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2年新北市政府受理美術展覽申請作業送件時間及注意事項
一.
新北市政府為鼓勵具有潛力之藝術家努力創作、展出成果,受理美術展覽申請事宜,提升新北市(以下簡稱本市)美術水準,特定定本要點。
二.
申請資格
(一)申請人須為從事美術創作之個人。
(二)申請人於同一年度已提送一件申請案(個人或聯展則一申請)為限,不得同時申請各展與參予聯展,並不得同時參與兩件以
上之聯展申請案。
(三)近兩年內未曾於新北市政府文化局(以下簡稱本局)申請個展通過且經安排展出者。
(四)非屬各機關學校或社團畢(結)業展者。
三.
申請展出之作品需為水墨、膠彩、油畫、版畫、書法、雕刻、陶藝、工藝設計、攝影、綜合媒材等類別之藝術創作;非屬純美術範疇者,含插花、樹石、盆景、漫畫等級各式收藏品展覽,不受理其申請。
四.
本局受理之收件時間,自每年五月一日至五月三十一日止,審查結果於每年八月三十一日前公告於本局網站,並以書面通知。
五.
申請人應檢附以下資料各一份
(一)申請表
(二)計畫書
(三)申請送審作品名單
(四)申請聯展者須另付申請聯展名冊
(五)送審作品之數位影像光碟片:
1.送審作品需有二分之一以上為最近兩年內所創作,,且尚未在國內其他公私立畫廊展出者。
2.送審作品件數
(1)個展:展出作品十件
(2)聯展:四人之下每人各繳展出作品五件,五人以上者各繳展出作品三件,十人以上者各繳展出作品兩件。(最多30件為限)
(3)立體類型(如雕塑、陶藝、工藝設計等)之創作展覽,其中至少五件作品應提供三張不同角度之數位影像檔。
3.光碟片規格
將送審之數位影像檔燒錄於光碟片中,數位影像檔應拍攝良好、忠實於原作,且為jpeg格式,畫素需為三百萬畫素以上,光碟片上以油性簽字筆住名申請人姓名與展覽名稱。
六.
申請文件送件方式
(一)郵局:於受理時間內寄至22001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一段161號28樓,新北市政府文化局藝術展演科收(信封註明申請展
覽),以郵戳時間為憑。
(二)專人送達:含快遞親送等,於受理時間(週一至週五上午九十至下午五時)送達新北市政府文化局藝術展演科
(三)洽詢電話:02-29603456分機4610
丁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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