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縣攝影藝術協會 2015 年「會員影展」攝影比賽


桃園縣攝影藝術協會 2015 年「會員影展」攝影比賽簡章

 

宗  旨:本會為倡導影藝交流,提昇視覺藝術素養,推展攝影風氣,特辦會員影展。

 

參展資格:限本會會員(以繳清 103年度會費為準,博學會士以上另設邀展作品)。

 

攝影題材:不拘(以不違背善良風俗為原則)。

 

規  格:一律繳交 5X7吋相片,黑白及彩色混合評選。

            【得獎者需於125日前繳交得獎作品之 12X15吋照片,及另附數位檔,

             檔案為 600萬以上畫素規格之jpg檔,檔名為題名+姓名  (網站、紀念光碟用)

             否則不予給獎。】

 

數  量:每人限  10 張以內。

 

收件日期:即日起至民國 10311 28 日(星期五)晚上 7點止。(逾期不受理)

 

收件地點:會務中心或陳榮譽理事長永鑑處(中壢市民族路二段 114)                

 

評審日期:民國10311  28 日(星期五)晚上730分於會務中心評選。

 

頒獎日期:會員大會時頒獎。

 

展出地點與日期: 104年核准展場為準,另行公佈。

 

獎勵辦法:

金牌獎1名:獨得新台幣伍仟元、獎牌乙面。  

銀牌獎1名:獨得新台幣叁仟元、獎牌乙面。  

銅牌獎1名:獨得新台幣貳仟元、獎牌乙面。

優選獎10名:各得USB 3.0 32G 隨身碟、獎牌乙面。

入選若干名:各得USB 3.0 16G 隨身碟、獎狀乙紙。

最高榮譽獎 1名:獨得新台幣参仟元、獎牌乙面。

                  (以入選張數最多者得之,張數相同時以獎位及積分高者得之)

 

附  則:

1、銅牌獎以上,每人限得乙獎。

2、參展作品需註明會員編號、姓名、題名,否則不予評審。

3、最高榮譽獎新台幣叁仟元由影展主席提供。

4、得獎作品得在本會網站與聯藝雜誌發表,不另給酬。

5、參賽作品需為本人作品,違者經發覺或經檢舉查證屬實者,取消得獎資格,獎位不予遞補。

6、已得過獎之作品不得參賽,如經查審得獎,除取消得獎資格外,已領之獎金將追回。

7、參加作品本會自當小心保管,如遇人力不可抗拒之災害,或郵寄、展覽途中發生意外,恕不負責。

8、參加本影賽,即視同承認本簡章之各項規定,如有未盡事宜,得隨時補充解釋之。

官方網站: http://www.uart.org.tw/psc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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