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0年「第13屆新莊美展」


100年「第13屆新莊美展」實施計畫

 

壹、    旨:為提倡美術教育及藝術文化的保存與延續,並促進文化藝術交流及分享創作成果。

貳、主辦單位:新北市政府文化局。  

參、徵件項目:油畫類、水墨類、攝影類。

肆、實施辦法:

一、參選資格:

(一) 參賽者需具中華民國國籍;參賽作品須為近二年內之創作,且不曾獲得任何國內外競賽型展覽優選獎(前三名)以上名次者。

(二) 作品參選各類以一件為限,不收連作。

 

二、送件方式:

()分初選及決選二階段

()初選:

1.以彩色照片或輸出(8×10英吋)一張參加初選。

2.收件日期:7/11()7/26()

3.初選資料恕不退還,請自留備份。

4.請詳填附表一、二、三,信封上註明「新莊美展徵件」,一律以掛號郵寄或親送至新莊文化藝術中心。

      ()決選:

1.主辦單位發函予初選通過者,另行檢送作品原作參加決選。

2.收件日期:8/3()8/15 ()

3.請詳填附表四、五,以郵寄或親送至新莊文化藝術中心參加決選。

類別

組別

初選送件資料

決選送件資料

水墨

國中

 

1.國中組採一次收件,限就讀或設籍新北市新莊區之學生參加。

2.畫作限四開,精裱後,短邊以50公分為上限;須親自落款,直、橫式均可。

高中

送件表、彩色照片或輸出(8×10英吋)一張。

1.畫作限對開,直、橫式均可(35×135公分或67.5×69公分);惟卷軸者限直式。

2.裝裱完成短邊不得超過110 公分,長邊不得超過175公分。

社會

1.畫作限直式全開(69×135公分)。

2.裝裱完成短邊不得超過110公分,長邊不得超過240公分。

油畫

高中

送件表、彩色照片或輸出(8×10英吋)一張。

裱框後長邊以130公分、短邊以110公分為上限。

社會

攝影

高中

送件表、彩色照片或輸出(8×10英吋)一張,彩色、黑白混合評選。

1.裱框作品原作16×20英吋。

2.繳交原稿底片或數位檔光碟,解析度為600()萬畫素以上,檔案格式必須存jpg檔。

社會

※注意事項:

1.送件時請連同報名表、送件表、收據、身分證影本、學生證影本或其他相關證明文件一同交寄。

2.團體報名者應一件一封個別裝袋交寄或親送,資料混雜難辨或填寫不全者,不予受理。

3.作品超出尺寸規格者或未按規定事項辦理者,均不予受理;作品裝裱於木框或鋁框均可,玻璃框一律不收,畫框背面須加木板。

4.作品郵寄送件須包裝妥善,請務必以厚紙箱寄送,逾期不予受理 (以郵戳為憑);因郵遞過程損壞之責,請由作者自行負責。

 

三、評審方式:由本中心聘請專家、學者組成評審委員會評選。

 

.獎勵:

一、各組分別錄取一、二、三名各乙名,並依作品水準及評定標準評選佳作三至五名,由主辦單位頒發獎狀、獎金及專輯乙冊,以上各組成績如未臻水準,得以從缺。

   二、獎金:(獎金依法扣繳所得稅)

 

第一名

第二名

第三名

佳作

5,000

4,000

3,000

獎狀一幀

10,000

8,000

6,000

獎狀一幀

50,000

30,000

20,000

獎狀一幀

 

五、展覽時間:1001014()1026()

    開幕茶會暨頒獎典禮:1001015()上午1000

   

六、收件地點、時間:新莊文化藝術中心 地址:24249新北市新莊區中平路133號。

                    週二∼六09002030,週日、週一09001700                  

每月第一個週一為固定休館日,不辦理收件。

 

七、退件辦法:

1.未得獎作品請於100822()911(),憑收據至新莊文化藝術中心辦理退件。

2.得獎作品請於1001028()1120(),憑收據至新莊文化藝術中心辦理退件。

3.作品逾期未領回者,主辦單位不負保管之責並逕行處理,作者不得異議。

 

八、簡章及報名表索取:

1.紙本索取:新莊文化藝術中心、新北市藝文中心、新北市市府藝廊。

2.網站下載:新莊文化藝術中心網站http//www.chccc.gov.tw

3.新莊文化藝術中心 地址:24249新北市新莊區中平路133號;洽詢電話:(022276-0182

 

九、附則:

1.參展作品文藝中心負保管之責,並有展覽、攝影、刊登及出版等權利(如遇著作權爭議,作者應自行負責),惟遇人力不可抗拒及作品結構本身或裝置不良而遭致損壞者,本局恕不負賠償之責。

2.頒獎典禮得獎人請親自出席,倘若因故無法到場,請務必安排代理人出席以共襄盛舉。

3.參賽作品如有抄襲、重製、冒名頂替、臨摹、數位輸出合成加工者或違反本簡章規定者,除自負法律責任外,主辦單位將取消其獲獎資格、收回獎勵,且三年內不得再參賽。

4.未盡事宜及競賽相關事宜之調整、變更、解釋及其他相關事項,主辦單位得予隨時修訂並另行公佈。

官方網站:http//www.chccc.gov.tw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