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見最美的城市 看見感動的新北市!」
2011人與城市意象圖文徵件活動徵件簡章
一條美麗的道路 一個最愛的人
一座熙攘的橋樑 一串轆轆的行腳
一個城市 重重身世 閱讀 聆聽 欣賞 留駐
捕捉城市千百風情 看見感動的新北市
一、
目的:
「新北市」是一個嶄新又充滿豐富人文歷史的城市,來自全台各地,超過390萬的人們,共同創造出這個城市的脈動,為鼓勵民眾分享在新北市生活體驗與感動,透過鏡頭、挖掘這個城市的精采風貌,不論人、事、時、地、物與生活的感動,歡迎民眾一起加入,捕捉新北市的美麗與最愛;蒐集你我對新北市的記憶,發現感動的新北市。
二、
主辦單位:
新北市政府新聞局
三、
參加對象及資格:
凡具有中華民國國籍之國民均可參加。
四、
徵件主題:
新北市城市風貌、人文、景觀為主題
五、
作品規格:
(一)
參選作品限99年以後拍攝之作品。
(二)
傳統與數位相機作品皆可參選,彩色與黑白照片不拘。
(三)
參賽作品應沖印或輸出5X7英吋照片2張及1MB、10MB以上2個電子數位檔案,相片格式:JPG與TIFF檔案
(四)
參選作品不得合成。
(五)
參賽者須撰寫作品簡介,字數限150字以內,不列入評分。
六、
收件時間:2011/8/1至2011/9/10(以郵戳為憑,逾期恕不受理)
七、
評選:
(一)
作品評分標準:主題內容40%、構圖創意35%、攝影技巧25%
(二)
由主辦單位就報名文件進行資格審查,有未符簡章規定,經通知限期補正,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仍未齊全者,均不予受理。
(三)
參選作品由主辦單位聘請相關專業人士及本府代表組成評選會評選之。
(四)
評選委員認為參選作品未達甄選基本分數,得決議獎項從缺或酌減錄取名額。
(五)
參選者須尊重評選會之決議,對評選結果不得議異。
八、
獎勵名額及金額:
一、活動獎項:
1.
一獎 :獎金5萬元整,獎狀1只,共計1名
2.
二獎 :獎金3萬元整,獎狀1只,共計2名
3.
三獎 :獎金2萬元整,獎狀1只,共計3名
4.
優選 :獎金1萬元整,獎狀1只,共計6名
5.
佳作 :獎金2千元整,獎狀1只,共計50名
九、
報名方式:
(一)
活動簡章請自「看見最美的城市 看見感動的新北市!」2011人與城市意象圖文徵件活動網站下載(網址:http://www.roundballcity.info/phototpc/)。
(二)
請詳細填妥報名表1式1份,連同參選作品1式1份,掛號郵寄或親送臺北市復興南路一段137號9樓之1,務請於信封上註明「參加看見最美的城市看見感動的新北市!」2011人與城市意象圖文徵件活動」。
(三)
郵寄前請先行妥善包裝保護,並以掛號郵寄,如因郵遞過程中不可抗力因素致生任何損害,主辦辦單位不負任何賠償責任。
(四)
洽詢專線:(02)2731-1233(週一至週五09:30~18:00)
十、
得獎須知:
(一)
經評選後得獎名單公布於主辦單位官方網站,並專函通知得獎者,未得獎者不另行通知。
(二)
得獎作品以傳統相機拍攝者,得獎者須於主辦單位通知期限內,繳交底片,並自行將底片掃描後儲存於光碟片,並附上得獎作品之JPG與TIFF檔案;以數位相機拍攝者,須於主辦單位通知期限內,繳交原始檔(RAW檔或JPG檔,並須保留原始拍攝之EXIF資訊),無法依限完成交付者,主辦單位得撤銷得獎資格。
十一、
著作權相關事項:
(一)
參選作品經發現有下列情形之一,經查證屬實者,由參選或得獎者自負相關法律責任,並賠償主辦單位因此所受之全部損害,主辦單位即撤銷其參選與得獎資格,並追回獎金:
1、
抄襲他人作品,或冒名頂替參加者。
2、
參選作品曾公開發表者。
3、
參選作品曾參加其他比賽或徵選獲獎者。
(二)
得獎作品之著作人應於公布得獎名單後,於主辦單位通知期限內,以書面同意將得獎作品之全部著作財產權無條件授予主辦單位,主辦單位擁有不限時間、地域及次數重製、散布、改作、編輯、公開展示、公開播送、公開傳輸全部或部分得獎作品之利用權限,主辦單位並得再授權予第三人,著作人保證不對主辦單位行使著作人格權,且主辦單位不需再支付任何費用。著作人屆期未完成授權者,主辦單位得撤銷其得獎資格。
十二、
注意事項:
(一)
參選作品上請勿書寫作者姓名(含筆名、代號…等),亦不得加註任何記號。
(二)
參選作品不得插點加大檔案,或經加色、加字、彩繪、疊片、護貝、裝裱、留白邊或畫邊等,不收連作。
(三)
所有參選作品恕不退件,請自行備份。
(四)
獎金支付時,依中華民國稅法規定,得獎費用將列入個人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若得獎金額所得總額超過新台幣20,000元整,將代扣10%稅額(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依法扣繳20%稅金),若得獎人不願依法扣繳,即視為喪失得獎資格;依中華民國稅法規定,得獎金額超過新台幣1,000元,得獎人依規定填寫並繳交個人相關資料,若得獎者不願意提供資料,則視同放棄得獎資格,亦不進行候補。)
(五)
凡送件參選者即視為同意本簡章之規定,且均視為同意主辦單位另行公佈之附屬規定。
十三、
本簡章未盡事宜,修正後另行公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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