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縣攝影藝術協會 2015
年「會員影展」攝影比賽簡章
宗 旨:本會為倡導影藝交流,提昇視覺藝術素養,推展攝影風氣,特辦會員影展。
參展資格:限本會會員(以繳清
103年度會費為準,博學會士以上另設邀展作品)。
攝影題材:不拘(以不違背善良風俗為原則)。
規 格:一律繳交
5X7吋相片,黑白及彩色混合評選。
【得獎者需於12月5日前繳交得獎作品之
12X15吋照片,及另附數位檔,
檔案為
600萬以上畫素規格之jpg檔,檔名為題名+姓名
(網站、紀念光碟用),
否則不予給獎。】
數 量:每人限
10 張以內。
收件日期:即日起至民國
103年11月
28 日(星期五)晚上 7點止。(逾期不受理)
收件地點:會務中心或陳榮譽理事長永鑑處(中壢市民族路二段
114號)
評審日期:民國103年11月
28 日(星期五)晚上7點30分於會務中心評選。
頒獎日期:會員大會時頒獎。
展出地點與日期:以
104年核准展場為準,另行公佈。
獎勵辦法:
金牌獎1名:獨得新台幣伍仟元、獎牌乙面。
銀牌獎1名:獨得新台幣叁仟元、獎牌乙面。
銅牌獎1名:獨得新台幣貳仟元、獎牌乙面。
優選獎10名:各得USB
3.0 32G 隨身碟、獎牌乙面。
入選若干名:各得USB 3.0 16G
隨身碟、獎狀乙紙。
最高榮譽獎
1名:獨得新台幣参仟元、獎牌乙面。
(以入選張數最多者得之,張數相同時以獎位及積分高者得之)
附 則:
1、銅牌獎以上,每人限得乙獎。
2、參展作品需註明會員編號、姓名、題名,否則不予評審。
3、最高榮譽獎新台幣叁仟元由影展主席提供。
4、得獎作品得在本會網站與聯藝雜誌發表,不另給酬。
5、參賽作品需為本人作品,違者經發覺或經檢舉查證屬實者,取消得獎資格,獎位不予遞補。
6、已得過獎之作品不得參賽,如經查審得獎,除取消得獎資格外,已領之獎金將追回。
7、參加作品本會自當小心保管,如遇人力不可抗拒之災害,或郵寄、展覽途中發生意外,恕不負責。
8、參加本影賽,即視同承認本簡章之各項規定,如有未盡事宜,得隨時補充解釋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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