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年度客家影像紀實-
客家會館年度活動攝影比賽實施辦法
一、目的
為使客家會館年度活動能有豐富影像呈現,並結合本市攝影社團鼓勵喜好攝影的民眾參與,
透過競賽方式評比,激勵更多民眾將客家精采活動留下紀錄,特辦理本活動。
二、辦理單位
(一)指導單位:客家委員會、臺南市政府
(二)主辦單位:臺南市政府民族事務委員會
(三)協辦單位:臺南市攝影學會、臺南市南青攝影學會、臺灣省攝影學會
三、參賽資格:凡國內外愛好攝影及客家文化人士,不限年齡均歡迎參加。
四、攝影主題:以臺南市政府、臺南市客家文化會館及臺南市南瀛客家文化會
館103年4至10月進行之各項客家文化活動內容為主。
五、參賽作品收件辦法:
(一)收件日期:
1、103年10月15日起至103年11月10日止,將參賽作品連同報名表暨著
作財產權授權使用同意切結書以掛號郵寄或遞送至主辦單位(臺南市政
府民族事務委員會客家事務科),凡以郵寄者以郵戳日期為憑,親送者當
日17:00截止)。截止收件日若遇不可抗拒之因素等停止上班,則自動
順延至次一上班日,逾期繳交者不予受理。
2、相片及光碟請彌封包裝完整,如於郵遞途中損壞或遺失,致使光碟內容
無法讀取者,視為未完成報名程序,概由寄件人自行負責。
(二)作品規格:
1、請以至少1000萬畫素以上相機拍攝,並沖放8x12吋相片,併同繳交原
始檔案(JPG檔,儲存於CD或DVD光碟片)。
2、作品需為單張,每人參賽件數不限。
3、參賽作品不得裝裱、格放、留邊、疊片、抄襲、拷貝、電腦合成,且不
得為曾經出版或曾經得獎之作品,且參賽作品正面不得作任何註記、塗
色或簽色。
4、每件作品背面應貼妥報名表,且詳實填寫表內各項資料,資料填寫不全
導致作者身份無法判別,視同放棄參賽資格。
5、參賽者務請填寫報名表暨著作財產權授權使用同意切結書(如附件,每1
作品填寫同意書1張),報名表或同意書可自行影印。
6、未符合以上格式或規定者視同棄權,凡參賽作品及原稿光碟(不論得獎
否)一律不予退件。
六、報名表索取及收件地點:
70801臺南市安平區永華路二段6號6樓臺南市政府(永華市政中心)民
族事務委員會客家事務科。相關活動訊息公佈於臺南市政府民族事務委員
會網站
http://www.tainan.gov.tw/tainan/department.asp?nsub=A40000
七、評選方式
(一)由主辦單位遴聘2位相關領域專業評審委員辦理評選及頒獎。
(二)評選結果由主辦單位於103年底前通知得獎人員並公布於市府網站,
並擇期頒獎。
(三)前三名得獎作品,不得重覆為同一人,經公佈得獎之作品,得獎人不得
要求取消得獎資格。另未得獎作品,主辦單位得視投件作品擇優增加錄
取名額。
八、獎勵辦法:
(一)金獎:1名,頒發新臺幣1萬元禮卷及獎狀乙紙。
(二)銀獎:1名,頒發新臺幣6仟元禮卷及獎狀乙紙。
(三)銅獎:1名,頒發新臺幣3仟元禮卷及獎狀乙紙。
(四)優選:3名,頒發新臺幣1仟元禮卷及獎狀乙紙。
(五)佳作:5名,頒發新臺幣5百元禮卷及獎狀乙紙。
九、附則
(一)得獎作品及原稿數位檔案,自公布得獎日起,財產著作權讓與主辦單位。
主辦單位得依著作權法行使一切重製及公開展示等之權利,如有印刷宣
傳、網路、雜誌發表、專輯印製等均不另給酬。
(二)得獎作品經查證屬實係冒名、抄襲、拷貝、仿冒者,即取消得獎資格,
並追回獎品、獎狀,得獎者不得異議,獎項不予遞補,如涉司法爭訟,
概由當事者自行負責。
(三)本辦法未盡事宜之處,主辦單位得隨時解釋、修正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