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藝術攝影家學會第十三屆『郎靜山紀念攝影獎』徵件簡章
一、宗 旨:為紀念本會創始人郎靜山大師對攝影藝術之貢獻,特舉辦『郎靜山紀
念攝影獎』。
二、主辦單位:中華藝術攝影家學會。
三、協辦單位:台灣攝影學會、台北攝影學會、桃園縣攝影藝術協會、中華攝影報、
郎靜山藝術文化發展學會。
四、參賽資格:凡愛好攝影人士均歡迎參加(本屆評審委員不得參加)。
五、題 材:不限。彩色或黑白照片均可,但不得混合。
六、規格及張數:參賽者須提出8x10吋或8x12吋,方型10x10吋均不得裝裱,整套系
列(連作)二十張,如規格及張數不符者不予評審。
七、收件日期:即日起至民國102年11月30日截止(以作品收到日期為準)。
八、收件地點:33049桃園市坤成街97號11樓
「郎靜山紀念攝影獎委員會」
主任委員 金 露 女士收。
九、評 審:聘請名攝影家組成評審委員會,於102年12月8日(星期日)上午九
時三十分起,假中壢市民族路2段110號3樓,公開評審,屆時歡迎
蒞臨參觀。(評審結果後一週內通知參賽者,獲獎者並於各媒體發表)。
十、獎 勵:錄取『郎靜山紀念攝影獎』一名。頒發證書、華碩筆記型電腦乙台、獎座
乙座,於次年會員大會中隆重頒獎。
十一、附 註:
(一)參加者請詳填參加表(可影印)並將作品一併寄送。(每幅作品背面須填
寫作品排列順序編號)
(二) 得獎作品不退件(得獎人須交得獎全部作品光碟1張,以利各媒體發表之用)。未得獎之作品,於評審後一個月內掛號郵寄退還,作者須附足退件掛號郵
資或一個月內親自至本會領取,如逾期或未附郵資者,本會不負退件責任。
(三)對於得獎作品,本會及指導單位有權以任何方式發表,不另給酬,得獎人
不得有異議。
(四)應徵作品本會將盡量妥善保管,如有意外或郵遞耗損,本會不負任何賠償
責任。
(五)應徵者不得借用或冒用他人作品,一經查覺即取消得獎資格,得追回證書及獎座,並自負法律責任。
(六)如需索取簡章及報名表者,請附回郵及信封,寄至24161新北市三重區捷運路55號「郎靜山紀念攝影獎委員會」收,或至本會網站下載簡章及報名表。
(七)凡應徵參加本攝影獎者,對評審結果不得有異議,並視同承認本簡章之一
切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