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藝術薪火相傳─第3屆臺中市美術家接力展」簡章
一、主旨:為推展美育,並激勵美術研究及創作風氣,以提昇美術水準,充分落實藝文深耕理念。
二、辦理單位:
指導單位:臺中市政府文化局
主辦單位:臺中市立葫蘆墩文化中心
三、展覽時間:102年3月至102年12月
四、展覽地點:臺中市立葫蘆墩文化中心
五、申請資格:
(一)邀請展:1、籍貫臺中市2、出生地臺中市3、設籍臺中市六年以上,目前確實居住於臺中市。曾受國立國家畫廊、省、市美術館邀請舉行個展或參加全國、省、市美展連續三年獲得前三名者,得由主辦單位邀請,若合於上述條件而有證明者,亦可自行申請,得免予審查,由主辦單位邀請排定檔期展出,每年以二名為限。
(二)徵件展:1、籍貫臺中市2、出生地臺中市3、設籍臺中市六年以上,目前確實居住於臺中市,從事藝術工作者,經評審通過者,由主辦單位邀請排定檔期展出,每年以五名為限(若無邀請名單則擇優錄取5-7名)。
(三)不論類別,每人以參展乙次為限。
六、參展作品類別:
油畫、水彩畫、膠彩畫、水墨、書法、版畫、工藝、雕塑、攝影、篆刻、綜合媒材、裝置藝術、其他類等。
七、申請文件:
(一)申請展覽資料表(如附表)。
(二)申請者身份證正反面影印本。
(三)繳審展出作品之5×7相片。
1、平面作品:繳審展出作品三分之一以上件數之照片。
2、立體作品:繳審展出作品三分之一以上件數之5×7相片。(每件作品應提供三張不同角度之相片)
3、裝置作品:以A4紙張詳述三件展出作品創作理念及繪製A3草圖,並註明各部分尺寸及材質(可提供參考作 品相片為佳)。
(四)歷年參加美術活動資料。
(五)送審照片需註明作品名稱、創作時間、媒材及尺寸,並且用A4檔案資料夾整理成冊。以上申請文件欲退件者,應於申請時附上「退件之回郵掛號信封」,於審查結束後寄還,否則由本中心自行處理不再退還。
八、申請日期:
自101年3月1日至3月31日止受理,以掛號郵寄方式(郵戳
為憑)或親送至本中心展演組。通過書面審查者,本中心將另行通知實作送件日期。
九、審查作品實作一件
(一)油畫、水彩、膠彩、攝影、版畫、綜合媒材等裱框(框材質不拘)不得超過30號。
(二)水墨、書法、篆刻:限直式,長×寬上限為230公分×120公分。
(三)雕塑、工藝:重量不得超過50公斤。
(四)裝置藝術、其他類:尺寸重量以上述類別為標準,如有特殊規格需主辦單位同意。
(五)送件時間:預計101年4月17日上午9至12時,並由送件者現場佈展。
(六)退件時間:預計101年4月21日上午9至12時。
十、展出權利義務:
(一)邀請展出之美術家除展出作品外,主辦單位均將其作品輯印成書出版、流通(贈售)、以資紀念及推廣。
(二)主辦單位對本計畫所出版專集之作品及展出作品有進行教學、研究、展覽、
攝影、出版、宣傳、製作成果光碟、文宣推廣品及登載網頁等任何形式之非營利性使用,使用方式及次數不受限制。本中心並得依著作權法第3條可重製、發行、公開傳輸、公開發表其專輯作品,作者不得異議。
(三)主辦單位對參展作品負保管之責,惟遇人力不可抗拒情事或作品結構本身及裝置不良而遭致損壞者,主辦單位不負賠償之責。
(四)展出作品應有早、中、晚期作品。
(五)畫冊內每幅作品應提供說明。
(六)舉辦美術教育推廣活動。
(七)展品之裝框、包裝由展出者負責,展品之運送、保險由本中心負責。佈展由展出者負責,本中心提供協助及建議。
(八)作品裝設需以不會破壞本中心硬體結構,作品質量能配合展示空間為原則。
十一、聯絡及收件地點
420臺中市豐原區圓環東路782號
臺中市立葫蘆墩文化中心 展演組傅素花
電話:(04)25260136轉305
傳真:(04)25295090
網址:www.huludun.taichung.gov.tw
mail:sh@tchcc.gov.tw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