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3屆桃源美展徵件簡章
壹、
宗旨:為提倡全民美育,推展美術創作風氣,進而鼓勵國內愛好藝術者持續創作。
貳、
主辦單位:桃園市政府
承辦單位:桃園市政府文化局
參、邀請作品
邀請當屆籌備委員以及初、複審評審委員每人提供乙件作品檔案(電子檔、照片、底片等)供本局製作畫冊,本局將致贈感謝狀乙紙、畫冊2冊,以示謝忱。
肆、參賽作品
一、參賽資格:具中華民國國籍或居住於中華民國之藝術創作者,均得以個人方式參賽。
二、參賽作品規範:
(一)參賽作品須為創作者民國102年以後(含民國102年)之創作。
(二)參賽者參加類別不限,但每類限送一件。
(三)有下列情事者,將取消資格及獎金,且三年內不得再送件參賽:
1.抄襲或偽冒之作品
2.違反著作權法或其他法律相關規定者
3.曾在公開徵件比賽(學校除外)獲佳作(含)以上得獎作品
4.不願接受本局展出或放棄得獎獎項者
5.其他違反簡章情節重大者
三、送件方式:
(一)初審:(初審資料恕不退件,請自行備檔留存)
1.
繳交完整作品全貌照片8×10或8×12吋1張(系列或聯幅作品亦請全部並置拍攝),作品照片務求清晰(宜洽請專業人員拍攝),每張照片背面右上角皆需黏貼「附表一」。另附局部圖或細部圖4×6吋2
- 5張(詳如作品規格)。攝影作品需繳交完整作品照片1張,長邊限12吋,短邊不限。
2.
送件資料寄至:「33053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21號,視覺藝術科」收,信封請加註:「參加第33屆桃源美展
○○類」。
3.
隨函檢附:
(1)儲存「Word格式送件表」及「300dpi解析度之JPG檔案格式作品圖檔」(檔案大小約1-2MB)光碟片乙片,並於光碟註明作者及作品名稱。
(2)紙本送件表(含:個人資料、作品資料、參賽作品照片或輸出圖檔、著作財產授權同意書)
(二)複審:
1.
通過初審者,由本局通知作者提送原件至本局視覺藝術科,作品背面右上角黏貼「附表二」。
2. 凡上屆(第32屆桃源美展)各類前3名得獎者,可免初審直接參加複審,惟參賽類別須與曾獲獎類別相符。
(三)決審:
1.
採綜合不分類方式評審,進入決審者請另提供2件實體作品及4件作品電子檔供參。
2.
送件資料寄至:「33053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21號,視覺藝術科」收,包裝請加註:「參加第33屆桃源美展
決審」。
四、作品規格:
類別 |
初審檢送資料 |
複審送件規格 |
水墨 |
1.
送件表、光碟、作品全貌相片(8×10或8×12吋)或A4輸出圖像1張。
2.
作品局部圖或細部圖4×6吋照片2張。 |
1.
裝裱完成後(含框)總尺寸不得超過高220公分×寬150公分。
2.
須親自落款,照片或輸出圖檔下方註明原作畫心尺寸,並請附加包裝套。 |
膠彩 |
1.
送件表、光碟、作品全貌相片(8×10或8×12吋)或A4輸出圖像1張。
2.
作品局部圖或細部圖4×6吋照片2張。 |
1.
畫心尺寸最小30號,最大100號,務必裝框,畫框背面須加木板。
2.
不得以電腦合成大圖輸出拼貼加工。
3.
裝裱完成後(含框)總尺寸不得超過長邊180公分×寬150公分。 |
書法
(篆刻) |
書法:
1.
送件表、光碟、作品全貌相片(8×10或8×12吋)或A4輸出圖像1張。
2.
作品局部圖或細部圖4×6吋照片2張。
篆刻:
1.
送件表、光碟,參賽作品之十方鈐印原拓印文一張,酌加邊款(無須裝裱),黏貼於34x69公分宣紙;不須附照片。 |
1.
裝裱完成後(含框)總尺寸不得超過高220公分×寬150公分。
2.
篆刻作品鈐印以10至20方為限。
3.
請附加包裝套。 |
油畫 |
1.
送件表、光碟、作品全貌相片(8×10或8×12吋)或A4輸出圖像1張。
2.
作品局部圖或細部圖 4×6吋照片2張。
3.
本類包含壓克力繪畫作品。 |
1.
畫心尺寸最小20號、最大100號,畫框背面須加木板。
2.
裝裱完成後(含框)總尺寸不得超過長邊180公分×寬150公分。 |
水彩 |
1.
送件表、光碟、作品全貌照片(8×10或8×12吋)或A4輸出圖像1張。
2.
作品局部圖或細部圖4×6吋照片2張。 |
1.
畫心尺寸最小56×56公分,最大165×165公分。
2.
作品需以畫框裝裱,加框後最大尺寸長寬小於200公分。
3.
畫框正面請加壓克力板,背面請加厚紙板或三夾板。 |
雕塑 |
1.
送件表、光碟、作品全貌相片(8×10或8×12吋)或A4輸出圖像1張。
2.
不同角度拍攝之4×6吋照片3張。 |
1.
可送一組多件,但作品總尺寸各邊均小於200公分。
2.
作品空間需適於本局展覽室並便於搬運。作品重量(含包材)以本局電梯承載荷重(700公斤)為限。重量200公斤以上者,參賽者應全程自行搬運、佈置。
3.
請以堅固木箱或紙箱裝運,內部加緩衝材料,外箱請貼組裝完成照片。 |
工藝 |
1.
送件表、光碟、作品全貌相片(8×10或8×12吋)或A4輸出圖像1張。
2.
不同角度拍攝之4×6吋照片3張。 |
1.
包含各種材質之創作,兼具實用機能與美感之作品。
2.
可送一組多件,但作品總尺寸各邊均小於200公分。
3.
請以堅固木箱或紙箱裝運,內部加緩衝材料,外箱請貼組裝完成照片。 |
視覺設計 |
1.
送件表、光碟、作品全貌相片(8×10或8×12吋)或A4輸出圖像1張。
2.
作品局部圖或細部圖4×6吋照片5張。 |
包含電腦繪圖、插畫、包裝設計、平面設計等。平面作品畫心尺寸最大全開(高114x寬79
公分),可送聯作。 |
攝影 |
1.
送件表、光碟、作品全貌相片1張,長邊限12吋,短邊不限。
2.
作品媒材請註明輸出相紙材質、拍攝畫素及解析度。 |
1.
包含數位攝影。彩色黑白混合評審,惟自然生態、寫實報導類作品不得以非自然方式拍攝。
2.
畫心長邊限50.8公分至
76.2公分(短邊不限)。含框總尺寸小於110×110公分。 |
版畫 |
1.
送件表、光碟、作品全貌相片(8×10或8×12吋)或A4輸出圖像1張。
2.
作品局部圖或細部圖4×6吋照片2張。 |
畫幅尺寸最小對開(70×50公分,不含邊白)、最大150×150公分,版種不拘(不含數位版畫),需創作者簽名。 |
註:※參賽者應自行注意作品尺寸規定:初審送件,局部圖或細部圖相片或輸出圖檔數量依各類規定辦理,超過規定數量者,由承辦單位逕行挑選符合規定數量之相片或輸出圖檔參與審查;複審送件,經本局發現尺寸不符規定者,將拒收或予以退件。
※以玻璃裝裱者拒收。
※作品重量以本局電梯承載荷重(700公斤)為限。重量200公斤以上者,參賽者應全程自行搬運、佈置。(本局電梯深118公分,寬124公分,對角159公分。)
五、評審會議:
(一)由本局聘請學者、專家擔任評審委員進行評審,評審過程依行政程序法第32條相關迴避規定進行,參賽者不得對評審結果提出異議。
(二)初審分十類評選,各類選出若干名進入複審。
(三)複審分十類審查原作,每類選出前3名各1位及佳作、入選若干名。
(四)決審採綜合不分類方式進行評審,由各類第1名中遴選5名「桃園獎」並典藏之。
六、獎勵方式:
(一)各類錄取前3名各1位及佳作、入選若干名,參賽作品未達複審評審標準時,經該類評審決議得予從缺。
(二)各類「第1名」可獲獎金新台幣壹拾萬元(含稅10﹪)、獎狀乙紙、畫冊3份。
(三)各類「第2名」可獲獎金新台幣陸萬元(含稅10﹪)、獎狀乙紙、畫冊3份。
(四)各類「第3名」可獲獎金新台幣肆萬元(含稅10﹪)、獎狀乙紙、畫冊3份。
(五)各類「佳作」可獲獎狀乙紙、畫冊2份。
(六)各類「入選」可獲獎狀乙紙、畫冊1份。
(七)桃園獎:由本局另行召開決審會議決定之,將由各類第1名中遴選出5件作品典藏,發給典藏獎金新臺幣壹拾萬元整(含稅10%)、獎座乙座、典藏證書乙紙,(作品須無條件同意接受典藏)。
伍、工作進度表
工作項目 |
時間 |
備註 |
簡章公佈 |
5月下旬 |
公佈於本局網站,紙本簡章於各縣市文化局
免費索取 |
初審收件 |
6/22(週一)至7/13(週一),約3週 |
郵戳為憑或親自送件 |
初審 |
7/27(週一)至7/28(週二) |
入選名單於網站公布並以紙本公文個別通知 |
複審原件收件 |
8/11(週二)至8/17(週一),約1週 |
本局3樓視覺藝術科 |
複審 |
8/24(週一)至8/25(週二) |
複審結果於網站公布並以紙本公文個別通知 |
佈展 |
11/10(週二)、11/11(週三) |
文化局、中壢藝術館 |
展覽時間 |
11/12(週四)至12/06(週日),約4
週 |
文化局、中壢藝術館 |
卸展 |
12/07(週一) |
文化局、中壢藝術館 |
頒獎典禮 |
11/14(週六) |
文化局演藝廳 |
巡迴展 |
另行規劃 |
未定 |
作品退件 |
12/08(週二)至12/16(週三) |
親自取件或由本局退件 |
陸、附則
一、收退件
(一)複審作品請於規定時間內送交收件地點,由承辦單位發給收據存執,並簽寫切結書,俟展覽會全部結束後憑據領回作品。
(二)所有參賽作品均須視本局展覽規畫參與巡迴展出,俟巡迴展結束後退件。
(三)通知退件時間後逾期一個月未領回者,本局不負保管之責。
二、本局得對所有得獎作品為無償教學、研究、展覽、攝影、宣傳、出版、上網、製作成果光碟、文宣推廣品等任何形式之非營利性使用,參賽者不得異議或對本局主張著作財產權。
三、參賽者如有抄襲、重作、臨摹、及冒名頂替之情形,或違反本簡章規定,經評審委員會議確認失格者,除自負法律責任外,主辦單位得逕取消其參賽資格並公佈之,追回獎金及獎座(狀),且3年內不得再參賽。
四、作品展出有安全顧慮者,承辦單位得要求作者親自到場協助佈展,或不予展出。
五、作品保險
(一)保險時間:複審收件截止日至退件截止日。
(二)保額最高賠償金:邀請作品每件新台幣貳拾萬元,參賽複審作品每件新台幣壹拾萬元。
(三)主辦單位對展出作品負保管之責,惟因作品材質脆弱、結構裝置不良、作品未標示開箱圖示等原由,導致作品於裝卸時受損,或因其他人力不可抗拒情事而遭致損壞時,不負賠償之責。
六、本徵件簡章未盡或修正事宜隨時公布之。
七、活動訊息公告處:
(一)桃園市政府文化局網站
http://www.tyccc.gov.tw/,徵件簡章公告於「下載專區」,比賽結果、活動訊息公告於「最新消息、新聞稿」
(二)洽詢電話:03-3322592 # 8522莊小姐,傳真:03-3354384,或洽市府1999專線。
地址:33053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21號
桃園市政府文化局 視覺藝術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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