
十四、得獎公佈(國曆): 民國 108 年 10 月15 日起,公告於新竹縣政府文化局、新竹縣攝影學會官網(如有變動,另行公告)。
十五、頒獎時間(國曆): 民國 108 年 11 月 16 日,星期六早上 10 點,於新埔褒忠義民廟舉辦頒獎典禮(如有變動,另行公告)。
十六、參賽規則:
- 參賽作品應符合攝影主題及收件規格,且不違反善良風俗、未曾發表之作品(「發表」之定義:平面出版、公開展覽、其它攝影比賽得獎之作品;但不包含個人網站、部落格、臉書等貼圖、學會團體內部刊物發表鼓勵性無償之作品。),且是在民國 108 年義民祭期間所拍攝之照片。
- 參賽作品須為參賽者本人作品(不可冒名頂替),並須擁有該作品之完整著作權,若有第三人對作品提出異議,並經主辦單位查明屬實者,主辦單位除取消得獎資格(獎位不予遞補)並追繳獎金及獎勵外,其違反著作權或其他法律責任由參賽人自行負責,概與主辦單位無 關。
- 參賽作品背面應粘貼報名表(實貼)、作品資訊表(浮貼),並詳填各項資料;報名表下方「作品著作權讓與同意書」及「個人資料保護法告知及同意事項」之「同意人」處須簽名,確保參賽資格。
- 所有入選得獎作品之著作財產權,自公佈得獎日起歸屬客家委員會、新竹縣政府、褒忠義民廟管理委員會、新竹縣議會,以及新竹縣攝影學會所有,不受時間、地域、次數及方式之限制,包括:公開演出權、重製權、編輯權、改作權、散布權、公開上映權、公開口述權、公開演出權,公開傳輸權、相關文宣品與衍生品發行,不需另支付報酬。作者並應承諾不對主辦、協辦、承辦單位行使著作人格 權。
- 金銀銅獎項每人限得一獎,經公布得獎之作品,得獎人不得要求取消得獎資格。
- 得獎獎金應依所得稅法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規定扣繳所得稅(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按競技競賽機會中獎獎金或給與按給付全額扣繳百分之二十)及健保補充保費,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前開所得,每次應扣繳稅額不超過新臺幣二千元者,免予扣繳。
- 凡參加比賽,視為同意並接受本簡章之各項規定。違反本簡章相關者,不列入評審,得獎作品如經檢舉屬實,主辦單位除取消得獎資格(獎位不予遞補)並追繳獎金及獎勵外,其違反著作權或其他法律責任由參賽人自行負責,概與主辦單位無關,且參賽者應補償本會因此所支出之費用。
- 參賽作品一律不退件。
- 主辦單位就本簡章所列事項保有最終解釋及決定之權利。
- 本簡章如有未盡善之處,主辦單位得依需要適時修正。
- 簡章下載:
新竹攝影學會 https://sites.google.com/view/pshc36/,或
https://www.facebook.com/groups/1630542404189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