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漁樂玩鏡」攝影比賽


2011「漁樂玩鏡」攝影比賽 活動簡章

 

為鼓勵民眾前往漁港觀光旅遊,十大魅力漁港系列活動特別企劃「漁樂玩鏡」攝影比賽,希望透過攝影愛好者的鏡頭,捕捉到各種不同類型的漁港所呈現出的多樣地理景觀及人文風情。

 

一、攝影題材:

以台灣本島或離島漁港為主題,以各種角度拍攝出漁港之美,漁港地點、主題不限。
 

二、徵件時間:

20111025~11月25日(以郵戳為憑)
 

三、參賽資格:

凡愛好攝影的人士皆可參加,每人每一漁港可投參賽作一件,不限參加漁港數量品,作品請註明拍攝漁港地點。
 

四、參加方式:

一律以通訊郵寄方式報名。請將報名表、攝影作品相片沖洗成品、攝影作品電子檔案燒錄光碟,寄送予承辦單位。
 

五、作品規格:

1. 不論是傳統或數位相機拍攝,參賽作品請沖洗成8*12吋或最短邊至少為8吋以上之相片參賽。

2. 不限軟片及相紙廠牌,不得留白邊。

3. 每件作品背面皆須浮貼一張報名表,表格內各項資料須詳細填寫。

4. 每人不限參賽作品件數,惟每一漁港限參加一件作品,且已參加其他攝影比賽之作品不得重複參加。

5. 照片拍攝時間限定民國100年期間拍攝之照片。

傳統相機

底片拍攝者,請將參賽作品進行掃描成TIFF檔,並統一儲存於一張光碟片一併寄送繳交。(投稿參賽時底片請自行保管,經獲獎通知時再行繳交)

數位相機

數位相機拍攝者,交件作品畫素須達800萬畫素以上。請將參賽作品之原始檔燒錄成為可讀取之光碟片繳交。(如拍攝相機原始檔為RAW檔者,須繳交參賽作品之原始RAW檔及轉存TIFF檔兩種檔案形式;若拍攝相機原始檔為JPEG檔者,則只須繳交原始之JPEG檔,惟上述原始檔案皆須保留原始 EXIF檔資訊。)

未符合以上格式或規定者視同棄權。
 

六、徵件作品資格審查:

1. 是否完成報名表及符合徵選規格。
2.
參賽作品是否違反加工、重複、抄襲等報名資格。

 

七、評選辦法:

本階段主要針對參賽資格作嚴格之審查。

1. 評審審查:

邀請三名評審委員,組成「漁樂玩鏡」評審小組,針對參賽作品作評選,以意念及切題度40%、創意度30%、技巧性(含構圖及光影)30% 為評審之條件,將選出一名優勝獎、三名優等獎及佳作六名,共十名得獎者。

2. 臉書人氣獎:

將由十大魅力漁港粉絲團粉絲按讚選出人氣獎一名。上傳於 「2011 十大魅力漁港之Facebook粉絲團」,文章獲得按讚人數最多者將獲得 2011魅力漁港百年風華攝影人氣獎。

 

八、獎勵辦法:

1. 得獎作品一律編輯於「十大魅力漁港電子書」中。

2.  * 優勝獎1名-獎金20,000元整。

* 優等獎3名-獎金10,000元整。
*
佳作6名-魅力漁港幻燈明信片乙套。
*
臉書人氣獎1名-獎金10,000元整。

3. 作品將於1001216日之成果發表及頒獎典禮中輸出展示,並於頒獎典禮當天受邀受獎。

 

九、辦理單位:

1. 主辦單位: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
2.
承辦單位:黃式國際行銷有限公司

 

十、收件方式:

請於比賽截止日前掛號郵寄至115台北市南港區南港路三段80386樓【黃式國際行銷有限公司十大魅力漁港工作小組】收,信封上請註明參加「『漁樂玩鏡』攝影比賽」。

如有任何問題請洽:(02)2654-7772 洪麗馨小姐、林萱浩先生

 

十一、附則:

1.      參賽作品不得重製、抄襲他人作品或經電腦後製、加色、加字及彩繪,違反規定者,不予評審。

2.      每人每一漁港限參加一件作品,且已參加其他攝影比賽之作品不得重複參加。比賽作品若未達標準,獎項得從缺或減之,不遞補。

3.      照片拍攝時間限定民國100年期間拍攝之照片。

4.      作品請妥慎寄送,如因個人疏失或不可抗力意外所造成之損害等,主辦單位恕無法負責。

5.      參賽作品不退件(含規格不符者),主辦單位亦不負保管責任。

6.      著作權約定:a.參賽人同意其攝影作品的著作權、著作財產權於評選得獎時讓與主辦單位「行政院農委會漁業署」,並同意簽具「著作權轉讓同意書」;主辦單位得不限時間、次數、方式使用,惟保留其著作人格權。 b. 本「攝影比賽」得獎作品,版權歸為主辦單位所有。

7.      凡參賽者即視為認同本簡章之各項規定,未盡事宜,主辦單位有權適時修正

官方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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