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藝術攝影家學會第十三屆『郎靜山紀念攝影獎』徵件

 

中華藝術攝影家學會第十三屆『郎靜山紀念攝影獎』徵件簡章

宗  旨:為紀念本會創始人郎靜山大師對攝影藝術之貢獻,特舉辦『郎靜山紀

念攝影獎』。

二、主辦單位:中華藝術攝影家學會。

三、協辦單位:台灣攝影學會、台北攝影學會、桃園縣攝影藝術協會、中華攝影報、

郎靜山藝術文化發展學會。

四、參賽資格:凡愛好攝影人士均歡迎參加(本屆評審委員不得參加)。

五、題  材:不限。彩色或黑白照片均可,但不得混合。

六、規格及張數:參賽者須提出8x10吋或8x12吋,方型10x10吋均不得裝裱,整套系

列(連作)二十張,如規格及張數不符者不予評審。

七、收件日期:即日起至民國1021130日截止(以作品收到日期為準)。

八、收件地點33049桃園市坤成街9711樓 「郎靜山紀念攝影獎委員會」

              主任委員 金 露 女士收。

九、評  審:聘請名攝影家組成評審委員會,於102128日(星期日)上午九

時三十分起,假中壢市民族路21103樓,公開評審,屆時歡迎

蒞臨參觀。(評審結果後一週內通知參賽者,獲獎者並於各媒體發表)。

十、獎  勵:錄取『郎靜山紀念攝影獎』一名。頒發證書、華碩筆記型電腦乙台、獎座

乙座,於次年會員大會中隆重頒獎。

十一、附  註:

(一)參加者請詳填參加表(可影印)並將作品一併寄送。(每幅作品背面須填

寫作品排列順序編號)

(二) 得獎作品不退件(得獎人須交得獎全部作品光碟1張,以利各媒體發表之用)。未得獎之作品,於評審後一個月內掛號郵寄退還,作者須附足退件掛號郵

資或一個月內親自至本會領取,如逾期或未附郵資者,本會不負退件責任。

(三)對於得獎作品,本會及指導單位有權以任何方式發表,不另給酬,得獎人

不得有異議。

(四)應徵作品本會將盡量妥善保管,如有意外或郵遞耗損,本會不負任何賠償

責任。

(五)應徵者不得借用或冒用他人作品,一經查覺即取消得獎資格,得追回證書及獎座,並自負法律責任。

(六)如需索取簡章及報名表者,請附回郵及信封,寄至24161新北市三重區捷運路55號「郎靜山紀念攝影獎委員會」收,或至本會網站下載簡章及報名表

(七)凡應徵參加本攝影獎者,對評審結果不得有異議,並視同承認本簡章之一

切規定。

官方網站: http://capa4056.blogspot.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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