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年度彰化縣第15磺溪美展徵件


103年度彰化縣第15屆磺溪美展徵件簡章

 

 彰化縣磺溪美展為全國性之美術競賽及交流活動,目的是提供藝術創作者交流切磋及欣賞平台,歡迎全國優秀的藝術創作者踴躍參與。

一、辦理單位

()主辦單位:彰化縣政府、財團法人彰化縣文化基金會

()承辦單位:彰化縣文化局(以下簡稱本局)

()贊助單位:GSK全興關係企業、財團法人全興文教基金會

 

二、徵件類別

攝影、立體工藝、數位藝術、書法篆刻、油畫水彩、水墨膠彩等6類。

 

三、參賽資格

()凡中華民國國籍藝術創作者皆可報名參加。

()參賽作品須為個人近兩年(20121月起)之創作,且未曾在其他公開徵件美展中(不含社團內部比賽)獲入選以上獎項。

()參賽作品為抄襲、重作、臨摹或請名師修改、代為題字、冒名頂替或違反簡章規定者,如經舉發查證屬實者,主辦單位得逕取消資格,三年內不得參賽。

()參賽者得跨類,每類限送壹件。

 

四、實施期程

()初審收件日期:103324日至48日(週二)止。

()初審日期:103414日至18日擇一日辦理。

()複審收件日期:103522日至24(週六)止。

()複審日期:103526日至530日擇一日辦理。

()首展日期:預定10310月(日期另定)。

()頒獎典禮:預定1031019日(週日)(暫定)。時間及地點另以邀請卡寄發。

()   迴   展:10311月起至12月底(暫定)安排於本縣鄉鎮市及其他縣市展出。

 

五、收件與退件辦法

(一)    收件日期

1.初審收件日期:103324(週一)48(週二)止,郵寄者以郵戳為憑,逾期恕不受理。

2.複審收件日期:103522(週四)524(週六)止。郵寄者以郵戳為憑,逾期恕不受理。

()收件地點

1.初審收件地點:彰化縣文化局視覺表演科(註*週六、日請送本局服務台);或郵寄(彰化市中山路2500/彰化縣文化局視覺表演科)收。

2.複審收件地點:另行通知。

()參賽者應以正楷書寫,詳實填妥本簡章所附之報名表,浮貼2吋照片1張,照片後面註明姓名、電話及報名類別(參加初審者信封需註明類別)

()作品規格與本簡章規定不符者,不予受理。

()參加初審之作品照片原則不退件,欲退件者請自備回郵信封(郵

    資請貼足)。

()各類獲優選及入選獎次之作品,本局將於巡迴展後發函通知領回,方式如下;

1.親自領回(依本局通知時間及地點領回作品)。

2.非親自領回本局將委託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以快捷寄回 (依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規定作品總重量不超過20公斤,尺寸限制長、寬、高各不逾100公分,合計不得超過200公分者,得書面聲明委由本局送回),郵資由本局負擔,惟作品於運送過程中,如受搬運或包裝等因素,而導致作品損壞,本局不負賠償之責。

 

六、參賽作品資料曁規格

 

()初審:徵件照片請浮貼彰化縣第15屆磺溪美展送件表(二),並依下列規定送件。

1.書法、水墨膠彩及油畫水彩類:繳交8×10吋照片1張,書法類另加細部放大照片8×101張,水墨膠彩及油畫水彩類必要時可加局部放大照片8×101張。

2.篆刻類:參賽作品送五方至十方八開宣紙原拓文1(酌加邊款),不需裝裱。

3.立體工藝類:繳交作品8×10吋照片3張,含正、背、側面等3個不同角度各1張。

4.數位藝術類:

   (1)平面數位藝術:輸出A4大小(直式或橫式皆可)之圖片,貼附於硬裱板上。

   (2)數位多媒體藝術:可包含多媒體影音、數位動畫等作品。請繳交3分鐘內之作品創作概念或作品片段影片光碟(AVIMPEG格式燒錄為主)、須直接在電腦上執行的程式光碟,並於光碟正面註明創作者姓名、參展類別及作品名稱;並檢附能表現作品意念之A4海報一張(直式或橫式皆可),貼附於硬裱板上。

5.攝影類:請繳交照片1張,長邊限12吋、短邊不得小於5吋。

 

()複審:通過初審者,請依下列規格,繳交原件作品送審。

1.水墨:裝框或卷軸需完整,裝裱完後長邊限230公分,短邊150公分以下,聯幅不收。

2.書法篆刻:

   (1)書法類裝裱或卷軸,裝裱完成後最大以230×150公分為限,直式對聯或中堂,畫心不得分割,橫式手卷不收。

   (2)篆刻類送原印石不得少於十方(需以錦盒裝妥),作品直式卷軸或直橫式裝框均可,橫式手卷不收,畫心以45×150公分為限,鈐印拓壹幅以1020方為限,應加刻邊款屬名。

3.油畫、膠彩、水彩:20號以上、80號以下(水彩為對開以上),裝框後以176×142公分為限。前述三類作品不得以電腦輸出或其他複製方式產生之成品為底,再經塗飾而成,否則將視為違規,取消複審資格。

4.立體工藝:作品型式不拘,作品請以堅固木箱裝運,外箱請貼組裝完成作品相片(組合式作品請檢附圖說)。

(1)立體作品長、寬、高各以100公分為限。精細作品應加墊座,並用壓克力盒裝妥(長、寬、高不得小於20公分)。

(2)平面作品長、寬不得超過120公分。

(3)編織類長不得超過200公分,寬不得超過120公分。若裝裱於圖板上則其尺寸同平面作品之規格。

(4)雕塑作品長、寬、高至少須有一邊不得少於30公分,且長、寬、高總和不得超過300公分,重量不超過100公斤。浮雕含框最大170公分,最小80公分,參賽者應全程自行搬運,精細作品應加墊座,或用壓克力盒裝妥,作品請以堅固木箱裝運,外箱請貼組裝完成作品相片(組合式作品請檢附圖說)。

(5)因考量運送過程之安全,請參賽者將作品放置於堅固木箱內,避免巡迴展運送過程晃()動而遭致損壞。

5.攝影:裝框前作品長邊以61公分(24吋)為準,短邊不小於31公分(12吋)。

6.數位藝術類:

(1)平面數位藝術:以能表現作品意念之最佳方式,輸出最大限200×150公分 (含裝框直式或橫式皆可)之圖片,另繳交數位圖檔光碟一式一份,內含300dpi/CMYKTIFF格式之原吋作品圖檔,及轉檔為72-100dpi/CMYKJEPG格式之原吋作品圖檔各一,並於光碟正面註明創作者姓名、參展類別及作品名稱。

(2)數位多媒體藝術:包含之形式為多媒體影音、數位動畫等作品。請繳交10分鐘內之作品完整紀錄或示範影片光碟(AVIMPEG格式燒錄為主)、或能夠直接在電腦上執行的程式光碟,並於光碟正面註明作者姓名。

7.以上各類作品必須精細裝裱完整(玻璃框不收)

8.複審作品須與初審照片內容相符,不得刪增作品內容,否則將視為違規,取消複審資格。

 

七、獎勵

()磺溪獎:由每類各遴選出各一名,共計6名,頒發獎金曁文化局典藏費新台幣15萬元整(含稅)、獎座乙座、獎狀乙紙及專輯5冊。如未達一定水準,本獎項得從缺。

()  選:由每類擇優錄取,共計18名,頒發獎金新台幣3萬元整(含稅)、獎狀乙紙及專輯2冊。如未達一定水準,本獎項得從缺。

()  選:各類擇優錄取若干名,獎狀乙紙及專輯乙冊。

()全興獎:由各類「優選」或入選得獎者遴選出一名,共計6(若無法於優選作品中遴選,得由入選獎作品中遴選),該獎項須經獲獎人同意後,本局推薦予財團法人全興文教基金會評核確認,由財團法人全興文教基金會典藏及頒發典藏費新台幣12萬元整(含稅)、獎座乙座、獎狀乙紙及專輯5冊。如未達一定水準,本獎項得從缺。

()磺溪新人獎:共計1位,獎金新台幣3萬元整(含稅),獎狀乙紙及專輯乙冊。作品如未達一定水準,得從缺。參賽資格凡本籍或出生地為彰化縣或設籍彰化縣5年以上者,首度參加本屆磺溪美展且獲入選以上作品不分類評選出1位得獎者。

 

八、權責

()各類「磺溪獎」作品須無條件提供本局作為典藏之用(篆刻類-須附原送審之印石;攝影類-須附作品底片或原始數位檔,另得獎者須提供92公分(36)放大之作品,供主辦單位辦理首展、巡迴展及典藏;數位藝術類-須附完整作品數位檔),典藏作品所有權及著作財產權讓與彰化縣文化局所有。

()「全興獎」得獎者作品須無條件提供財團法人全興文教基金會作為典藏之用(篆刻類-須附原送審之印石;攝影類-須附作品底片或原始數位檔,另得獎者須提供92公分(36)放大之作品,供主辦單位辦理首展、巡迴展及典藏;數位藝術類-須附完整作品數位檔),典藏作品所有權及著作財產權讓與同意書由財團法人全興文教基金會與得獎者簽署。

()入選以上(含入選)作品,日後倘若被發現參賽資格不符者,或有抄襲或損害他人著作權之情事者,主辦單位將取消獲獎資格,並予以追回獎金、獎座及獎狀,且有任何相關著作權之糾紛,作者應負法律責任。

()本局對得獎作品有審查、研究、展覽、拍攝、出版、宣傳出版專輯及上網等公開推廣之權利,且不得於巡迴展期間主張提早取回。

()本局對得獎作品,享有著作權法第22條所列之所有著作財產權,得不限地點、時間、次數、方式使用,或授權第三人公益使用。

()保險:自複審階段開始對參賽作品辦理保險,作品出險以投保金額為理賠上限,作者不得異議。

()得獎作品於展出期間由本局負完全保管之責,惟遇不可抗力事件致作品受損者,不在此限。

()凡送件參賽者,視為完全了解並且同意遵守本簡章各項規定。

 

九、其他

()本美展簡章可至彰化縣政府服務台、彰化縣文化局服務台、員林演藝廳服務台索取,或由本局網站http://www.bocach.gov.tw%20/徵件區/磺溪展/徵件資訊,或本局網站首頁/最新消息項下下載。

()初、複審結果均公告於本局網站首頁/最新消息項下,本局另以公文函知參賽者。

()本簡章如有未盡事宜,得隨時公告於本局網站首頁/最新消息項下,歡迎上網點閱。其他相關洽詢事項,請電洽04-7250057317顧小姐。

官方網站: http://www.bocach.gov.tw%20/徵件區/磺溪展/徵件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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