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桃源美展徵件


30屆桃源美展 徵件簡章

壹、   宗旨:為提倡全民美育,推展美術創作風氣,進而鼓勵國內愛好藝術者持續創作。

貳、   主辦單位:桃園縣政府

承辦單位:桃園縣政府文化局

參、邀請作品

一、邀請當屆籌備委員以及初、複審評審委員每人乙件作品。

二、請依受邀類別提供作品,作品尺寸請參考參賽作品之相關規定。

三、可提供作品原件展出,或提供作品檔案(電子檔、照片、底片等)供本局製作畫冊,本局將致贈感謝狀乙紙、畫冊2冊,以申謝忱。

肆、參賽作品

一、參賽資格:設籍台灣之藝術家,均得以個人方式參賽。

二、參賽作品規範:

(一)參賽作品須為創作者二年內之作品。

(二)參賽者參加類別不限,但每類以乙件為限。

(三)有下列情事者,將取消資格及獎金,且三年內不得再送件參賽:

1.抄襲或偽冒之作品

2.違反著作權法或其他法律相關規定者

3.曾在公開競賽獲入選以上得獎作品

4.不願接受本局展出或放棄得獎獎項者

5.其他違反簡章情節重大者

三、送件方式:

(一)初審:(初審資料恕不退件,請自行備檔留存)

1.繳交完整作品全貌照片8 x10 8x 121張(系列或聯幅作品亦請全部並置拍攝),作品照片務求清晰(宜洽請專業人員拍攝),每張照片背面右上角皆需黏貼附表一。另附局部圖或細部圖4×62張,每件作品共需繳交3-4張照片。攝影作品需繳交完整作品照片1張,長邊限12吋,短邊不限。

2. 參賽送件表、作品照片、光碟寄至:33053桃園市縣府路21號,視覺藝術科收,信封請加註:「參加第30屆桃源美展  OO類」。

3. 隨函檢附:

  (1)儲存「WORD格式之送件表」及「300dpi解析度之JPG檔案格式作品圖檔」光碟片乙

片,並於光碟註明作者及作品名稱。

(二)複審:

1.通過初審者,由本局通知作者提送原件至本局視覺藝術科,作品背面右上角黏貼附表二。
2.
凡上屆(第29屆桃源美展)各類前3名得獎者,可免初審直接參加複審,惟參賽類別須

與曾獲獎類別相符。

 

四、作品規格:

類別

初審檢送資料

複審送件規格

水墨

1.      送件表、光碟、作品全貌照片8 x10 8x 121張。

2.      作品局部圖或細部圖 4x 6吋照片2張。

裝裱完成後(含框)總尺寸小於高220公分×寬150公分。

膠彩

1.      送件表、光碟、作品全貌照片8 x10 8x 121

2.      作品局部圖或細部圖 4x 6吋照片2張。

畫心尺寸最小20號(72.5×60.5公分),最大100號(162×132公分),務必裝框,畫框背面須加木板。

書法(篆刻)

1.      送件表、光碟、作品全貌照片8 x10 8x 121

2.      作品局部圖或細部圖 4x 6吋照片2張。

裝裱完成後(含框)總尺寸小於高220公分×寬150公分。篆刻作品鈐印以2040方印為限。

油畫

1.      送件表、光碟、作品全貌照片8 x10 8x 121

2.      作品局部圖或細部圖 4x 6吋照片2張。

畫心尺寸最小20號(72.5×60.5公分)、最大165×165公分,畫框背面須加木板。

水彩

1.      送件表、光碟、作品全貌照片8 x10 8x 121

2.      作品局部圖或細部圖 4x 6吋照片2張。

1.畫心尺寸最小56×56公分,最大165×165公分。

2.作品需以畫框裝裱,加框後最大尺寸長寬小於200公分。

3.畫框正面請加壓克力板,背面請加厚紙板或三夾板。

雕塑

1.      送件表、光碟、作品全貌照片8 x10 8x 121張。

2.      不同角度拍攝之 4x 6吋照片3張。

1.      可送多件連作,但作品總尺寸各邊均小於200公分。

2.      作品空間需適於本局展覽室並便於搬運。作品重量(含包材)以本局電梯承載荷重(700公斤)為限。重量200公斤以上者,參賽者應全程自行搬運、佈置。

3.      請以堅固木箱或紙箱裝運,內部加緩衝材料,外箱請貼組裝完成照片。

工藝

1.      送件表、光碟、作品全貌照片8 x10 8x 121張。

2.      不同角度拍攝之 4x 6吋照片3張。

1.      包含各種材質之創作,兼具實用機能與美感之作品。

2.      可送多件連作,但作品總尺寸各邊均小於200公分。

3.      請以堅固木箱或紙箱裝運,內部加緩衝材料,外箱請貼組裝完成照片。

視覺設計

1.      送件表、光碟、作品全貌照片8 x10 8x 121張。

2.      作品局部圖或細部圖 4x 6吋照片2張。

包含電腦繪圖、插畫、包裝設計、平面設計等。平面作品畫心尺寸最大全開(高114x79 公分)。

攝影

1.      送件表、光碟、作品全貌照片1張,長邊限12吋,短邊不限。

2.      作品媒材請註明輸出相紙材質、拍攝畫素及解析度。

1.包含數位攝影。彩色黑白混合評審,惟自然生態、寫實報導類作品不得以非自然方式拍攝。

2. 畫心長邊限50.8公分至 76.2公分(短邊不限)。含框總尺寸小於110×110公分。

版畫

1.      送件表、光碟、作品全貌照片8 x10 8x 121張。

2.      作品局部圖或細部圖 4x 6吋照片2張。

畫幅尺寸最小對開(73×50公分,不含邊白)、最大150×150公分,版種不拘(不含數位版畫),需創作者簽名。

※參賽者應自行注意作品尺寸規定,經本局發現尺寸不符規定者,將拒收或予以退件。

※以玻璃裝裱者拒收。

※作品重量(含包材)以本局電梯承載荷重(700公斤)為限。重量200公斤以上者,參賽者應全程自行搬運、佈置。(本局電梯深118公分,寬124公分,對角159公分。)

五、評審會議:

(一)由本局聘請學者、專家擔任評審委員進行評審,評審過程依行政程序法第32條相關迴避規定進行,參賽者不得對評審結果提出異議。

(二)初審分十類評選,各類選出若干名進入複審。

(三)複審分十類審查原作,每類選出前3名各1位及佳作、入選若干名。

六、獎勵方式:

(一)各類錄取前3名各1位及佳作、入選若干名,參賽作品未達複審評審標準時,經該類評審決議得予從缺。

(二)各類「第1名」可獲獎金新台幣肆萬元(含稅10﹪)、獎狀乙紙、畫冊3份。

(三)各類「第2名」可獲獎金新台幣貳萬元(含稅10﹪)、獎狀乙紙、畫冊3份。

(四)各類「第3名」可獲獎金新台幣壹萬元(含稅10﹪)、獎狀乙紙、畫冊3份。

(五)各類「佳作」可獲獎狀乙紙、畫冊2份。

(六)各類「入選」可獲獎狀乙紙、畫冊1份。

伍、工作進度表

工作項目

時間

備註

簡章公佈

5

公佈於本局網站及部落格,紙本簡章於

各縣市文化局免費索取

初審收件

6/25(週一)至7/16(週一),約3

郵戳為憑或親自送件

初審

7月底

入選名單於8月在網站公布並以紙本公文個

別通知

複審原件收件

邀請作品收件

8/15(週三)至8/22(週三),約1

文化局3樓視覺藝術科

複審

8月底

複審結果於9月在網站公布並以紙本公文

個別通知

佈展

11/13(週二)、11/14(週三)

文化局、中壢藝術館

展覽時間

11/15(週四)12/09(週日),4

文化局、中壢藝術館

卸展

12/10(週一)

文化局、中壢藝術館

頒獎典禮

11/17(週六)

文化局

巡迴展

另行規劃

未定

作品退件

12/11(週二)至12/14(週五)

親自取件或由本局退件

陸、附則

一、收退件

(一)複審作品請於規定時間內送交收件地點,由承辦單位發給收據存執,並簽寫切結書,俟展覽會全部結束後憑據領回作品。

(二)所有參賽作品均須視本局展覽規畫參與巡迴展出,俟巡迴展結束後退件。

(三)通知退件時間後逾期一個月未領回者,本局不負保管之責。

二、本局得對所有得獎作品為無償教學、研究、展覽、攝影、宣傳、出版、上網、製作成果光碟、文宣推廣品等任何形式之非營利性使用,參賽者不得異議或對本局主張著作財產權。

三、參賽者如有抄襲、重作、臨摹、及冒名頂替之情形,或違反本簡章規定,經評審委員會議確認失格者,除自負法律責任外,主辦單位得逕取消其參賽資格並公佈之,追回獎金及獎座(狀),且3年內不得再參賽。

四、作品保管及保險

(一)保險時間:複審收件截止日起至退件截止日止。

(二)保額最高賠償金:邀請作品每件新台幣參拾萬元,參賽複審作品每件新台幣伍萬元。

(三)主辦單位對展出作品負保管之責,惟保險條件以外之人力不可抗拒情事而遭致損壞時,不負賠償之責。

五、本徵件簡章未盡或修正事宜隨時公布之。

六、活動訊息公告處:

         (一)桃園縣政府文化局網站http://www.tyccc.gov.tw/,徵件簡章公告於「下載專區」,比賽結果、活動訊息公告於「最新消息、新聞稿」

(二)活動部落格http://taoyuan.pixnet.net/blog,徵件簡章、比賽結果、活動訊息公告、參賽者意見交流。

(三)洽詢電話:03-3322592 # 8540 #8511王小姐,傳真:03-3354384或洽縣府1999

專線。地址:33053桃園市縣府路21號桃園縣政府文化局視覺藝術科

編號: (由本局填寫)

30屆桃源美展  送件表

     

姓名(中文)

 

姓名(英文)

 

生日/年齡

民國             日,現    

身分證字號

 

  

公:(    )                     宅:(    )

 

行動電話:                     e-mail

   

(可確實收件地址)

□□□-□□請詳填5碼郵遞區號

 

   

 

學歷或

專業訓練

畢業/學習年度

學校/機構

主修類別

西元      

 

 

西元      

 

 

藝術相關

經歷(擇列五項)

1

2

3

4

5

身分證/護照 影本黏貼處  (正面)

身分證/護照 影本黏貼處 (反面)

 

 

 

 

 

※切結書 本人參加「第30屆桃源美展」,願完全遵守參賽簡章之規定,並同意展出,如有不符簡章規定,視同放棄。          參 賽 人:                      (簽名) 中華民國101       

30屆桃源美展  附 表 一【初審用】

(請裁下貼於初審相片背後右上角)

類別:

作品名稱:

 

30屆桃源美展  附 表 二【複審用】

(請裁下貼於複審原件作品背後右上角)

類別:

作品名稱:

 

               

 

 

                                作 品 資 料

 

(本局填寫)

作品類別

(請勾選)

    □水墨 □書法篆刻 □膠彩 □油畫 □水彩

    □攝影 □版畫 □視覺設計 □雕塑 □工藝

作品名稱

(  )

 

 

 

作品名稱

(  )

 

作品尺寸

(不合規定者拒收)

平面類

畫心尺寸:長  公分× 寬    公分,含框總尺寸:長  公分× 寬  公分

立體類

尺寸:長    公分× 寬        公分×高         公分

使用媒材

 

創作年代

西元             

創作理念(請以正楷書寫100~200字,字跡勿潦草,不得出現作者姓名。)

 

 

 

 

 

 

             

 

參賽作品圖片

作品照片請浮貼於此

1、  每張作品相片背面右上角請黏貼「附表一」。

2、    完整照片請黏貼於最上層。

 

 

著作財產權授權同意書

 

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簡稱本人),茲同意無償授權桃園縣政府文化局使用本人於                    30屆桃源美展 展出之作品(著作):                

 

本人同意並擔保以下條款:

一、本人授權之作品(著作)內容皆為自行創作,有權為本同意書之各項授權,且授權作品未侵害任何第三人之智慧財產權。

二、授權之作品僅供桃園縣政府文化局進行數位化公開展示播放、上網等非營利之推廣行為。

三、為符合資料庫之系統需求,並得進行檔案格式之變更。

四、本同意書為「非專屬授權」,本人對授權著作仍擁有著作權。

五、本同意書自簽訂日起生效。

 

       

                          桃園縣政府文化局

 

 

立同意書人:                                                親筆簽名蓋印

身份證字號:

聯絡電話:                                                    手機號碼:

聯絡地址:

E-mail

 

 

 

 

      101   

官方網站:http://www.tyccc.gov.tw/   http://taoyuan.pixnet.net/blo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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