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市資源回收之美攝影比賽
一、活動宗旨:
為見證臺南市長期推動資源回收成果,並發掘日常生活中力行環保回收、為環境美好默默付出與貢獻的人、事、物,希透過影像紀錄溫馨感人、關愛環境的真實事蹟及美好回憶,達到資源回收宣導目的,以營造低碳循環型城市。
二、辦理單位:
(一)指導單位﹕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二)主辦單位:臺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
(三)承辦單位﹕臺南市攝影學會
三、攝影主題:
(一)以台南市轄內做「資源回收」相關人、事、物之美好景象或具有故事性之主體人物個性、情感或神韻的反映等影像描寫。
(二)參賽作品以表現臺南市資源回收特色,如環保教育園區、鄰避設施(焚化爐、掩埋場、堆肥場)、資源回收車沿線回收情形、拾資軍、回收商及其他與資收有關人、地、物。
四、比賽資格:
(一)愛好攝影之全國民眾皆可參加。
(二)直接或間接參與本案之工作人員不得參加,以示公允。
五、作品規格:參賽作品以傳統相機(135mm以上(含)之彩色正負片)或數位相機拍攝(需800萬畫數以上,解析度為2000dpi×3000dpi以上規格之JPG或TIFF檔)皆可,並以相紙沖洗成6吋×8英吋之彩色照片,並貼在A4報名表上,張數不限,短邊不拘,連作限四張以內、請自行按順序黏貼,否則不評審(所有參賽作品,一律現場拆封)。
六、辦理流程
(一)收件日期:即日起至100年11月1日(收件以截止日為憑,逾期不予受理)。
(二)評選日期:100年11月15日至100年11月23日
(三)得獎公布:比賽結果將於評審作業相關事宜辦理完成後,除具函通知得獎人外,並於100年11月底前,於本署網站公布得獎名單。
(四)頒獎時間及地點﹕擇期辦理(依環保局通知)。
七、比賽辦法:
(一)用相機拍下畫面,並以100字以內之文字寫下拍攝內容所要表達的內涵。
(二)詳實填寫參賽表各項資料,並浮貼於每張作品後面,作品及報名表,請郵寄(以郵戳為憑)或親自送至台南市攝影學會(地址﹕台南市東區東門路二段324號),郵寄者請於信封註明「臺南市資源回收之美攝影比賽」字樣。
(三)
得獎人接獲通知後,應於指定時間內提供作品原作底片(底片概不退件)或數位高階電子檔,以利放大輸出,如無法按時提供,將取消得獎資格,遺缺則不遞補。
(四)比賽作品請以厚紙板保護並包裝妥當,若有黏貼困難或因繳交作品尺寸過大造成作品毀損之情形或因郵遞遺失或不可抗力致生損害,主辦單位恕不負責。
(五)相關活動資訊及報名表請到主辦單位網站(http://www.tnepb.gov.tw/)或承辦單位網站(
http://www.3cin.com.tw/untitled.html/11.htm)下載查詢。
八、評審方式:由環保局聘請專家及學者組成評審委員會,公開評審。
九、獎項及獎額:作品未達獎項水準者,得以從缺。
獎
項 |
名
額 |
獎
品 |
金牌獎 |
1名 |
獎金新臺幣2萬元,獎盃乙座。 |
銀牌獎 |
1名 |
獎金新臺幣1萬元,獎盃乙座。 |
銅牌獎 |
1名 |
獎金新臺幣6千元,獎盃乙座。 |
優選獎 |
15名 |
各得獎金新臺幣1千元,獎狀乙面。 |
佳作獎 |
45名 |
各得獎金新臺幣5百元,獎狀乙面。 |
十、注意事項:
(一)
請詳細填寫「參賽表」(1)(2)內容,否則不予評審。
(二)
參賽作品須未曾公開發表,且為本人原創並擁有攝影著作權,以及應以姓名條例之本名投稿,且不得與任何攝影比賽之得獎作品相同或近似,且參賽作品應為本人作品,不得重製、格放、電腦合成、人工加色、裱框、接圖、冒偽、抄襲、拷貝別人作品,得獎者如有前述事項者,一律取消資格,獎位不再遞補,已領取獎項者,應繳回獎金、獎盃、獎狀,或由主辦單位追回之,並應賠償主辦單位之損失。
(三)參賽作品涉著作權,侵害之法律責任由參賽者自行負責,與主辦單位無關,主辦單位不承擔參賽者本身而導致之法律責任。
(四)
參賽作品無論入選與否均不退件,請參賽者自留檔案。
(五)
著作權約定:得獎作品,著作權歸主辦單位,主辦單位得不限地點、時間、次數、方式利用,並得授權第三人之非營利性使用,但著作者得以其原作物之複製品,自由使用發行,不受主辦單位約束。
(六)
嚴禁盜錄他人作品參加比賽,違者若被原著作者發覺並提出異議時,除依法追繳原領之獎勵外,其違反著作權、肖像權之法律責任自負,概與主辦單位無關。
(七)
參賽作品需未經公開發表,作品之所有權已被買斷者,請勿參加本項活動,如涉有爭議,概由參賽者負責,與主辦單位無涉。
(八)得獎者若為未成年人,需檢附戶籍謄本並配合提出法定代理人同意書,方可領獎。
(九)
銅牌獎(含)以上獎項,每人限得一獎,經公布得獎之作品,得獎人不得要求取消得獎資格。
(十)獎金依中華民國稅法規定扣繳所得稅。
(十一)凡報名參賽者視同承認本簡章之各項規定,本簡章如有未盡事宜,得由主辦單位視需要而修訂之,主辦單位保有所有相關活動最終解釋權與活動更改之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