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縣攝影藝術協會
2013年「會員影展」攝影比賽簡章
宗 旨:本會為倡導影藝交流,提昇視覺藝術素養,推展攝影風氣,特辦會員影展。
參展資格:限本會會員(以繳清101年度會費為準,博學會士以上另設邀展作品)。
攝影題材:不拘(以不違背善良風俗為原則)。
規 格:一律繳交5X7吋相片,黑白及彩色混合評選。
(得獎者需於12月5日前繳交得獎作品之12X15吋照片,及另附數位檔,檔案為600萬以上畫素規格之jpg檔,檔名為題名+姓名
(網站、紀念光碟用),否則不予給獎。
數 量:每人限
10 張以內。
收件日期:即日起至民國101年11月22
日(星期四)晚上7點止。(逾期不受理)
收件地點:會務中心或陳榮譽理事長永鑑處(中壢市民族路二段114號)
或高榮譽理事長源彬處(中壢市中和路237號,德安醫事檢驗所)
評審日期:民國101年11月
22 日(星期四)晚上7點30分於會務中心評選。
頒獎日期:會員大會時頒獎。
展出地點與日期:以102年核准展場為準,另行公佈。
獎勵辦法:
金牌獎1名:獨得新台幣伍仟元、獎牌乙面。
銀牌獎1名:獨得新台幣叁仟元、獎牌乙面。
銅牌獎1名:獨得新台幣貳仟元、獎牌乙面。
優選獎10名:各得16G隨身碟1只、獎牌乙面。
入選若干名:各得 DVD
空白光碟片25片、獎狀乙紙。
最高榮譽獎1名:獨得新台幣参仟元、獎牌乙面。
(以入選張數最多者得之,張數相同時以獎位及積分高者得之)
附 則:
1、銅牌獎以上,每人限得乙獎。
2、參展作品需註明會員編號、姓名、題名,否則不予評審。
3、最高榮譽獎新台幣叁仟元由影展主席提供。
4、得獎作品得在本會網站與聯藝雜誌發表,不另給酬。
5、參賽作品需為本人作品,違者經發覺或經檢舉查證屬實者,取消得獎資格,獎位不予遞補。
6、已得過獎之作品不得參賽,如經查審得獎,除取消得獎資格外,已領之獎金將追回。
7、參加作品本會自當小心保管,如遇人力不可抗拒之災害,或郵寄、展覽途中發生意外,恕不負責。
8、參加本影賽,即視同承認本簡章之各項規定,如有未盡事宜,得隨時補充解釋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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