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
陽明山國家公園
人文采風攝影比賽簡章
一、
主辦單位:陽明山國家公園管理處
二、
收件日期:2013年7月1日起至2013年7月31日截止收件(郵寄者郵戳為憑,親送管理處者該日17:00為止),逾期恕不受理。
三、
拍攝地點:須在陽明山國家公園範圍內拍攝。本園範圍請參見本處網站/環境教育/專題導覽/活動比賽,網址:http://www.ymsnp.gov.tw/nweb/index.php?option=com_content&view=article&id=815:2012&catid=237&Itemid=422。參賽者若因攝影需要,須進入陽明山國家公園內之生態保護區,均請依陽明山國家公園管理處規定提出申請,經許可後方得進入。
四、
參加對象:凡國內外愛好生態攝影以及關懷國家公園自然、人文與生態人士(陽明山國家公園管理處同仁不得參加)。
五、
比賽主題:
以陽明山國家公園內人文、活動、產業、聚落、建築、古道、梯田、水圳、設施、遺址等人文活動及歷史遺跡影像為拍攝主題。
六、
作品規格:
(一)以相紙沖印或輸出長邊10吋,短邊不限之彩色照片(拍攝方式不限正片、負片或數位),需附原始檔案光碟(1,000萬畫素以上,TIFF或JPG檔,如有NEF或RAW檔亦請提供。不得插點加大檔案)圖檔名編寫:姓名-作品名稱(連作者需加上總件數-編號,如:4-1)-拍攝地點,例如:呂大德-魚路上的憨丙厝(4-2)-魚路古道。
(二)郵遞寄送者以掛號郵件交寄,照片與光碟請自行以厚紙板或其他保護材料妥善保護,以免郵寄過程造成著作光碟損壞。如因郵寄運送途中損壞或遺失者,致使光碟內容無法讀取者,視為未完成報名程序。其因此錯失報名時間之責任,概由寄件人及運送單位自負,與主辦單位無關。
(三)參賽作品僅能透過機身或RAW
之設定,調整銳利、對比、色溫。不能再以軟體或其他軟體濾鏡進行改色、合成、修除、改色、翻拍或無中生有或有中變無產生之作品,且著作不得畫線、彩繪、裁切、格放、加框、落款、加註文字。若有軟體修改、合成之爭議,將以本處聘請學者專家審查意見為判定之依據。參賽者有舉證之義務,並對判定之結果不得異議。
(四)拍攝地點須在陽明山國家公園內。
(五)參賽者(及其法定代理人)應保證參賽著作確由參賽者獨立創作,並享有完整之著作權,並未曾在其他比賽得獎、著作不得違反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該作品之著作權若有爭議或已授權或讓與他人者請勿參賽。
(六)違反以上規定者,不予評審,亦不與退件;已得獎者,取消得獎資格(獎項不予遞補),並回收已領取之獎狀及獎勵金。其涉著作權侵害之法律責任由參賽者自行負責,與主辦單位無關。
七、
參賽件數:每位參賽者投稿件數最多限20件,可單張或連作(四張以內為限的作品構成一個主題或思想),連作作品視為一件作品並使用一個作品名稱。
八、
收件方式:郵寄作品以郵戳為憑,截止收件日若遇颱風等停止上班,則自動順延至次一上班日。需依所附報名表(每張報名表限一件作品使用)以及黏貼作品資訊表的作品並詳填各項資料後,連同數位檔案(光碟)以掛號郵寄或親自送達11292台北市陽明山竹子湖路1-20號『陽明山國家公園管理處』,並於信封註明參加「2013
陽明山國家公園人文活動及歷史遺跡攝影比賽簡章」字樣,逾期繳交者不予受理。
九、
評選方式:
(一)聘請人文歷史專家、攝影專家及陽明山國家公園管理處相關人員組成公開評選委員會評選之。
(二)參賽者寄交之照片,於評審前由主辦單位給予各參賽照片編號,不附帶參賽者之基本資料,以維護比賽之公平性。
(三)評審作品標準:主題、創意、技巧、構圖與光影各佔20%。
十、
得獎公佈:預定2013年9月(正確日期另行公布)將得獎名單刊登於攝影比賽活動網站、陽明山國家公園網站【最新消息】、陽明山國家公園電子報及遊客中心公佈欄,並以專函通知得獎者。
十一、
獎項及相關說明:
(一)金牌獎1件,各得新台幣2萬元獎勵及獎狀乙紙。
銀牌獎1件,各得新台幣1萬2仟元獎勵及獎狀乙紙。
銅牌獎1件,各得新台幣8,000元獎勵及獎狀乙紙。
優選10件,各得新台幣5,000元獎勵及獎狀乙紙。
佳作20件,各得新台幣2,000元獎勵及獎狀乙紙。
入選30件,各得本處出版品一份獎勵及獎狀乙紙。
(二)主辦單位得視參賽狀況,減少或增加獎項件數。
(三)參賽作品未達水準經評審確定獎項得從缺;各組金、銀、銅牌獎作品每人限得1件。得獎作品經公佈,得獎人不得要求取消得獎資格。
(四)得獎作品將在公布後擇日陽明山國家公園遊客中心展示(日期另行於活動網站中公布)。
(五)得獎獎勵金均依所得稅法規定得預扣所得稅,並開立扣繳憑單。
十二、
正片、負片得獎作品繳交原始膠片
參賽作品經評審小組評選通過後,決定各獎項得獎人。正片、負片得獎者須於接獲通知十日內,繳交得獎作品原始正片或負片膠片。如無法於期限內繳交或繳交之膠片不符合規定則取消得獎資格。
十三、
著作權說明
(一)參賽作品及原稿底片之著作財產權於評審得獎確定同時讓與【陽明山國家公園管理處】,並於參賽報名時簽具「著作權讓與同意書」;同一位參賽者有多張作品參賽時,每張作品皆需各填寫乙份報名表及著作權讓與同意書,作品若有清楚可辨視人物時,需填寫肖像權使用同意書。本處依著作權法有重製、公開展示及不限時間、次數、方式及轉授權第三者使用之權利,均不另予通知及致酬;且得獎人不得要求取消得獎資格及撤銷此項授權;惟保留其著作人格權並同意不對陽明山國家公園管理處行使著作人格權。
(二)參賽作品需為參賽者本人作品,並需擁有該作品之完整著作權,若有第三人對作品提出異議,並經主辦單位查明屬實者,主辦單位除取消得獎資格(獎位不遞補)並追回獎勵金外,其違反著作權之法律責任由參賽人自行負責,概與主辦單位無關。
十四、肖像權說明
參賽作品攝入人物如屬清晰可辨識者,即擁有肖像權,參賽者應謹慎衡酌,取得作品中人物肖像權使用同意書,如果是未成年(兒童,18歲以下)必須由家長或法定監護人親自簽署肖像權使用同意書,併送主辦單位;惟若無取得使用同意書,若獲獎經主辦單位公開運用時,被攝人物提出侵權之訴並經判決確定者,主辦單位除取消得獎資格(獎位不遞補)並追回獎勵金外,其違反相關法律之責任由參賽人自行負責,概與主辦單位無關。
十五、未得獎作品退件注意事項
寄出作品一概不退件,未得獎者光碟本處統一進行銷毀。
※參賽者視同認可並接受本簡章之各項規定※
※如有未盡事宜,主辦單位有權適時修正,但不另行通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