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縣攝影藝術協會104年大會盃聯誼攝影比賽辦法
一、主 旨:為增進會員同好情誼及影藝交流,特舉辦本聯誼攝影比賽。
二、題 材:限活動當天之現場模特兒人像及表演項目為主。
三、主 辦:桃園縣攝影藝術協會(會址:
中壢市民族路二段110號3F)
四、活動時間:民國104年3月08日(星期日)
下午 13:30∼16:30
五、活動地點:桃園市平鎮區老街溪新勢公園(下午
13:20集合) (桃園市平鎮區新勢里延平路及中豐路口)◎注意:若遇下雨,活動地點則改為本會攝影棚
六、 作品規格:一律放大 5 × 7
彩色或黑白之照片,每人限20張以內。
(請附原檔未壓縮檔案,
檔名為題名-姓名,以便轉贈及掛網用,未附光碟者,不予評審)
七、收件時間:至民國 104年3月27日(星期五)
晚間 7:00截止。
八、參賽資格:本會有效會員(博學會士限投3
張)
九、收件地點: 1.中壢市民族路二段114號
陳榮譽理事長永鑑處 信封上請註明「104年大會盃聯誼賽」等字樣。
十、評審時間:民國 104年3月27日
(星期五) 晚間
7:30開始
十一、評審地點:本會會務中心 (桃園縣中壢市民族路二段110號3F)
十二、獎勵辦法:
金牌 1 名:獎金新台幣伍仟元整。
銀牌 1
名:獎金新台幣叁仟伍佰元整。
銅牌 1 名:獎金新台幣貳仟元整。
優選獎5名:創見SDHC
32G記憶卡一個。
佳作獎8名:創見SDHC
16G記憶卡一個。
入選獎若干名:創見SDHC 8G記憶卡一個。
入選最多獎一名:大會盃主席提供獎品乙份 (張數相同,以獎位及積分高者得之)
十三、領獎辦法:104年3月27日(星期五)〈評選成績揭曉後當場頒獎〉。
十四、附 則:
(1)金、銀、銅每人限得乙獎。(請得獎者沖洗長邊15吋照片轉贈模特兒)
(2)作品背面請貼參加表
(3)參賽作品於參賽期間如遇人力不可抗拒之損壞或遺失,主辦單位不負賠償責任。
(4)所有參賽光碟、作品一律不退件,轉贈模特兒。
(5)參賽作品主辦單位有權在網路、報刊、雜誌發表及光碟製作或展覽,不另給酬。
(6)未繳清104年度會費者,不得參加比賽。
(7)參加本攝影比賽即視同承認本辦法之各項規定。
(8)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之處,則另行補充。
主辦單位:桃園縣攝影藝術協會
理 事 長:邱瑞宏先生0933-966498
大會盃主席:陳麗安小姐0928-484148
總 幹 事:邱清鐵先生0932-2776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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