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計畫目標︰
為倡導新竹縣市藝文風氣,促進地方文化藝術健全發展,鼓勵藝術工作者研究、創作,以提昇藝術創作水準,落實藝術與生活結合之理念。
二、辦理單位︰
(一)
指導單位︰新竹縣政府、新竹市政府
(二)
主辦單位︰新竹縣政府文化局、新竹市文化局
三、實施方式︰
分邀請與徵選作品,作品共分7類,由新竹縣市每年輪流辦理。
(一)邀請作品︰由主辦單位就下列原則邀請之,接受邀請者不得就該類再參加比賽。
1.本屆美展評審委員。
2.曾獲近3屆新竹美展首獎得主者,列為邀請對象,但以邀請3次為限。
(二)徵選作品:
1.凡出生或現設籍、居住、就學、就業(請檢附相關證明文件)於新竹縣、市之藝術創作者皆可參賽。
2.以本人最近3年內未曾參加任何公辦美展之作品為限,每人參加乙類,每類以乙件為限。
3.歷屆新竹美展首獎得主參賽同類別者免初審,但仍需於103年6月5日(星期四)至6月7日
(星期六)內送達送件表(含相片)及參賽作品。
4.如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取消參賽資格:
(1)作品完成逾3年以上者。
(2)作品曾參加國內外各種競賽經發表者。
(3)實體作品與初審相片原標示尺寸不合者。
(4)未依規定送件者。
(5)參賽者如有抄襲、重作及冒名頂替之情形,或違反簡章有關規定者,除自負法律
責任外,承辦單位得逕取消其參賽資格,並限3年內不得參賽。
四、責任:
(一)承辦單位對徵展及邀請作品負保管之責,惟遇人力不可抗拒情事、作品材質脆弱、作品本身結構及裝置不良、裝箱作品未標示開箱圖示,導致作品裝卸遭受損害者,承辦單位不負賠償之責。
(二)凡入選以上作品,應全程配合主(承)辦單位辦理作品展出及專輯出版等事宜,不得拒絕。
五、保險:
邀請作品:保險期限自作品收件後至作品展畢退件之日止。保額以作者報價,務請於送件表格中申明,惟作品申報價格過高,至影響保費預算支出者,送請籌備委員會議定價格,作者不得提出異議。
徵選作品:參加審查之作品,保險期限自6月5日起作品收件後至退件截止日止,保額最高賠償金每件作品均以新台幣貳萬元計。
各類作品經決審獲入選以上獎項者,每件作品保額均以新台幣伍萬元計,竹塹獎以新台幣十萬元計。
六、退件:
103年11月3日(星期一)以後全部採託運退件,運費、包裝費自付,承辦單位不負安全保管之責。
七、獎勵:
竹塹獎:各類取乙名,獎金每名新台幣壹拾萬元正(含獎金及收藏費),獎狀乙只與專輯10冊,作品由承辦單位分別收藏(攝影作品含原底片或高階電子檔,書法篆刻類含盒裝印石)。
紀念獎:本屆分設水墨膠彩類范天送紀念獎、油畫類鄭世璠紀念獎、攝影類鄧南光紀念獎及水彩類陳在南紀念獎,獎金每名新台幣貳萬元整,將由評審委員於各類別優選中擇一獲得,
除優選獎狀外,並再頒贈紀念獎獎狀乙只。
優 選:各類約取4名,獎金每名新台幣壹萬元正,獎狀乙只與專輯3冊。
佳 作:各類約取6名,獎金每名新台幣伍仟元正,獎狀乙只與專輯3冊。
入 選:各類組設若干名,每名發給獎狀乙只與專輯2冊
註:(一)作品未達評審委員認定之標準,獎額得從缺。(二)獎金內含所得稅。
八、頒獎典禮:
日期:103年10月10日(星期五)上午10:00(日期暫定,邀請函另寄)。
地點:新竹市文化局
九、權利:
(一)展覽作品主(承)辦單位有研究、攝影、宣傳、網頁製作、展覽、電子書發行、出版以及出版品販售等權利,作者不得對主(承)辦單位行使著作人格權。
(二)參賽資格如有疑異,經查證不符資格者,取消獲獎資格,如已發給獎金、獎狀時,主(承)辦單位得追討所領獎金、獎狀。
十、美展作業時程表:
作業階段 |
時 間 |
備 註 |
作業階段 |
日期:103年6月5日(四)至6月7日(六)計3天
時間:09:00~11:30、13:00~16:30 |
◎請自行送達指定之收件地點,不受理郵寄方式送件。
◎地點:
新竹市文化局(水墨膠彩、水彩、立體及綜合媒材創作類)。
新竹縣政府文化局(書法篆刻、油畫、攝影、工藝及應用設計類)。 |
初、決審 |
預定103年6月12日前辦理 |
審查結果於6/13(五)前公佈於承辦單位1樓佈告欄及網站,並個別通知。 |
未入選退件 |
日期:103年6月13日(五)至103年6月15日(日)
時間:09:00~11:30、13:00~16:30 |
憑收據分別至承辦單位辦理。 |
展覽 |
日期:103年10月8日(三)至10月26日(日)
時間:09:00~12:00、13:00~17:00 |
地點:1、新竹縣政府文化局美術館。
2、新竹市文化局一樓梅苑及琉璃畫廊二樓竹軒及美的隧道。 |
頒獎典禮 |
103年10月10日(五)上午10:00(日期暫定) |
地點:新竹市文化局(邀請函另寄)。 |
作品領回 |
領回日期:103年10月26日(日)17:00~18:00
103年10月27日(一)09:00~17:00 |
憑收據分別至承辦單位辦理。 |
十一、簡章索取︰
本美展簡章可至新竹縣市文化局服務台索取,或上新竹縣政府文化局網站
http://www.hchcc.gov.tw、新竹市文化局網站
http://www.hcccb.gov.tw
下載。
十二、附則:
本簡章如有未盡事宜,得隨時補充修正公佈於文化局網站。
十三、送件作品注意事項:
項 目 |
收件方式、時間、地點 |
退件方式、時間、地點 |
徵 選 |
(1)收件日期:
103年6月5日(四)至6日7日(六)親送承辦單位,若作品以郵寄方式寄至本局不予收件,並不負保管責任。
(2)收件時間:09:00-11:30、13:00-16:30
(3)收件地點:依類別分別送承辦單位
(4)收件方式:
參賽者應填具報名表件並檢送4×6相片3張(參賽作品1張、參考作品2張)、同時繳交參賽作品及參展資格證明文件。
(5)審查日期:
初審、決審預定103年6月12日前辦理,決審結果除由承辦單位個別通知參賽者外,並公佈於承辦單位1樓佈告欄及網站。所有參賽資料審查後一律不退還,送件前請自行拷貝留存。 |
未入選作品退件
(1)退件日期:
103年6月13日(五)至103年6月15日(日)三日內。
(2)退件時間:
09:00-11:30、13:00-16:30
(3)退件地點:
憑收據分別於承辦單位辦理
(4)未入選作品自退件通知後逾一星期未領取者,由承辦單位逕行處置,不得提出異議。 |
邀 請 |
(1)收件日期:
103年6月5日(四)至6月7日(六)
(2)收件時間:09:00-11:30,13:00-16:30
(3)收件地點:依類別分別送承辦單位 |
(1)領回日期:
103年10月26日(日)17:00-18:00
103年10月27日(一)09:00-17:00
(2)領回地點:
憑收據分別於承辦單位辦理。
(評審作品由承辦單位另行運送) |
展 覽 |
(1)展覽日期:
103年10月8日(三)至10月26日(日)
(2)展覽時間:09:00-12:00,13:00-17:00
(3)展覽地點:
新竹縣政府文化局美術館、新竹市文化局1樓梅苑及琉璃畫廊、2樓竹軒及美的隧道。 |
(1)領回日期:
103年10月26日(日)17:00-18:00
103年10月27日(一)09:00-17:00
(2)領回地點:
憑收據分別於承辦單位辦理。 |
十四、徵展類別及規格、送件及展覽地點︰
類 別 |
規 格 |
作品送件及展覽地點 |
水
墨
膠
彩
類 |
1.含水墨、膠彩,其創作形式、思想架構、筆法、內容不拘。
2.卷軸:
限直式,裱裝完成之尺寸,總寬不得超過110公分,總長不得超過230公分,並須精裱及附加塑膠套。
3.膠彩作品大小:
作品需完成裝裱,完成後尺寸長邊不得超過176公分,短邊不得低於60公分。
4.水墨作品:
畫心尺寸最小不得小於54×39公分,作品需完成裝裱,完成後尺寸不得超過180×100公分。 |
新竹市文化局
30054新竹市東大路二段15巷1號
03-5319756分機241至243 |
水
彩
類 |
1.含水彩、粉彩、鉛筆、炭筆、彩色墨水等,其創作形式不拘,以能發揮最佳平面創作力為主。
2.作品大小:
畫心尺寸不得小於54×39公分,作品需完成裝框,完成後之最大尺寸不得超過150×150公分。 |
立
體
及
綜
合
媒
材
創
作
類 |
1.包含各種材質之雕塑與表現,具藝術價值之作品。
2.作品材料、形式不拘,需能平穩站立於地面上,但請自行負擔搬運、組裝。
3.平面作品:
畫心最小不得小於54×39公分,需裝裱完成,長與寬最大不超過160公分(含連作),重量不得超過60公斤。
立體作品:
尺寸長、寬不超過100公分,高最大不得超過160公分,重量不超過60公斤。需能平穩站立於地面上,並請以堅固木箱裝運,外箱須貼組裝完成相片,請自行負擔搬運、組裝。
4.參賽者使用之創作媒材及裱裝材料應避免使用易碎材質,承辦單位有權當場認定,不予收件。
5.小件及精細作品,請加墊座及壓克力盒裝妥固定。 |
書
法
篆
刻
類 |
1.含書法、篆刻,其創作形式、思想架構、筆法、內容不拘。
2.卷軸:
限直式,裱裝完成之尺寸,總寬不得超過110公分,總長不得超過230公分,並須精裱及附加塑膠套。
3.裝框:
直式、橫式均可。裝框完成後之尺寸,最大長邊不得超過180公分,短邊不得超過100公分。
4.聯屏:
作品均以裝裱完成後之尺寸合併計算,總長寬比照卷軸、裝框。
5.篆刻:
直式卷軸或直式、橫式裝框均可(手卷不收),鈐印不得少於十方(以閒章為主,並酌加邊款),參賽者連同印石盒裝送審。 |
新竹縣政府文化局
30295新竹縣竹北市縣政九路146號
03-5510201分機803 |
油
畫
類 |
1.含油彩、壓克力等,其創作形式不拘,以能發揮最佳平面創作力為主。
2.作品大小:
連作不收,作品需完成裝框,裝框後長邊不得超過176公分,短邊不得小於60公分。 |
攝
影
類 |
1.正片、負片或數位不拘,連作不收,長邊以24英吋(61公分)為限,短邊不得小於12英吋(30.5公分)。作品需完成裝裱,裝裱完成之尺寸長邊不得大於36英吋(91公分)。 |
工
藝
及
應
用
設
計
類 |
1.工藝:
作品材料、形式不拘。含陶瓷、雕刻、編織、金工、紙藝、塑膠、玻璃等,具實用機能性質為主。
2.應用設計:
含電腦繪圖(平面)、版畫、插畫、包裝設計、工業設計等。
3.平面作品:
畫心最小不得小於54×39公分,需裝裱完成,長與寬最大不超過160公分(含連作),重量不得超過60公斤。
立體作品:
尺寸長、寬不超過100公分,高最大不得超過160公分,重量不超過60公斤。需能平穩站立於地面上,並請以堅固木箱裝運,外箱須貼組裝完成相片,請自行負擔搬運、組裝。
4.編織作品長不得超過150公分(裱於圖板者同平面作品)。
5.小件及精細作品請加墊座或壓克力盒以利展出,送交原件時請裝箱以利搬運。 |
十五、備註:
(一)作品具實用價值或藝術價值,由參賽者自行判斷參展類別。
(二)以上各類作品收件不足30件者,得併入其它類別審查,不得異議。
(三)縣、市文化局得視各類得獎件數,調整展出地點。
(四)作品若不符合本簡章之規定,不予以收件及審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