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埔里是我的家攝影比賽簡章-修正版
一、宗旨
為提倡正當休閒活動及促進影藝交流,端正社會風氣,由攝影作品之交流介紹本鎮之人文風情、自然景觀等,為將埔里的美景與人文留下片刻即永恒的印記,特辦理攝影活動,並期透過活動的宣傳,吸引民眾前來埔里地區真實體驗、感受這裡的魅力風情及豐富人文。對於推廣本鎮之觀光產業頗有助益。
二、主辦單位:南投縣埔里鎮公所、埔里鎮民代表會
協辦單位:南投縣埔里鎮攝影協會
三、參賽資格
凡設籍中華民國之愛好攝影人士均歡迎參加。若未滿20歲之參賽者須經法定代理人簽名同意,簽署美術著作財產轉讓同意書時須成年。
四、攝影題材
以埔里地區的各項建設、文化、人文景觀、農村記實,符合自然生態景觀、人文風情活動寫真等攝影為主題皆可,尤能展現埔里鎮內活動為佳,相關活動查詢可上埔里鎮公所網站(http://www.puli.gov.tw/activity/)
。
五、作品規則
1.限本人之創作,一次拍攝完成,且擁有完全之著作權等權利,不得劃線、接圖、去線、留邊、護貝、裝裱與合成,作品僅可調整亮度、對比度、色彩飽和度、銳利度;經查不實即取消資格不予遞補。
2.參賽作品需以RAW.檔拍攝,像素不得低於1000萬以下。
3.參賽之作品一律沖洗輸出6×8吋(長邊8吋短邊不限)光面彩色、黑白照片參賽,張數不限,但連作不收。
4.參賽作品需繳交RAW檔及調整後(TIF或JPG)檔光碟。
5.每件作品背面應貼妥報名表,並請詳實填寫表內各項資料,未符合主辦單位規定者及逾期交件者皆不予受理,凡參賽作品及光碟(不論得獎與否)一律不予退件。
6.拍攝時間需在105年1月1日起至收件截止日止,且未曾參加攝影比賽入選以上者,其他參賽者有舉證之權利與義務,並對主辦單位之判定,參賽者不得有異議。
7.主辦單位保留以上活動及獎項內容修改之權利。
六、徵件日期
106年12月5日起至107年03月20日下午5時止(參賽作品一律掛號郵寄,以郵戳為憑)。
七、收件地點: 南投縣埔里鎮公所(南投縣埔里鎮中山路二段239號)
*參賽作品若採郵寄,請用厚紙板保護,不得捲起置於筒內寄送,並請在封套上註明:「第四屆埔里是我的家攝影比賽」參加攝影比賽。
八、洽詢方式:埔里鎮公所農觀課陳小姐049-2984040分機141
http://www.puli.gov.tw/
埔里鎮攝影協會戴列宏理事長0912-901082
http://puliphoto.weebly.com
九、獎勵
1.金牌獎1名,獎金新臺幣25,000元,獎牌一面。
2.銀牌獎1名,獎金新臺幣15,000元,獎牌一面。
3.銅牌獎1名,獎金新臺幣10,000元,獎牌一面。
4.優選獎15名:獎金新臺幣2,000元、獎牌一面。
5.入選獎50名,獎金新臺幣台幣1,000元,獎狀乙紙。
十、評審
由主、協辦單位聘請攝影名家組成評審團公開評審(歡迎現場參觀),參賽者對
評審結果不得異議。
評審時間:107年01月12
日,地點:埔里鎮公所三樓。(以上時間、地點依照實
際執行狀況調整,以本所網站公佈之最新消息為主。)
十一、得獎公布
評選結果將於評審作業完畢後,公佈於埔里鎮公所、埔里攝影協會網站 。
十二、頒獎時間及地點:
電話或專函通知,並同步公佈於本所網站。
十三、附則
1.參賽者必需擁有參賽作品的所有權,並嚴禁盜用他人作品參加比賽,違者除取消得獎資格,獎狀、獎金如數繳回外。其違反著作權之法律責任須自行負責,概與主辦單位無關。
2.參賽者有義務確保主辦單位擁有該得獎作品的出版權利,並需擔保得獎作品無智慧財產等相關爭議產生,若有任何爭議概與主辦單位無關。
3.參賽作品之拍攝地點應位於本處轄區範圍內,未填寫拍攝時間、地點,若無法認定時,不予評審,參賽者不得異議。
4.成績經公佈後,入選作品之作者不得要求取消得獎資格。
5. 銅牌(含)以上獎項,每人限得1獎,凡經評審得獎確定之作品不得要求取消得獎資格。
6.
評審前,若遇不可抗力之天災、災變、意外等事故所造成作品滅失、損壞,主辦單位恕不負賠償之責。
7.
得獎獎金均需依中華民國所得稅法扣繳所得稅。
8.
凡參賽者視同認可並接受本簡章之各項規定;未盡事宜,主辦單位有權適時補充或修正,將以最新公告為主。活動相關公告及簡章請至埔里鎮公所網站、埔里攝影協會網站查閱。
附註:
1. 報名同時請檢附燒錄光碟。
2. 報名表內容請確實填寫資料,若不真實或不完整者,均視為無效資料,將自動取消參賽資格。
3.
※請沿線剪下填妥後,黏貼於參賽作品背面,每件作品限貼一張,未貼者不予評分,本表可影印使用。
請正確填妥內容
作品名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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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攝時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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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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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攝地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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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訊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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連絡電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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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信箱
E - mai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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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特別同意事項 |
參賽者(創作人)參加2017「第四屆埔里是我的家攝影比賽」作品確實為本人所拍攝,得獎作品(名稱)及原稿底片之著作權歸為主辦單位及創作人共同擁有,主辦單位可逕行使用於宣傳、出版、佈置、展覽、刊登報章雜誌或印製書冊等,不另給酬,對本單位之評審結果、作品陳列、文宣出版不得有任何異議。
此致
埔里鎮公所
參賽人(創作人)簽章:
身分證字號: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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