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縣政府文化局「第10屆桃源創作獎創作獎


一、宗旨:鼓勵當代藝術之實驗與創新風格,獎掖民眾參與當代藝術創作。

 

二、主辦單位:桃園縣政府

 

三、承辦單位:桃園縣政府文化局

 

四、參賽送件日期:2012206日(週一)至305日(週一)止。

 

五、參賽資格:不限國籍之個人或團體。

(一)團隊作品需詳列團隊名單,並指定一人統籌負責參賽、代領獎金事宜。(註一)

(二)外籍藝術家獎金之領取請依我國相關稅法規定辦理。(註二)。

 

六、參賽作品規範

(一)不限媒材、類別,須為創作者個人二年內之作品。

(二)每人限送審乙件作品,送審作品於評審結果公佈前不得參與其他競賽。

(三)參賽作品尺寸

1.初審作品:

1)平面作品總尺寸不得超過高200公分×350公分(含框)。

2)立體、裝置性作品高度不得大於230公分,長度、寬度不得大於250公分。

3)作品重量以本局電梯承載荷重(700公斤)為限。

請詳實填寫所需之空間及尺寸

2.複審作品:

1)請依初審作品尺寸送件,超出初審作品尺寸,則予以退件。

2)作者須注意作品安全性,並以不破壞本局展覽空間為原則。

 

七、報名及收件方式

(一)初審(不分類別,統一審查)

1.於第10屆桃源創作獎網站http://www.tyva.tw/tca填妥相關文件並上傳作品檔案。

(數位影音/錄像/動畫作品需另郵寄作品光碟)

作品屬性及審查資料:

1)平面類作品:完整作品全貌圖1張(聯幅拼合及系列稿亦請全部並置拍攝),局部圖或細部圖2-5張。作品檔名為作品名稱。

2)立體類作品:完整作品全貌圖1張,局部圖或不同視角圖4張,作品檔名為作品名稱。

3)複合媒材:完整作品全貌圖1張(聯幅拼合及系列稿亦請全部並置拍攝),局部圖或細部圖2-5張。作品檔名為作品名稱。

4)數位影音/錄像/動畫(含裝置):

a整體動態展示效果(以3分鐘為限)

b.精簡版影片內容(以5分鐘為限)

c.現場播放的影片完整內容

d.靜態影像350dpi圖檔3張,以供得獎專輯畫冊製作使用。

5)數位影音/錄像/動畫(無裝置):

a.燒錄精簡版影片內容(以5分鐘為限)

b.燒錄現場播放的影片完整內容

c.靜態影像350dpi圖檔3張,以供得獎專輯畫冊製作使用。

6)所以影片均不得出現作者姓名。

7)所有初審資料恕不退件,請自行備份留存。

8)圖檔限每張約350dpiJPG檔,影片、動畫檔限MOVMP4等格式。

2.送件表:

1)於網站填妥報名資料後,列印報名表,內置相關身分證件影本,並於切結書及授權書上簽名,掛號郵寄至33053桃園市縣府路21號,桃園縣政府文化局視覺藝術科收,信封註明「第10屆桃源創作獎」,郵戳為憑,逾期不受理。

2)未備齊資料或填寫不完全者不予收件。

3)數位影音/錄像/動畫作品需另郵寄作品光碟,光碟請以油性筆書寫姓名及作品名稱。

(二)複審

1.通過初審之原參賽作品於規定時間內送至桃園縣政府文化局,並依通知於指定空間、時間內自行佈置完成(佈置材料、作品設備自備,展覽場地由本局協調分配),未送件者視同放棄比賽資格。

2.另以光碟燒錄5年內創作之參考作品3件供參,參考作品請依初審參賽作品格式繳交。

 

八、評審會議:

(一)初審選出「入選」若干名,複審評定獎項由入選作品評選出「桃源創作獎」、「優選」。

(二)由本局聘請學者、專家擔任評審委員進行評審,評審過程依行政程序法第32條相關迴避規定進行,參賽者不得對評審結果提出異議。

 

九、獎勵方式及名額

(一)不分類別選出「桃源創作獎Taoyuan Creation Award3名,每名可獲得獎金新台幣100,000元整(含稅10﹪)、獎狀乙紙、畫冊5份,獎項由評審決定是否從缺。

(二)不分類別選出「優選Honorable Mention3名,每名可獲得獎金新台幣30,000元整(含稅10﹪)、獎狀乙紙、畫冊3份,獎項由評審決定是否從缺。

(三)不分類別選出「入選General Mention」若干名,頒與獎狀乙紙、畫冊乙份。

 

十、展覽作業

(一)作品於展覽期間不得提借。

(二)創作者須自行佈展、拆展、運輸,並與本館人員配合,所需之佈置材料、工具及視聽器材等設備由創作者自行準備。

(三)所有得獎作品需配合本局規畫參與巡迴展出,俟巡迴展結束後退件。

 

十一、退件作業

退件截止日逾期一個月後若未領回作品,將由本局自行處理,參賽者不得異議。

 

十二、附則

(一)送件參賽者同意其本屆入選作品,列為本局數位典藏作品,本局得對之進行教學、研究、展覽、攝影、宣傳、公開展示、公開傳輸(上網)、製作成果光碟、文宣推廣品或編輯等任何形式之非營利性使用,使用方式及次數不受限制,送件參賽者同意不向文化局請求報酬。

(二)凡送件參賽者於送件表切結書上簽章後,即視為同意並遵循本簡章各項規定。

(三)參賽作品保險:複審作品收件後至退件截止日止,保額均以新台幣拾萬元計。

主辦單位於展出期間對展覽作品將盡保管之責,然作者亦須注意作品安全性。如遇有人力不可抗拒情事而遭致損壞時,本局將不負賠償之責。

(四)有下列情事者,將取消資格及獎金,且3年內不得再送件參選。

1.抄襲或偽冒之作品。

2.違反著作權法或其他法律相關規定者。

3.曾在公開競賽獲首獎之得獎作品。

4.不願接受本局展出或放棄得獎獎項者。

5.其他違反簡章情節重大者。

(五)如有未盡事宜,本簡章得修訂公佈之。

 

十三、備註

(一) 獎金代領人需依所得稅法扣繳所得稅。

(二) 依據所得稅法,未持有居留證的外籍藝術家之競賽獎金需按給付全額扣繳20%;持有居留證者則需扣繳10%

 

十四、工作進度表

工作項目 時間 備註

初審收件 2/06(週一)至3/05(週一),約4週地點:桃園縣政府文化局視覺藝術科

初審結果通知 4月中(暫定4/11 週三) 公佈於文化局網站及桃源創作獎網頁

複審收件、佈展 4/23(週一)- 4/25(週三) 創作者自行佈展,上午9時至下午5

展覽時間 4/26(週四)- 5/20(週日) 地點:桃園縣政府文化局

頒獎典禮 4 (暫定4/28 週六10:00) 地點:桃園縣政府文化局

撤展 5/21(週一) 創作者請於當日下午5時前撤展完畢

巡迴展 另行規劃

巡迴展作品退件 另行通知

 

十五、活動訊息:

(一)桃園縣政府文化局網站http://www.tyva.tw/tca,徵件簡章公告於「下載專區」,比賽結果、活動訊息公告於「最新消息、新聞稿」。

(二)活動網站http://www.tyva.tw/tca,徵件簡章、比賽結果、活動訊息公告。

(三)洽詢電話:03-3322592#8540王小姐

傳真:03-3354384

地址:33053桃園市縣府路21號桃園縣政府文化局視覺藝術科。

官方網站:http://www.tyva.tw/tca   http://www.tyva.tw/tc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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