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影藝聯盟 2012全國第一次榮銜認證


中華影藝聯盟

中華影藝聯盟20126月將辦理全國第一次榮銜認證 並將邀請學界及攝影學會資深攝影家擔任評審委員 請攝影同好共同迎接攝影大世紀的來臨 並請踴躍參加 詳情請瀏覽新北市攝影學會網站 http://www.tcps.org.tw/

中華影藝聯盟榮銜採認及認證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提昇攝影藝術,促進影藝交流,增進攝影學會情誼,建立攝影學會榮銜採認及認證制度,爰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法所稱「攝影學會」(或稱「攝影藝術協會」,以下均以「攝影學會」稱之),指國內外以研究攝影藝術為宗旨,並設有榮銜制度之攝影團體;本法所稱「中華影藝聯盟」(以下簡稱「聯盟」),指願依本規定參加榮銜採認及認證之會員會所組之聯盟;本法所稱「會員會」,指依本辦法加盟之各攝影學會;本法所稱「原攝影學會」,指會員會會員原屬之攝影學會;本法所稱「加盟」,指會員會加入聯盟。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榮銜」,指依會員會及本辦法規定取得之碩學會士(Associateship of the Photographic,簡稱A.P.S)及博學會士(Fellowship of the Photographic,簡稱F.P.S)。

第二章 聯盟組織與編制

第四條:聯盟置主席一人,副主席二人,由會員會一會一票推選產生,任期一年。主席、副主席之連任,以一次為限。主席處理聯盟日常事務,召集聯盟會議,對外代表本聯盟;副主席襄助主席處理日常事務。

第五條:聯盟置秘書長一人,由主席聘任之,執行聯盟事務;副秘書長二人,襄助秘書長執行聯盟事務。以下設組辦事,各組置執行長一人,副執行長二人,委員若干人;執行長、副執行長、委員由秘書長提請主席聘任之。

第六條:聯盟設財務組、學術組、公共關係組,其辦法另訂之。

第七條:聯盟得視業務需要設各種委員會,其辦事另訂之。

第八條:聯盟之決議,以會員會總額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出席會員會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行之。但下列各款之決議須經會員會總額四分之三以上之出席,出席會員會四分之三以上同意行之。

一、本辦法之變更。

二、財產之處分。

三、攝影學會之加盟。

前項會議,如因交通因素,得以傳真、電子郵件、電話、簡訊或其他方式辦理,並影印、列印或做成電話紀錄留存備查

第三章 榮銜採認

第九條:會員會已取得榮銜之會員,得申請各會員會之榮銜;並依該會員會規定繳交入會費、常年會費、證書費及相關費用。

第十條:榮銜採認採「申請制」。有意申請各會員會榮銜者,應備齊榮銜採認申請書、原攝影學會榮銜證書影本(須學會鈐印或代表人簽章),免試申請各會員會之榮銜,並依前條規定辦理。

各會員會對於前項申請,得查證檢附之榮銜證書;如經查證無誤,即應予以採認。

第十一條:各會員會對於經採認取得榮銜者,與一般會員取得榮銜者,不得有差別之待遇,頒發之榮銜證書亦不得特別註記;經採認取得榮銜者,其權利義務與與一般會員取得榮銜者同。

第四章 榮銜認證與甄審

第十二條:會員會加盟後,各依其規定辦理榮銜甄審,授與會員榮銜外;聯盟得成立「聯合甄審委員會」,每年辦理一次榮銜甄審。

經聯合甄審委員會甄審通過者,由聯盟頒發「榮銜認證」證書。取得榮銜認證證書者,得申請各會員會之榮銜,並依第九條規定辦理。

第十三條:聯合甄審委員會辦理以下二種榮銜甄審:

一、碩學會士(Associateship of the Photographic 簡稱A.P.S)。

二、博學會士(Fellowship of the Photographic 簡稱F.P.S)。

第五章 碩學會士

第十四條:各會員會會員,認同本辦法,在攝影學術上有成就者,得參加聯合甄審委員會舉辦之碩學會士榮銜甄審。已具攝影學會碩學會士榮銜者亦得參加甄審

第十五條:參加碩學會士榮銜甄審者,須提出下列文件及著作,以為甄審之依據。

一、榮銜甄審申請書。

二、著作:須提出表現個人攝影純熟技巧,長邊十五吋之黑白或彩色相片十二張,並以卡紙裝裱及附JPG電子檔。

第六章 博學會士

第十六條:凡取得各會員會碩學會士資格,認同本辦法,在攝影學術上有高度成就者,得參加聯合甄審委員會舉辦之博學會士榮銜甄審。已具博學會士榮銜者亦得參加甄審。

第十七條:參加博學會士榮銜甄審者,須提出下列文件,著作,以為甄審之依據。

一、已取得各會員會碩學會士資格者:

(一)榮銜甄審申請書。

(二)著作(任選一類):

1.彩色或黑白相片類:

須提出表現個人攝影純熟技巧,長邊十五吋之黑白或彩色相片十六張,並以卡紙裝裱及附JPG電子檔。

2.攝影藝術理論類:

須提出有關攝影藝術,並具有創意的研究論文;或某一議題深入研究而有特殊見解的研究論文一篇五萬字以上,並依學術論文格式及著作權規定撰寫),並自行印製八冊提供審查。

二、未取得各會員會碩學會士資格者:

(一)榮銜甄審申請書。

(二)彩色或黑白相片:

須提出表現個人攝影純熟技巧,長邊十五吋之黑白或彩色相片十六張,並以卡紙裝裱及附JPG電子檔。

(三)攝影藝術理論:

須提出有關攝影藝術,並具有創意的研究論文;或某一議題深入研究而有特殊見解的研究論文一篇(三萬字以上,並依學術論文格式及著作權規定撰寫),並自行印製八冊提供審查。

 

第七章 聯合甄審委員會

第十八條:聯盟辦理榮銜甄審,應成立聯合甄審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並以公開方式辦理甄審。

第十九條:本委員會應於甄審前成立,並於完成甄審事宜且無爭議處理事項後解散,其任務如下:

一、訂定或審定甄審項目、甄審標準及甄審方式。

二、辦理甄審。

三、爭議處理。

第二十條:本委員會置委員十七人至二十五人,由各會員會遴選資深博學會士或攝影學者、專家聘兼之。如有委員因故未能繼續擔任委員,致未達本條關於人數之規定者,應另行遴選委員補足之。

審查參加博學會士榮銜甄審者所提之攝影藝術理論,由委員會遴聘攝影學者、專家五人至七人(本委員會委員得兼任之)組成「攝影藝術理論審查小組」(以下簡稱「審查小組」)審查之。

本條人員為無給職,但得依規定支付交通費、甄審費、審查費及相關費用。

第二十一條:各會員會遴選委員,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接受請託或關說。

二、爲特定會員而為遴選。

三、其他經聯盟認定者。

第二十二條:本委員會及審查小組名單,於開始甄審或審查前應予保密。

第二十三條:本委員會置召集人一人,綜理甄審事宜;副召集人二人,襄助召集人處理甄審事宜。

審查小組置召集人一人,綜理審查事宜;副召集人一人,襄助召集人處理審查事宜。

第二十四條:委員會及審查小組委員應公正辦理甄審及審查。甄審、審查及出席會議,應親自為之,不得代理。

第二十五條:本委員會,應有委員總額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其決議應經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之同意行之。

第八章 附則

第二十六條:甄審作品背後詳貼作品編號、個人資料及原攝影學會等資料。

第二十七條:申請碩學會士甄審者,須繳納甄審費新台幣壹仟伍佰元整;申請博學會士甄審者,須繳納甄審費新台幣貳仟元整。不論甄審通過與否均不退還。經甄審通過者,另外繳納證書工本費,每位新台幣壹仟貳佰元整。

第二十八條:本辦法原名稱為「攝影學會聯盟榮銜採認及認證辦法」,自中華民國一00年九月二十五日由會員會完成簽署,修正並頒布施行。中華民國一0一年四月十五日修正並施行。

中華影藝聯盟 榮銜甄審申請書

甄審項目

□ 博學會士

□碩學會士

姓名

中文

 

英文

※須與護照一致

 

身分證字號

 

出生年月日

年                

郵寄地址

 

聯絡電話

住宅:

行動電話:

學會名稱

 

□未參加攝影學會

具榮銜資格

□博學會士

□碩學會士

申請人簽名/日期

 

 

       

一、收件及甄審日期:即日起至10165日止由所屬攝影學會辦理收件101617日下午2時於中壢市民族路二段1103公開辦理甄審。

二、作品規格、著作:

(一)參加碩學會士榮銜甄審者,須提出表現個人攝影純熟技巧,長邊15吋之黑白或彩色相片12張,並以卡紙裝裱及JPG電子檔,以為甄審之依據。

(二)參加博學會士榮銜甄審者,須提出下列著作,以為甄審之依據:

1.已取得各會員會碩學會士資格者,得選擇以下任何一類:

A.彩色或黑白相片類:須提出表現個人攝影純熟技巧,長邊15吋之黑白或彩色相片16張,並以卡紙裝裱及JPG電子檔。

B.攝影藝術理論類:須提出有關攝影藝術,並具有創意的研究論文;或某一議題深入研究而有特殊見解的研究論文一篇(50,000字以上,並依學術論文格式及著作權規定撰寫),並自行印製8冊提供審查。

2.未取得各會員會碩學會士資格者

A.彩色或黑白相片:須提出表現個人攝影純熟技巧,長邊15吋之黑白或彩色相片16張,並以卡紙裝裱及附JPG電子檔。

B.攝影藝術理論:須提出有關攝影藝術,並具有創意的研究論文;或某一議題深入研究而有特殊見解的研究論文一篇(30,000字以上,並依學術論文格式及著作權規定撰寫),並自行印製8冊提供審查。

三、費用:申請碩學會士甄審者,須繳納甄審費新台幣1,500元整;申請博學會士甄審者,須繳納甄審費新台幣2,000元整。不論甄審通過與否均不退還。經甄審通過者,另外繳納證書工本費,每位新台幣1,200元整。

四、其他未盡事宜,依據「中華影藝聯盟榮銜採認及認證辦法」規定辦理。   

攝影學會聯盟 會員會加盟簽署書

官方網站:http://www.tcps.org.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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