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102年「桃城映像()攝影比賽」

桃園市102年「桃城映像()攝影比賽」計畫

一、活動名稱:桃園市102年「桃城映像()攝影比賽」

二、活動主旨:

為紀錄桃園市時代影像,呈現市政建設及市容之美,並為地方留存史料,以及驗證「美麗桃園幸福城市」之願景,特舉辦本次活動,歡迎攝影愛好者共襄盛舉。

三、活動說明:

桃園市近年來各項軟硬體建設突飛猛進,為留下歷史影像,曾先後舉辦「2007年桃園市景觀綱要攝影比賽」、「2008桃園燈會攝影比賽」、「2009桃園燈會攝影比賽」、「2009土地公papago攝影比賽」、「2009桃城映像攝影比賽」、「2010桃園燈會攝影比賽」、「2011桃城映像(2)攝影比賽」與「2012桃城映像(3)-民俗節慶篇攝影比賽」等活動,廣徵各專業攝影愛好者參賽,而評審後取得之相片,運用於各項市政文宣上,對市政宣傳品質之提升助益良多。為持續蒐集高畫質之市政建設影像,以及紀錄美麗市容,特舉辦本次活動。

四、辦理單位:

()主辦單位:桃園市公所

()督導單位:桃園市民代表會

()協辦單位:桃園市各里辦公處、桃園市各社區發展協會、桃園市各級學校

 

五、攝影主題:

以桃園市行政區域為取景範圍,主題需呈現本市人文采風、藝文美術、工程建築、地理景觀、休閒遊憩或市政活動之美。

六、活動辦法

()參加資格:凡對攝影有熱誠、愛好攝影人士皆可參加。

()作品規格:

1.傳統相機:彩色正片與負片。

2.數位相機:交件作品畫素須達800萬畫素以上。拍攝相機原始檔為RAW檔者,報名時須繳交參賽作品之原始RAW檔及轉存TIFF檔兩種檔案形式;若拍攝相機原始檔為JPEG檔者,則只須繳交原始之JPEG檔,惟上述原始檔案皆須保留原始EXIF檔資訊。

3.軟片、相紙不限廠牌。

4.參賽作品一律沖洗成5×7吋照片,不得留白邊。

5.傳統相機拍攝者,須製成數位檔單張20MB以上,請於報名時與照片一同繳交。

6.每件作品背面皆須浮貼報名表,表格內各項資料須詳細填寫。

7.未符合以上格式或規定者視同棄權。

()簡章索取:

桃園市公所服務台、文化觀光課、市立圖書館(含各分館),或上桃園市公所網站(http://www.taocity.gov.tw/最新消息下載。

()收件期間:

民國10291日起至102930日止(郵寄者以郵戳為憑)。

()收件方式:

1.親自送件:

請於收件期間,每週一至週五08:00~17:00(例假日休息),送至桃園市縣府路七號「桃園市公所一樓文化觀光課」,逾期不予受理。洽詢電話:03-33480581400

2.郵寄送達:

請於收件期間寄至33053 桃園市縣府路7  桃園市公所文化觀光課收,郵寄信封請註明「參加桃城映像()攝影比賽」。(郵寄者以郵戳為憑)

七、評審及獎項

()評審:

由主辦單位邀請攝影專業人士,以及本所代表等組成評審小組,負責參賽作品之評審,日期另行於本所網站公告。

 ()獎項及名額:

金牌:1名,獎金新台幣30,000元及獎狀乙張。

銀牌:1名,獎金新台幣20,000元及獎狀乙張。

銅牌:1名,獎金新台幣10,000元及獎狀乙張。

優勝:15名,獎金新台幣2,000元及獎狀乙張。

佳作:25名,獎金新台幣1,000元及獎狀乙張。

入選:40名,獎金新台幣500元及獎狀乙張。

※〈主辦單位有權視參賽數量、品質及市政需求增減之〉

    ()得獎公布:

得獎作品預定於評審作業完成後一週內,公佈於本所網站/最新消息,並專函通知得獎者(未得獎者不另行通知)。得獎者需於網站公佈後10個工作天內(含公佈日)繳交原稿底片(或數位檔)及檢附身份證(或駕照)影本至承辦人員,逾期未繳交或繳交不全者視同棄權(獎位不予遞補),並取消獲獎資格。

 

()頒獎時間:利用本所活動或另擇期公開頒獎。

八、附則:

() 參賽作品限本人之創作且未曾公開發表,不得用他人名字頂替,為一次拍攝完成並且要符合攝影主題,違反者視同棄權不予評審。請於每張相紙背面浮貼個人資料,詳實填寫作品名稱、姓名、地址、聯絡電話等資料,資料不全不列入評選。

() 參賽作品不得翻攝、抄襲他人作品,不得於電腦軟體進行數位合成或修改;不得插點加大檔案或經加色、加字、彩繪、疊片、護貝、裝錶等,不收連作。違反者,不予評審;已得獎者,取消得獎資格(獎位不予遞補)並追回已領取之獎金及獎狀。其涉著作權侵害之法律責任由參賽者自行負責,與承辦單位無關。

() 為鼓勵愛好攝影者踴躍參加,每人參賽作品數量不限,惟銅牌獎以上(含銅牌獎)獎項,每人限得1件。參賽作品正面均不得做任何註記、塗色或簽色,違者視同棄權。

() 郵遞請用白色硬紙板保護並包裝妥當,以掛號郵件交寄。參賽作品因郵遞或不可抗力以致損害,承辦單位不負賠償責任。

() 所有得獎作品及原稿底片數位檔案之著作財產權,自公佈得獎日起歸屬「桃園市公所」所有;本所依法有重製、宣傳發表、公開展示、媒體刊登報導及不限時間、次數、方式使用之權利,均不另予通知及致酬。經公佈得獎之作品,得獎人不得要求取消得獎資格,若作品未達到評審標準得從缺。

() 各獎項獎金,依中華民國所得稅法扣繳相關所得稅額。(得獎獎金超過二萬元者應依所得稅法規定,預先扣繳所得稅10%。)

() 參賽作品一律不予退件,事後亦不得要求退回。

() 評選前如遇不可抗拒之災變、意外等事故所造成之損失,承辦單位不負賠償之責。

() 凡參賽即視同認可並接受本簡章之各項規定。本簡章若未盡事宜,承辦單位得視狀況隨時補充或修正之,並以最新公告為主。承辦單位對於活動內容及獎金保有修改及最後解釋權利。

()評審標準將依據作品的內涵(40%)、攝影品質(40%)及創意(20%)來評。

參加表:

桃園市102年「桃城映像()攝影比賽」參加表

作品題名

 

編號

(主辦單位填寫)

   

 

拍攝日期

      

拍攝地點

 

通訊地址

 

   

 

 

 

作品著作權財產權讓與同意書:

本人參賽作品如獲獎,同意將該作品及原稿底片(或數位檔)之著作財產權讓與桃園市公所;桃園市公所具有出版、著作、公開展示及發行各類型態媒體宣傳之權利,不另致酬,絕無異議,特立此同意書。謹此聲明

著作權讓與人簽章:                           

註:本參加表可自行影印填寫,並浮貼於作品背後。請寄:330桃園市縣府路七號 文化觀光課收

官方網站: http://www.taocity.gov.tw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