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新北市美展】徵件簡章
壹、主
旨:為鼓勵美術創作風氣、培育藝術人才,推廣全民美育、提昇人文素養,特辦理本競賽展覽。
貳、主辦單位:新北市政府
承辦單位:新北市政府文化局
參、實施方式:
一、參賽資格
(一)「全國組」需具中華民國國籍;「新北市組」需具中華民國國籍外,戶籍亦需設於新北市。
(二)設籍新北市者,可跨組參賽,唯同1件作品不得重覆參賽。
(三)每類限1件作品參賽。
二、送件方式:
(一)初審:繳交光碟或照片二擇一:(初審資料恕不退件,送件前請自行備檔留存)
1.按各類別檢附相關資料。
2.光碟:儲存「Word檔案格式之送件表」及「300dpi解析度之JPG檔案格式作品圖檔」(作品全貌、局部圖各1張,共2張),檔案大小約1MB,檔名為作品名稱。並於光碟上註明作者及作品類別、作品名稱。
照片:繳交完整作品照片8×10吋全貌、局部圖各1張,照片黏貼於報名表4-3、4-4。
3.初審依據照片或照片電子檔評審,務請清晰。
(二)複審:原件審查
1.
初審通過者,由本局通知作者,須於指定時間內檢送初審入選原件至新北市藝文中心參加複審,逾期視同放棄。(22042新北市板橋區莊敬路62號B1電話:02-22534412分機8134)
2.作品如需特殊組裝者,主辦單位得要求作者親自到場協助佈展。
3.作品以不破壞本館硬體結構,並能配合展示空間為原則,本局保留展出空間範圍最後決定權。
類別 |
初審檢送資料 |
複審送件規格 |
水墨 |
1.送件表
2.光碟或照片(二擇一) |
1.裱裝完成尺寸:
卷軸尺寸寬100
cm×長240
cm以內;
裝框尺寸寬100
cm×長175
cm以內。
2.須親自落款,並請附加包裝套。 |
書法 |
1.送件表
2.光碟或照片(二擇一) |
1.裱裝完成尺寸:
卷軸尺寸寬100
cm×長240
cm以內;
裝框尺寸寬100
cm×長175
cm以內。
2.
限對聯或中堂,畫心不得分割。
3.
請附加包裝套。 |
篆刻 |
1.送件表
2.光碟及作品五至十方鈐印原拓印文一張,酌加邊款,黏貼於34×69cm宣紙,無須裝裱。 |
1.
畫心45
cm×150
cm以內。鈐印以10-20方為限。
2.
卷軸或裝框均可,惟手卷、玻璃鏡框不予受理。 |
膠彩 |
1.送件表
2.光碟或照片(二擇一) |
1.
尺寸:20號至80號,經裝框完成後不得超過176
×
142 cm
2.
畫框正面須裝壓克力,背面加置木板,惟玻璃鏡框不予受理。 |
雕塑 |

1.送件表
2.光碟或照片(二擇一)、光碟(作品正、背、左、右角度圖各1張,共4張)。
或繳交作品清晰照片8×10(英吋)1張(完整作品),另附3張不同角度拍攝3張 |
(1)作品長、寬、高皆限200
cm以內,重量以電梯載重量700公斤為限。
(2)請以堅固木箱裝運,外箱請貼組裝完成相片。 |
三、評審方式:由本局聘請專家、學者組成評審委員會,舉行初、複審評審會議。
四、獎勵:各類別分設獎項(獎金依法扣除所得稅)
(一)
第一名:1名,獎金10萬元整、獎牌乙座、專輯5冊。
(二)
第二名:1名,獎金6萬元整、獎牌乙座、專輯5冊。
(三)
第三名:1名,獎金4萬元整、獎牌乙座、專輯5冊。
(四)
優選獎:3名,每名獎金2萬元整、獎狀乙幀、專輯5冊。
(五)
入選獎:若干名,獎狀乙幀、專輯2冊。
五、時程規畫:
工作項目 |
時程 |
備註 |
簡章公佈 |
102年2月 |
公佈於本局網站 |
初審收件 |
102年4月8日至4月26日 |
親送(上班時間)或郵寄(以郵戳為憑)
地點:22001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一段161號28樓 |
初審結果通知 |
102年6月 |
公佈於本局網站並發函通知 |
複審收件 |
102年6月19日至6月25日 |
地點:新北市藝文中心(220新北市板橋區莊敬路62號B1) |
評審結果通知 |
102年8月 |
公告於本局網站並發函通知 |
展覽時間 |
102年8月29日至9月22日 |
地點:新北市藝文中心 |
頒獎典禮 |
102年9月 |
地點:新北市藝文中心 |
退件時間 |
102年9月30前 |
地點:新北市藝文中心 |
註:作業時間如有更動,以主辦單位通知為準,並即時於本局網站公佈。
六、聯絡方式:新北市政府文化局藝術展演科
林小姐
(一)
寄件地址:「22001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一段161號28樓/新北市政府文化局藝術展演科林小姐收」,信封上註明「參加2013年新北市美展○○類」。
(二)電話:02-29690366分機29
七、簡章報名表索取:
(一)
紙本索取:各縣市文化局、美術館及大專院校美術相關系所辦公室。
(二)
網站下載:新北市政府文化局:http://www.culture.ntpc.gov.tw
八、附則:
(一)參賽作品須為2年內作品,且尺寸、媒材需符合簡章規定,初審與複審須為同一件作品,違者視為資格不符,將拒收或予以退件。
(二)本局有權決定典藏第一名得獎作品與否,典藏獎金將另行編列典藏費。
(三)本局對作者資料及展出作品有研究、攝影、出版、宣傳及不限地域,時間與次數公開展示及以數位化方式重製之權利,並得將數位化之上述作品以上載網路或其他數位軟體方式提供不特定之人基於非營利性質之線上檢索、閱覽、下載、傳輸或列印。
(四)報名表所填寫之作品賞析,主辦單位得於應用於本活動相關之印刷、網站及其它公共使用。
(五)所有入選參展作品之保險,保險期間自收件日起至退件截止日止,保險金額以每件新台幣拾萬元計,惟遇人力不可抗拒情事,而遭致損壞者,本局不負賠償之責。
(六)複審送、退件,若採郵寄或運輸送件,請自行安全包裝,運送過程所遭致之損失,由作者自行負擔。
(七)參賽作品如有抄襲、重製、冒名頂替、臨摹、曾在公辦徵件美展之競賽性展覽獲優選獎以上或違反本簡章規定者,有任何相關著作權之糾紛,作者應負相關賠償及責任問題,主辦單位將取消其獲獎資格、收回獎勵(獎金、獎狀、獎座等),且3年內不得再參賽。
(八)通知退件時間後逾期一個月未領回者,作品由本局全權處理。
(九)凡送件參賽者,視為同意遵守本徵件簡章各項規定,本簡章如有未盡事宜,得由主辦單位修正補充之,並隨時公告於本局網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