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漁樂玩鏡」攝影比賽
活動簡章
為鼓勵民眾前往漁港觀光旅遊,十大魅力漁港系列活動特別企劃「漁樂玩鏡」攝影比賽,希望透過攝影愛好者的鏡頭,捕捉到各種不同類型的漁港所呈現出的多樣地理景觀及人文風情。
一、攝影題材:
以台灣本島或離島漁港為主題,以各種角度拍攝出漁港之美,漁港地點、主題不限。
二、徵件時間:
2011年10月25日~11月25日(以郵戳為憑)
三、參賽資格:
凡愛好攝影的人士皆可參加,每人每一漁港可投參賽作一件,不限參加漁港數量品,作品請註明拍攝漁港地點。
四、參加方式:
一律以通訊郵寄方式報名。請將報名表、攝影作品相片沖洗成品、攝影作品電子檔案燒錄光碟,寄送予承辦單位。
五、作品規格:
1.
不論是傳統或數位相機拍攝,參賽作品請沖洗成8*12吋或最短邊至少為8吋以上之相片參賽。
2. 不限軟片及相紙廠牌,不得留白邊。
3.
每件作品背面皆須浮貼一張報名表,表格內各項資料須詳細填寫。
4.
每人不限參賽作品件數,惟每一漁港限參加一件作品,且已參加其他攝影比賽之作品不得重複參加。
5. 照片拍攝時間限定民國100年期間拍攝之照片。
傳統相機
底片拍攝者,請將參賽作品進行掃描成TIFF檔,並統一儲存於一張光碟片一併寄送繳交。(投稿參賽時底片請自行保管,經獲獎通知時再行繳交)
數位相機
數位相機拍攝者,交件作品畫素須達800萬畫素以上。請將參賽作品之原始檔燒錄成為可讀取之光碟片繳交。(如拍攝相機原始檔為RAW檔者,須繳交參賽作品之原始RAW檔及轉存TIFF檔兩種檔案形式;若拍攝相機原始檔為JPEG檔者,則只須繳交原始之JPEG檔,惟上述原始檔案皆須保留原始
EXIF檔資訊。)
※未符合以上格式或規定者視同棄權。
六、徵件作品資格審查:
1. 是否完成報名表及符合徵選規格。
2. 參賽作品是否違反加工、重複、抄襲等報名資格。
七、評選辦法:
本階段主要針對參賽資格作嚴格之審查。
1. 評審審查:
邀請三名評審委員,組成「漁樂玩鏡」評審小組,針對參賽作品作評選,以意念及切題度40%、創意度30%、技巧性(含構圖及光影)30%
為評審之條件,將選出一名優勝獎、三名優等獎及佳作六名,共十名得獎者。
2. 臉書人氣獎:
將由十大魅力漁港粉絲團粉絲按讚選出人氣獎一名。上傳於 「2011
十大魅力漁港之Facebook粉絲團」,文章獲得按讚人數最多者將獲得
2011魅力漁港百年風華攝影人氣獎。
八、獎勵辦法:
1.
得獎作品一律編輯於「十大魅力漁港電子書」中。
2. * 優勝獎1名-獎金20,000元整。
* 優等獎3名-獎金10,000元整。
* 佳作6名-魅力漁港幻燈明信片乙套。
* 臉書人氣獎1名-獎金10,000元整。
3. 作品將於100年12月16日之成果發表及頒獎典禮中輸出展示,並於頒獎典禮當天受邀受獎。
九、辦理單位:
1. 主辦單位: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
2. 承辦單位:黃式國際行銷有限公司
十、收件方式:
請於比賽截止日前掛號郵寄至115台北市南港區南港路三段80巷38號6樓【黃式國際行銷有限公司十大魅力漁港工作小組】收,信封上請註明參加「『漁樂玩鏡』攝影比賽」。
※如有任何問題請洽:(02)2654-7772
洪麗馨小姐、林萱浩先生
十一、附則:
1.
參賽作品不得重製、抄襲他人作品或經電腦後製、加色、加字及彩繪,違反規定者,不予評審。
2.
每人每一漁港限參加一件作品,且已參加其他攝影比賽之作品不得重複參加。比賽作品若未達標準,獎項得從缺或減之,不遞補。
3.
照片拍攝時間限定民國100年期間拍攝之照片。
4.
作品請妥慎寄送,如因個人疏失或不可抗力意外所造成之損害等,主辦單位恕無法負責。
5.
參賽作品不退件(含規格不符者),主辦單位亦不負保管責任。
6.
著作權約定:a.參賽人同意其攝影作品的著作權、著作財產權於評選得獎時讓與主辦單位─「行政院農委會漁業署」,並同意簽具「著作權轉讓同意書」;主辦單位得不限時間、次數、方式使用,惟保留其著作人格權。
b. 本「攝影比賽」得獎作品,版權歸為主辦單位所有。
7.
凡參賽者即視為認同本簡章之各項規定,未盡事宜,主辦單位有權適時修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