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影藝聯盟榮銜採認及認證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提昇攝影藝術,促進影藝交流,增進攝影學會情誼,建立攝影學會榮銜採認及認證制度,爰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法所稱「攝影學會」(或稱「攝影藝術協會」,以下均以「攝影學會」稱之),指國內外以研究攝影藝術為宗旨,並設有榮銜制度之攝影團體;本法所稱「中華影藝聯盟」(以下簡稱「聯盟」),指願依本規定參加榮銜採認及認證之會員會所組之聯盟;本法所稱「會員會」,指依本辦法加盟之各攝影學會;本法所稱「原攝影學會」,指會員會會員原屬之攝影學會;本法所稱「加盟」,指會員會加入聯盟。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榮銜」,指依會員會及本辦法規定取得之碩學會士(Associateship
of the Photographic,簡稱A.P.S)及博學會士(Fellowship
of the Photographic,簡稱F.P.S)。
第二章 聯盟組織與編制
第四條:聯盟置主席一人,副主席二人,由會員會一會一票推選產生,任期一年。主席、副主席之連任,以一次為限。主席處理聯盟日常事務,召集聯盟會議,對外代表本聯盟;副主席襄助主席處理日常事務。
第五條:聯盟置秘書長一人,由主席聘任之,執行聯盟事務;副秘書長二人,襄助秘書長執行聯盟事務。以下設組辦事,各組置執行長一人,副執行長二人,委員若干人;執行長、副執行長、委員由秘書長提請主席聘任之。
第六條:聯盟設財務組、學術組、公共關係組,其辦法另訂之。
第七條:聯盟得視業務需要設各種委員會,其辦事另訂之。
第八條:聯盟之決議,以會員會總額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出席會員會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行之。但下列各款之決議須經會員會總額四分之三以上之出席,出席會員會四分之三以上同意行之。
一、本辦法之變更。
二、財產之處分。
三、攝影學會之加盟。
前項會議,如因交通因素,得以傳真、電子郵件、電話、簡訊或其他方式辦理,並影印、列印或做成電話紀錄留存備查
第三章 榮銜採認
第九條:會員會已取得榮銜之會員,得申請各會員會之榮銜;並依該會員會規定繳交入會費、常年會費、證書費及相關費用。
第十條:榮銜採認採「申請制」。有意申請各會員會榮銜者,應備齊榮銜採認申請書、原攝影學會榮銜證書影本(須學會鈐印或代表人簽章),免試申請各會員會之榮銜,並依前條規定辦理。
各會員會對於前項申請,得查證檢附之榮銜證書;如經查證無誤,即應予以採認。
第十一條:各會員會對於經採認取得榮銜者,與一般會員取得榮銜者,不得有差別之待遇,頒發之榮銜證書亦不得特別註記;經採認取得榮銜者,其權利義務與與一般會員取得榮銜者同。
第四章 榮銜認證與甄審
第十二條:會員會加盟後,各依其規定辦理榮銜甄審,授與會員榮銜外;聯盟得成立「聯合甄審委員會」,每年辦理一次榮銜甄審。
經聯合甄審委員會甄審通過者,由聯盟頒發「榮銜認證」證書。取得榮銜認證證書者,得申請各會員會之榮銜,並依第九條規定辦理。
第十三條:聯合甄審委員會辦理以下二種榮銜甄審:
一、碩學會士(Associateship
of the Photographic 簡稱A.P.S)。
二、博學會士(Fellowship
of the Photographic 簡稱F.P.S)。
第五章 碩學會士
第十四條:各會員會會員,認同本辦法,在攝影學術上有成就者,得參加聯合甄審委員會舉辦之碩學會士榮銜甄審。已具攝影學會碩學會士榮銜者亦得參加甄審
第十五條:參加碩學會士榮銜甄審者,須提出下列文件及著作,以為甄審之依據。
一、榮銜甄審申請書。
二、著作:須提出表現個人攝影純熟技巧,長邊十五吋之黑白或彩色相片十二張,並以卡紙裝裱及附JPG電子檔。
第六章 博學會士
第十六條:凡取得各會員會碩學會士資格,認同本辦法,在攝影學術上有高度成就者,得參加聯合甄審委員會舉辦之博學會士榮銜甄審。已具博學會士榮銜者亦得參加甄審。
第十七條:參加博學會士榮銜甄審者,須提出下列文件,著作,以為甄審之依據。
一、已取得各會員會碩學會士資格者:
(一)榮銜甄審申請書。
(二)著作(任選一類):
1.彩色或黑白相片類:
須提出表現個人攝影純熟技巧,長邊十五吋之黑白或彩色相片十六張,並以卡紙裝裱及附JPG電子檔。
2.攝影藝術理論類:
須提出有關攝影藝術,並具有創意的研究論文;或某一議題深入研究而有特殊見解的研究論文一篇五萬字以上,並依學術論文格式及著作權規定撰寫),並自行印製八冊提供審查。
二、未取得各會員會碩學會士資格者:
(一)榮銜甄審申請書。
(二)彩色或黑白相片:
須提出表現個人攝影純熟技巧,長邊十五吋之黑白或彩色相片十六張,並以卡紙裝裱及附JPG電子檔。
(三)攝影藝術理論:
須提出有關攝影藝術,並具有創意的研究論文;或某一議題深入研究而有特殊見解的研究論文一篇(三萬字以上,並依學術論文格式及著作權規定撰寫),並自行印製八冊提供審查。
第七章 聯合甄審委員會
第十八條:聯盟辦理榮銜甄審,應成立聯合甄審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並以公開方式辦理甄審。
第十九條:本委員會應於甄審前成立,並於完成甄審事宜且無爭議處理事項後解散,其任務如下:
一、訂定或審定甄審項目、甄審標準及甄審方式。
二、辦理甄審。
三、爭議處理。
第二十條:本委員會置委員十七人至二十五人,由各會員會遴選資深博學會士或攝影學者、專家聘兼之。如有委員因故未能繼續擔任委員,致未達本條關於人數之規定者,應另行遴選委員補足之。
審查參加博學會士榮銜甄審者所提之攝影藝術理論,由委員會遴聘攝影學者、專家五人至七人(本委員會委員得兼任之)組成「攝影藝術理論審查小組」(以下簡稱「審查小組」)審查之。
本條人員為無給職,但得依規定支付交通費、甄審費、審查費及相關費用。
第二十一條:各會員會遴選委員,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接受請託或關說。
二、爲特定會員而為遴選。
三、其他經聯盟認定者。
第二十二條:本委員會及審查小組名單,於開始甄審或審查前應予保密。
第二十三條:本委員會置召集人一人,綜理甄審事宜;副召集人二人,襄助召集人處理甄審事宜。
審查小組置召集人一人,綜理審查事宜;副召集人一人,襄助召集人處理審查事宜。
第二十四條:委員會及審查小組委員應公正辦理甄審及審查。甄審、審查及出席會議,應親自為之,不得代理。
第二十五條:本委員會,應有委員總額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其決議應經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之同意行之。
第八章 附則
第二十六條:甄審作品背後詳貼作品編號、個人資料及原攝影學會等資料。
第二十七條:申請碩學會士甄審者,須繳納甄審費新台幣壹仟伍佰元整;申請博學會士甄審者,須繳納甄審費新台幣貳仟元整。不論甄審通過與否均不退還。經甄審通過者,另外繳納證書工本費,每位新台幣壹仟貳佰元整。
第二十八條:本辦法原名稱為「攝影學會聯盟榮銜採認及認證辦法」,自中華民國一00年九月二十五日由會員會完成簽署,修正並頒布施行。中華民國一0一年四月十五日修正並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