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0屆桃源美展 徵件簡章
壹、
宗旨:為提倡全民美育,推展美術創作風氣,進而鼓勵國內愛好藝術者持續創作。
貳、
主辦單位:桃園縣政府
承辦單位:桃園縣政府文化局
參、邀請作品
一、邀請當屆籌備委員以及初、複審評審委員每人乙件作品。
二、請依受邀類別提供作品,作品尺寸請參考參賽作品之相關規定。
三、可提供作品原件展出,或提供作品檔案(電子檔、照片、底片等)供本局製作畫冊,本局將致贈感謝狀乙紙、畫冊2冊,以申謝忱。
肆、參賽作品
一、參賽資格:設籍台灣之藝術家,均得以個人方式參賽。
二、參賽作品規範:
(一)參賽作品須為創作者二年內之作品。
(二)參賽者參加類別不限,但每類以乙件為限。
(三)有下列情事者,將取消資格及獎金,且三年內不得再送件參賽:
1.抄襲或偽冒之作品
2.違反著作權法或其他法律相關規定者
3.曾在公開競賽獲入選以上得獎作品
4.不願接受本局展出或放棄得獎獎項者
5.其他違反簡章情節重大者
三、送件方式:
(一)初審:(初審資料恕不退件,請自行備檔留存)
1.繳交完整作品全貌照片8
x10 或 8x 12吋1張(系列或聯幅作品亦請全部並置拍攝),作品照片務求清晰(宜洽請專業人員拍攝),每張照片背面右上角皆需黏貼附表一。另附局部圖或細部圖4×6吋2張,每件作品共需繳交3-4張照片。攝影作品需繳交完整作品照片1張,長邊限12吋,短邊不限。
2.
參賽送件表、作品照片、光碟寄至:33053桃園市縣府路21號,視覺藝術科收,信封請加註:「參加第30屆桃源美展
OO類」。
3.
隨函檢附:
(1)儲存「WORD格式之送件表」及「300dpi解析度之JPG檔案格式作品圖檔」光碟片乙
片,並於光碟註明作者及作品名稱。
(二)複審:
1.通過初審者,由本局通知作者提送原件至本局視覺藝術科,作品背面右上角黏貼附表二。
2.凡上屆(第29屆桃源美展)各類前3名得獎者,可免初審直接參加複審,惟參賽類別須
與曾獲獎類別相符。
四、作品規格:
類別 |
初審檢送資料 |
複審送件規格 |
水墨 |
1.
送件表、光碟、作品全貌照片8 x10
或 8x 12吋1張。
2.
作品局部圖或細部圖
4x 6吋照片2張。 |
裝裱完成後(含框)總尺寸小於高220公分×寬150公分。 |
膠彩 |
1.
送件表、光碟、作品全貌照片8 x10
或 8x 12吋1張
2.
作品局部圖或細部圖
4x 6吋照片2張。 |
畫心尺寸最小20號(72.5×60.5公分),最大100號(162×132公分),務必裝框,畫框背面須加木板。 |
書法(篆刻) |
1.
送件表、光碟、作品全貌照片8 x10
或 8x 12吋1張
2.
作品局部圖或細部圖
4x 6吋照片2張。 |
裝裱完成後(含框)總尺寸小於高220公分×寬150公分。篆刻作品鈐印以20至40方印為限。 |
油畫 |
1.
送件表、光碟、作品全貌照片8 x10
或 8x 12吋1張
2.
作品局部圖或細部圖
4x 6吋照片2張。 |
畫心尺寸最小20號(72.5×60.5公分)、最大165×165公分,畫框背面須加木板。 |
水彩 |
1.
送件表、光碟、作品全貌照片8 x10
或 8x 12吋1張
2.
作品局部圖或細部圖
4x 6吋照片2張。 |
1.畫心尺寸最小56×56公分,最大165×165公分。
2.作品需以畫框裝裱,加框後最大尺寸長寬小於200公分。
3.畫框正面請加壓克力板,背面請加厚紙板或三夾板。 |
雕塑 |
1.
送件表、光碟、作品全貌照片8 x10
或 8x 12吋1張。
2.
不同角度拍攝之
4x 6吋照片3張。 |
1.
可送多件連作,但作品總尺寸各邊均小於200公分。
2.
作品空間需適於本局展覽室並便於搬運。作品重量(含包材)以本局電梯承載荷重(700公斤)為限。重量200公斤以上者,參賽者應全程自行搬運、佈置。
3.
請以堅固木箱或紙箱裝運,內部加緩衝材料,外箱請貼組裝完成照片。 |
工藝 |
1.
送件表、光碟、作品全貌照片8 x10
或 8x 12吋1張。
2.
不同角度拍攝之
4x 6吋照片3張。 |
1.
包含各種材質之創作,兼具實用機能與美感之作品。
2.
可送多件連作,但作品總尺寸各邊均小於200公分。
3.
請以堅固木箱或紙箱裝運,內部加緩衝材料,外箱請貼組裝完成照片。 |
視覺設計 |
1.
送件表、光碟、作品全貌照片8 x10
或 8x 12吋1張。
2.
作品局部圖或細部圖
4x 6吋照片2張。 |
包含電腦繪圖、插畫、包裝設計、平面設計等。平面作品畫心尺寸最大全開(高114x寬79
公分)。 |
攝影 |
1.
送件表、光碟、作品全貌照片1張,長邊限12吋,短邊不限。
2.
作品媒材請註明輸出相紙材質、拍攝畫素及解析度。 |
1.包含數位攝影。彩色黑白混合評審,惟自然生態、寫實報導類作品不得以非自然方式拍攝。
2.
畫心長邊限50.8公分至
76.2公分(短邊不限)。含框總尺寸小於110×110公分。 |
版畫 |
1.
送件表、光碟、作品全貌照片8 x10
或 8x 12吋1張。
2.
作品局部圖或細部圖
4x 6吋照片2張。 |
畫幅尺寸最小對開(73×50公分,不含邊白)、最大150×150公分,版種不拘(不含數位版畫),需創作者簽名。 |
※參賽者應自行注意作品尺寸規定,經本局發現尺寸不符規定者,將拒收或予以退件。
※以玻璃裝裱者拒收。
※作品重量(含包材)以本局電梯承載荷重(700公斤)為限。重量200公斤以上者,參賽者應全程自行搬運、佈置。(本局電梯深118公分,寬124公分,對角159公分。)
五、評審會議:
(一)由本局聘請學者、專家擔任評審委員進行評審,評審過程依行政程序法第32條相關迴避規定進行,參賽者不得對評審結果提出異議。
(二)初審分十類評選,各類選出若干名進入複審。
(三)複審分十類審查原作,每類選出前3名各1位及佳作、入選若干名。
六、獎勵方式:
(一)各類錄取前3名各1位及佳作、入選若干名,參賽作品未達複審評審標準時,經該類評審決議得予從缺。
(二)各類「第1名」可獲獎金新台幣肆萬元(含稅10﹪)、獎狀乙紙、畫冊3份。
(三)各類「第2名」可獲獎金新台幣貳萬元(含稅10﹪)、獎狀乙紙、畫冊3份。
(四)各類「第3名」可獲獎金新台幣壹萬元(含稅10﹪)、獎狀乙紙、畫冊3份。
(五)各類「佳作」可獲獎狀乙紙、畫冊2份。
(六)各類「入選」可獲獎狀乙紙、畫冊1份。
伍、工作進度表
工作項目 |
時間 |
備註 |
簡章公佈 |
5月 |
公佈於本局網站及部落格,紙本簡章於
各縣市文化局免費索取 |
初審收件 |
6/25(週一)至7/16(週一),約3週 |
郵戳為憑或親自送件 |
初審 |
7月底 |
入選名單於8月在網站公布並以紙本公文個
別通知 |
複審原件收件
邀請作品收件 |
8/15(週三)至8/22(週三),約1週 |
文化局3樓視覺藝術科 |
複審 |
8月底 |
複審結果於9月在網站公布並以紙本公文
個別通知 |
佈展 |
11/13(週二)、11/14(週三) |
文化局、中壢藝術館 |
展覽時間 |
11/15(週四)至12/09(週日),約4週 |
文化局、中壢藝術館 |
卸展 |
12/10(週一) |
文化局、中壢藝術館 |
頒獎典禮 |
11/17(週六) |
文化局 |
巡迴展 |
另行規劃 |
未定 |
作品退件 |
12/11(週二)至12/14(週五) |
親自取件或由本局退件 |
陸、附則
一、收退件
(一)複審作品請於規定時間內送交收件地點,由承辦單位發給收據存執,並簽寫切結書,俟展覽會全部結束後憑據領回作品。
(二)所有參賽作品均須視本局展覽規畫參與巡迴展出,俟巡迴展結束後退件。
(三)通知退件時間後逾期一個月未領回者,本局不負保管之責。
二、本局得對所有得獎作品為無償教學、研究、展覽、攝影、宣傳、出版、上網、製作成果光碟、文宣推廣品等任何形式之非營利性使用,參賽者不得異議或對本局主張著作財產權。
三、參賽者如有抄襲、重作、臨摹、及冒名頂替之情形,或違反本簡章規定,經評審委員會議確認失格者,除自負法律責任外,主辦單位得逕取消其參賽資格並公佈之,追回獎金及獎座(狀),且3年內不得再參賽。
四、作品保管及保險
(一)保險時間:複審收件截止日起至退件截止日止。
(二)保額最高賠償金:邀請作品每件新台幣參拾萬元,參賽複審作品每件新台幣伍萬元。
(三)主辦單位對展出作品負保管之責,惟保險條件以外之人力不可抗拒情事而遭致損壞時,不負賠償之責。
五、本徵件簡章未盡或修正事宜隨時公布之。
六、活動訊息公告處:
(一)桃園縣政府文化局網站http://www.tyccc.gov.tw/,徵件簡章公告於「下載專區」,比賽結果、活動訊息公告於「最新消息、新聞稿」
(二)活動部落格http://taoyuan.pixnet.net/blog,徵件簡章、比賽結果、活動訊息公告、參賽者意見交流。
(三)洽詢電話:03-3322592
# 8540或 #8511王小姐,傳真:03-3354384,或洽縣府1999
專線。地址:33053桃園市縣府路21號桃園縣政府文化局視覺藝術科
編號:
(由本局填寫) |
第30屆桃源美展
送件表 |
個
人
資
料 |
姓名(中文) |
|
姓名(英文) |
|
生日/年齡 |
民國
年
月
日,現
歲 |
身分證字號 |
|
電 話 |
公:(
) 宅:(
)
行動電話:
e-mail: |
地
址
(可確實收件地址) |
□□□-□□請詳填5碼郵遞區號
|
職 業 |
|
學歷或
專業訓練 |
畢業/學習年度 |
學校/機構 |
主修類別 |
西元 年 |
|
|
西元 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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藝術相關
經歷(擇列五項) |
1、 |
2、 |
3、 |
4、 |
5、 |
身分證/護照 影本黏貼處 (正面) |
身分證/護照
影本黏貼處 (反面)
|
※切結書:
本人參加「第30屆桃源美展」,願完全遵守參賽簡章之規定,並同意展出,如有不符簡章規定,視同放棄。
參 賽 人:
(簽名)
中華民國101年
月 日 |
第30屆桃源美展
附 表 一【初審用】
(請裁下貼於初審相片背後右上角)
類別:
作品名稱:
|
第30屆桃源美展
附 表 二【複審用】
(請裁下貼於複審原件作品背後右上角)
類別:
作品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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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品 資 料 |
編
號 |
(本局填寫) |
作品類別
(請勾選) |
□水墨 □書法篆刻
□膠彩 □油畫 □水彩
□攝影 □版畫
□視覺設計 □雕塑 □工藝 |
作品名稱
(中
文) |
|
作品名稱
(英
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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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品尺寸
(不合規定者拒收) |
平面類 |
畫心尺寸:長 公分× 寬 公分,含框總尺寸:長
公分× 寬 公分 |
立體類 |
總尺寸:長 公分× 寬 公分×高
公分 |
使用媒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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創作年代 |
西元 年 |
創作理念(請以正楷書寫100~200字,字跡勿潦草,不得出現作者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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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賽作品圖片 |
作品照片請浮貼於此
1、
每張作品相片背面右上角請黏貼「附表一」。
2、
完整照片請黏貼於最上層。 |
著作財產權授權同意書
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簡稱本人),茲同意無償授權桃園縣政府文化局使用本人於 第30屆桃源美展
展出之作品(著作): 。
本人同意並擔保以下條款:
一、本人授權之作品(著作)內容皆為自行創作,有權為本同意書之各項授權,且授權作品未侵害任何第三人之智慧財產權。
二、授權之作品僅供桃園縣政府文化局進行數位化公開展示播放、上網等非營利之推廣行為。
三、為符合資料庫之系統需求,並得進行檔案格式之變更。
四、本同意書為「非專屬授權」,本人對授權著作仍擁有著作權。
五、本同意書自簽訂日起生效。
此
致
桃園縣政府文化局
立同意書人:
【
親筆簽名蓋印
】
身份證字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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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mail:
中 華
民 國101年
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