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燈花朴子」全國攝影比賽活動簡章
一、活動緣起
為推廣朴子「燈花原鄉」意象,同時行銷朴子之美,爰結合地方社團、魅力商圈、社團協會等在地資源,佈置燈花藝術、辦理燈花節攝影比賽,期以傳統燈花,融入當代藝術新思維、新觀念,一方面將歷史悠久的朴子燈花傳統由起源地配天宮推廣至全國,同時,敬邀各方影像愛好者蒞訪朴子,親感、紀錄本市豐沛的人情、掌故,使燈花意象與朴子之美經由攝影傳播至台灣每個角落。
二、辦理單位
指導單位: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嘉義縣政府
主辦單位:嘉義縣朴子市公所
協辦單位:嘉義縣朴子市民代表會、財團法人朴子配天宮文教基金會、各縣市攝影學會、大揚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世新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國聲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三、攝影主題
民國101年農曆除夕(1/22)至元宵節(2/6)期間,凡與「朴子市燈花節」活動相關之人文、景觀、文化、慶典儀式皆可為攝像題材,惟須實地拍攝,不得以翻拍作品參賽。
四、比賽規則
●參賽作品須為數位相機或傳統相機所拍攝,畫質八百萬畫素以上,
並請保留原始正片、負片或數位作品之原始檔案,俾便獲獎作品之
印刷發表。
●參賽作品規格以相紙沖印或輸出8×12英吋之「彩色」照片。
●每位參賽者以報名5件作品為限,作品如為系列連作,以4幅為
限,並以一件作品計算(請標明為系列連作)。
●參賽作品需為本人原創、合法攝影作品,且不得裱框、拷貝、格放、
人工加色、電腦合成,並需於參賽作品「報名送件單」填載拍攝時
間、地點。
●曾參加其他攝影比賽得獎、或曾公開發表(如平面出版、公開展覽
等)之作品不得參賽。
●參賽作品若涉及著作權、肖像權等法律問題,由作者自行負責,與
主辦單位無涉,若因而滋生糾紛者,取消參賽資格,若該作品已經
本活動評選獲獎,則註銷該獎項,追回獎金;針對主辦單位對於前
述著作權、肖像權爭議之判定,參賽者無異議權。
●本活動各獎項僅取1件作品;比賽作品未達水準者,獎項得予從缺。
●經通知獲獎者,請於通知期限內繳交作品之原始數位檔案或底片,
逾期視同放棄得獎。
●各獎項之獎金,應依所得稅法規定扣稅。
●得獎作品及底片、檔案或原稿之著作權歸主辦單位所有(得獎人須
簽署該作品著作權讓渡書),得獎人則保有姓名表示權,並得經主
辦單位之同意,以複製方式保留得獎作品。
●主辦單位對於得獎作品有使用及宣傳之權利;如重製、出版、展覽、
發表、行銷、宣傳…等。
●獲獎者除所規定之獎金、獎狀外,不另付稿酬。
●得獎作品如有冒偽、抄襲、拷貝或經檢舉查證確曾參加其他公開攝
影比賽得獎者,取消資格,獎位不遞補。
●主辦單位得視參賽作品之多寡良劣,酌增錄取「佳作」名額,其獎
金、獎狀之頒發及相關權利義務皆比照之。
●參賽者應確實填寫及簽認「報名送件單」(如附件),並將之黏貼
於對應作品(相片)背面寄(送)出。
●為使評審更具公平性,協辦單位僅協助本活動規則訂定、鼓勵會友參賽及行政作業之辦理。
五、參賽資格
全國各界愛好攝影人士均可參加。
六、收件日期
自100年1月22日起至100年2月17日止(郵戳為憑)。
七、收件方式
收件人:
嘉義縣朴子市觀光文化課
收件地址:嘉義縣朴子市光復路34號
※信件外封註明『參加【燈花朴子】攝影比賽作品』,並以掛號郵寄
※簡章、報名表及活動詳情請洽:
1、朴子市公所網站(http://puzih.cyhg.gov.tw/service1_1a.asp)
2、朴子市公所觀光文化課,電話:05-3795102,分機47李先生
作品請包裝完美,如郵寄過程或不可抗力因素致損害主辦單位不負賠償之責
八、評選委員與標準
1、評選委員:邀請國內攝影專家暨大專院校相關系所教師評選,惟
為使評審更具公平性,協辦單位一律不受邀參與評審作業。
2、評分標準:主題內容:40%(作品主題銓釋能力)
形式技巧:40%(構圖、技巧、光線、取景等)
創意:20%(具新創、啟發、實驗表現者)
九、評選結果與得獎、頒獎通知
1、評選結果公告日期:預定100年3月19日公告朴子市公所網站
(http://puzih.cyhg.gov.tw/service1_1a.asp),若有異動,另行於網站公告。
2、得獎通知:評選結果公告後得獎者以電話或信件通知。
3、頒獎日期、時間及地點:預定100年4月7日(六)於嘉義縣朴
子市「梅嶺美術館」(嘉義縣朴子市山通路2-9號)進行頒獎及展
覽,若有異動,另行通知。
十、獎項
第一名 1名:獨得獎金20,000元正,獎狀乙幀。
第二名 1名:獨得獎金15,000元正,獎狀乙幀。
第三名 1名:獨得獎金10,000元正,獎狀乙幀。
優選獎10名:各得獎金
2,000 元正,獎狀乙幀。
佳作獎20名:各得獎金
1,000 元正,獎狀乙幀。
十一、附則
1.參賽作品請妥慎寄送,如因個人疏失或不可抗力意外所造成之損害
等,主辦單位概不負責。
2.參賽作品概不退件(含獲獎作品及規格不符者),主辦單位亦不負
保管責任。
3.本攝影比賽如因不可抗力之原因無法執行時,主辦單位有權決定取
消、終止或暫停本活動,已繳交之作品資料,另行退還。
4.本次活動協辦單位提供法律、作業程序、評選標準等專業知識諮詢,
惟完全不涉評審活動。
5.本簡章未盡事宜,主辦單位得隨時修訂公告之;主辦單位並保有以
上活動及獎項內容修改之權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