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一O年全國美術展」徵件簡章
壹、目 的:拔擢美術創作人才,鼓勵美術創作。
貳、指導單位︰文化部 主辦單位:國立臺灣美術館(Tel: 04-23723552,Fax: 04-23754730)
參、徵件類別:水墨、書法、篆刻、膠彩、油畫、水彩、版畫、雕塑、攝影、新媒體藝術、綜合媒材等11類。
肆、參賽資格
- 具中華民國國籍或持有中華民國居留證之個人或團體,以團體參賽者,需有二分之一以上持有中華民國國籍或在臺居住證明。
- 參賽作品須為民國108年以後(含民國108年)之創作,且不曾參加競賽得獎(本展覽及其他競賽並同時獲得入選以上之獎項者,視同不符參賽資格)。
- 不限參賽類別,每人每類以提報一件參賽作品為限,但同一件作品不得同時跨類別參賽。
- 參賽作品不得有抄襲、重作、臨摹、代為題字、冒名頂替、損害他人著作權益、或違反本簡章規定。若有上開之情事者,除自負法律責任外,主辦單位得逕取消資格並公告之,三年內不得參賽,已發給之獎金、獎座、獎狀、入選證書予以收回。
初審檢送資料
- 送件表、 電子檔案、作品全貌 8×10 吋相片一張。
- 可附作品局部特寫或系列作品單件, 8×10 吋相片二張。
- 作品若為單件作品,請標示裝裱後尺寸;若為系列作品,須附作品展示方式(如作品排列組合方式),提供展示空間示意圖(含A4 紙本及電子檔)並標示作品總尺寸。 作品尺寸規定請參照「 複審送件規格」第 1 點。
- 單件作品及系列作品其中任一幀,如參加任何競賽獲入選(含入選)以上獎項者,視同不符合參賽資格。
初審送件規格 - 作品(含系列作品)於展牆布置完成之尺寸,任一邊不得超過 240 公分。
- 作品內容及展示方式、參考作品規格詳見「伍、送件方式,二、複審(四)、(六) 」 。
=====餘詳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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