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心障礙者反歧視宣導活動-「出歧不異」攝影比賽
簡章
一、
宗旨:
為促進社會大眾正面認識身心障礙人士,倡導身心障礙者權益,本活動透過攝影比賽形式,期廣邀攝影愛好者,以「反歧視」為主題,徵求傑出攝影作品,藉以呼籲社會大眾包容身心障礙者,並鼓勵身心障礙朋友積極參與社會。
二、
題材:
凡與倡導身心障礙者權益、反歧視,或能傳達身心障礙者熱情、積極精神扭轉
刻板印象之相關題材皆可。
三、
指導單位:臺北市政府社會局
四、
主辦單位: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自閉症基金會
五、
參賽資格:凡中華民國國民,愛好攝影及具創意人士,均歡迎報名參加。
六、
作品規格:原始檔案大小 1,000
萬畫素以上或長邊 4,000
像素以上規格之 JPG(Fine)檔或TIFF檔,附上主題及200字以內作品說明(說明拍攝照片內容、傳達意涵及故事)。
七、
收件時間:即日起至 103
年
9
月
30
日(星期二)止。郵寄報名以郵戳為憑(請以掛號方式郵寄)。網路報名於
103
年
9
月
30
日(星期二)23
時
59
分截止,以系統時間為準,逾期者恕不受理。
八、
收件方式:
(一)
郵寄報名:填寫書面報名表(含著作權轉讓同意書親自簽名)加上200字以內作品說明,連同參賽作品電子檔燒錄成光碟或儲存於隨身碟(光碟/隨身碟:註明作品名稱及作者姓名;檔案命名格式:作品名稱_作者姓名.jpg
),掛號郵寄至「臺北市士林區中山北路五段
841號4樓之2」。信封上註明「
『出歧不異』攝影比賽工作小組」收。
(二)
網路報名:
填寫書面報名表(含著作權轉讓同意書親自簽名)加上200字以內作品說明,掃描後上傳至報名網站(網址:http://fachis.org.tw);參賽作品以原始檔案大小
1000
萬畫素以上或長邊 4000
像素以上規格之JPG(Fine)檔或
TIFF檔,上傳至報名網站。
九、
參賽規則:
(一)
參賽作品必須融入身心障礙者「反歧視」、「權益倡導」或「扭轉身心障礙者刻板印象」等元素主題,並以文字說明作品與主題之關聯性,且須符合作品規格。作品如違反善良風俗或未符規定者,視同棄權不予評審。
(二)
參賽作品限「未曾公開發表」或「未曾在其他比賽獲獎」。一經發現、檢舉將取消資格。
(三)
參賽作品未達標準,經評審確定後,奬項得從缺。
(四)
參賽作品不得重製、冒名、抄襲、複製、翻拍、裁切格放或電腦合成。如有不實,視同棄權不予評審。
(五)
經公布得獎之作品,得獎人不得要求取消得獎資格。
(六)
參賽作品及相關報名表件資料概不退件(包括規格不符)。
(七)
本活動涉及肖像權,參賽作品須獲被拍攝者本人同意始可參賽,若未獲肖像授權而涉及法律問題,由參賽者自行承擔法律責任。
(八)
得獎作品數位檔案之著作財產權,自公布得獎之日起歸屬「臺北市政府社會局」及「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自閉症基金會」所有。臺北市政府社會局及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自閉症基金會有權依著作權法行使一切公開播送、公開傳輸、重製及無限次公開發表、展示、電視插卡、發行、製作郵票、大圖輸出、印製畫冊等相關之權利,均不另給酬。
(九)
依中華民國稅法規定,獎項金額若超過新臺幣
1,000
元,獎項所得將列入個人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故得獎人需依規定填寫並繳交相關收據方可領獎;若贈品總額超過新臺幣20,000元,需另繳納10%稅額。請得獎者於領獎時攜帶個人身分證件及印章至主辦單位指定地點領獎。
(十)
評審前如遇不可抗力之災變、意外等事故造成之損失,指導單位及主辦單位不負賠償之責。
(十一)
凡參賽即視同認可接受本簡章之各項規定。
(十二)
其他未訂事項,主辦單位得隨時修正補充解釋之。
十、
評審方式:
(一)
評審:由主辦單位聘請攝影專家、社福領域學者專家及臺北市政府社會局代表等5位委員,組成評審小組負責參賽作品評審工作。
(二)
評分標準:
1.
攝影主題:40%(依參賽作品名稱、作品說明及主題相關程度評分)。
2.
視覺呈現:30%(依攝影技巧表現評分,包括構圖、光線、取景、美感等)。
3.
創意感動:30%(依作品創意表現手法、具有特殊啟發或意義、發人深省、感動等元素評分)。
(三)
評選日期:預計 103年
10月進行評選及公布得獎名單,並將以電話聯絡得獎人。
十一、
獎項內容:
金質獎:一名,獎金新臺幣
30,000元,獎牌乙座。
銀質獎:一名,獎金新臺幣20,000元,獎牌乙座。
銅質獎:一名,獎金新臺幣10,000元,獎牌乙座。
特別創意獎:二名,獎金新臺幣5,000元,獎狀乙紙。
優選佳作:二十五名,獎金新臺幣1,000元,獎狀乙紙。
將於正式場合進行頒獎,地點、時間另行通知。
十二、
報名參賽即可參加抽獎活動,中獎者可得主辦單位設計
T
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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件,名額共計100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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