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竹縣十大景點攝影比賽
一、宗 旨:
新竹縣政府為響應水資源「永續發展」之議題,並發揚新竹境內豐富的山川、生態等自然景觀及生活、建築等各項人文風情、鼓勵全民來新竹觀光旅遊,促進產、官、學及民眾間相互溝通及互動之關係,特辦理本活動。
二、辦理單位
主辦單位:新竹縣政府國際產業發展處
協辦單位:新竹縣攝影學會、新竹縣政府文化局、新竹縣政府交通旅遊局
三、參賽資格:
凡愛好攝影藝術之人士皆可參加,且前三名每人限得一獎。
四、攝影主題:
以【珍惜水資源、發現新竹美】為主題,題材限新竹縣內風景、自然景觀、民俗風情、政經活動、建築設施等與水資源相關之題材。
五、收件時間:
即日起至100年7月31日止。郵遞送件者,以郵戳為憑、填妥報名表後,連同作品稿件,於期限內郵寄掛號至新竹縣竹北市光明六路10號
新竹縣政府
國際產業發展處〈大陸事務科〉收。親自送件者,應於上班時間內送至收件地點,逾時不予受理。
六、作品規格:
短邊不限,長邊限14~16吋,彩色或黑白相片不拘,混合評審,限十張(含)以內,連作不收,不得裝裱,不留白邊,不得翻拍拷貝,違者取消參賽資格。
七、拍攝時限:
即日起至7月31日所拍攝之照片,且未曾公開發表者(公開發表之定義:平面出版、公開展覽、網路發表包含部落格、參加攝影比賽者,其他參賽者有舉證之權利與義務,並對主辦單位之判定,參賽者不得有異議)。
八、參賽規則:
〈一〉
參賽作品一律不退件〈包括規格不符〉。評審前若遇不可抗力之災變、意外等事故所造成之損失,主辦單位不負賠償責任。
〈二〉 參賽作品應符合主題,內容不得違反善良風俗,違反者,不予評審。
〈三〉 參賽作品背面應黏貼附件『新竹十大美景』攝影比賽報名表,並詳填各項資料。
〈四〉
參賽作品限本人創作,一次拍攝完成,不得人工加色、改色、畫線、裁切、接圖、翻拍、去線、格放、留邊、不得以任何影像軟體作修改與合成。違反者,不予評審;已得獎者,取消得獎資格,並回收已領取之獎金、獎牌。其涉及著作權侵害之法律責任由參賽者自行負責,與主、協辦單位無關。
〈五〉 未獲入選作品主辦單位得視需要徵選作品若干,其著作權歸屬主辦單位所有。
〈六〉
得獎作品,主辦單位得依著作權法行使一切重製及公開展示等之權利,如有宣傳、展覽、印製等相關活動推廣之用途,均不另給酬。
〈七〉 各獎項之獎金、獎品,均應依所得稅法扣繳15%所得稅(獎品依活動獎項所列市值計算需繳稅金)。
〈八〉 得獎作品應於頒獎典禮前繳交原稿底片〈或數位檔〉,檔案為600萬以上畫素規格之JPG檔或TIFF檔;逾規定期限內,視同放棄得獎資格。
〈九〉
參賽者,經獲獎後需親自出席主辦單位舉辦之頒獎典禮,且由本人親自領獎,不得代領。
〈十〉 參賽者視同認可並接受本簡章之各項規定。
九、評審方式:
由主辦單位聘請攝影專家及學者成立評審小組審議評選,評審時間暫定於100年8月中。
十、獎項及名額
〈一〉 金牌獎乙名:獎金伍萬元(折合禮卷)、獎牌乙座。
〈二〉 銀牌獎乙名:獎金參萬元(折合禮卷)、獎牌乙座。
〈三〉 銅牌獎乙名:獎金壹萬元(折合禮卷)、獎牌乙座。
〈四〉 優選獎五名:獎金伍仟元(折合禮卷)、獎牌乙座。
〈五〉 佳作獎十二名:獎金貳仟元(折合禮卷)、獎牌乙座。
十一、
得獎公佈、頒獎與展出時間:
〈一〉
得獎作品於評審後公布在「新竹縣政府全球資訊網」及新竹縣攝影協會網站,並專函通知得獎者。
〈二〉 得獎作品將擇期展出,時間另行公佈。
〈三〉 頒獎時間:另行通知,並公布於新竹縣政府全球資訊網及新竹縣攝影協會網站。
〈四〉 頒獎地點:同頒獎時間公布於新竹縣政府全球資訊網上及新竹縣攝影協會網站。
十二、洽詢方式
〈一〉 活動網址:新竹縣政府全球資訊網、新竹縣攝影學會資訊網。
〈二〉 聯絡電話:新竹縣政府國際產業發展處大陸事務科(03)5518101
分機2330錢科長、2339
田小姐
十三、
本簡章如有未盡事宜,由主辦單位隨時解釋、修正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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