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0年「第13屆新莊美展」實施計畫
壹、主
旨:為提倡美術教育及藝術文化的保存與延續,並促進文化藝術交流及分享創作成果。
貳、主辦單位:新北市政府文化局。
參、徵件項目:油畫類、水墨類、攝影類。
肆、實施辦法:
一、參選資格:
(一)
參賽者需具中華民國國籍;參賽作品須為近二年內之創作,且不曾獲得任何國內外競賽型展覽優選獎(前三名)以上名次者。
(二)
作品參選各類以一件為限,不收連作。
二、送件方式:
(一)分初選及決選二階段。
(二)初選:
1.以彩色照片或輸出(8×10英吋)一張參加初選。
2.收件日期:7/11(一)∼7/26(二)。
3.初選資料恕不退還,請自留備份。
4.請詳填附表一、二、三,信封上註明「新莊美展徵件」,一律以掛號郵寄或親送至新莊文化藝術中心。
(三)決選:
1.主辦單位發函予初選通過者,另行檢送作品原作參加決選。
2.收件日期:8/3(三)∼8/15
(一)。
3.請詳填附表四、五,以郵寄或親送至新莊文化藝術中心參加決選。
類別 |
組別 |
初選送件資料 |
決選送件資料 |
水墨 |
國中 |
|
1.國中組採一次收件,限就讀或設籍新北市新莊區之學生參加。
2.畫作限四開,精裱後,短邊以50公分為上限;須親自落款,直、橫式均可。 |
高中 |
送件表、彩色照片或輸出(8×10英吋)一張。 |
1.畫作限對開,直、橫式均可(35×135公分或67.5×69公分);惟卷軸者限直式。
2.裝裱完成短邊不得超過110
公分,長邊不得超過175公分。 |
社會 |
1.畫作限直式全開(69×135公分)。
2.裝裱完成短邊不得超過110公分,長邊不得超過240公分。 |
油畫 |
高中 |
送件表、彩色照片或輸出(8×10英吋)一張。 |
裱框後長邊以130公分、短邊以110公分為上限。 |
社會 |
攝影 |
高中 |
送件表、彩色照片或輸出(8×10英吋)一張,彩色、黑白混合評選。 |
1.裱框作品原作16×20英吋。
2.繳交原稿底片或數位檔光碟,解析度為600(含)萬畫素以上,檔案格式必須存jpg檔。
|
社會 |
※注意事項:
1.送件時請連同報名表、送件表、收據、身分證影本、學生證影本或其他相關證明文件一同交寄。
2.團體報名者應一件一封個別裝袋交寄或親送,資料混雜難辨或填寫不全者,不予受理。
3.作品超出尺寸規格者或未按規定事項辦理者,均不予受理;作品裝裱於木框或鋁框均可,玻璃框一律不收,畫框背面須加木板。
4.作品郵寄送件須包裝妥善,請務必以厚紙箱寄送,逾期不予受理
(以郵戳為憑);因郵遞過程損壞之責,請由作者自行負責。 |
三、評審方式:由本中心聘請專家、學者組成評審委員會評選。
四.獎勵:
一、各組分別錄取一、二、三名各乙名,並依作品水準及評定標準評選佳作三至五名,由主辦單位頒發獎狀、獎金及專輯乙冊,以上各組成績如未臻水準,得以從缺。
二、獎金:(獎金依法扣繳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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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名 |
第二名 |
第三名 |
佳作 |
國
中
組 |
5,000元 |
4,000元 |
3,000元 |
獎狀一幀 |
高
中
組 |
10,000元 |
8,000元 |
6,000元 |
獎狀一幀 |
社
會
組 |
50,000元 |
30,000元 |
20,000元 |
獎狀一幀 |
五、展覽時間:100年10月14日(五)∼10月26日(三);
開幕茶會暨頒獎典禮:100年10月15日(六)上午10:00。
六、收件地點、時間:新莊文化藝術中心
地址:24249新北市新莊區中平路133號。
週二∼六09:00至20:30,週日、週一09:00至17:00。
每月第一個週一為固定休館日,不辦理收件。
七、退件辦法:
1.未得獎作品請於100年8月22日(一)至9月11日(日),憑收據至新莊文化藝術中心辦理退件。
2.得獎作品請於100年10月28日(五)至11月20日(日),憑收據至新莊文化藝術中心辦理退件。
3.作品逾期未領回者,主辦單位不負保管之責並逕行處理,作者不得異議。
八、簡章及報名表索取:
1.紙本索取:新莊文化藝術中心、新北市藝文中心、新北市市府藝廊。
2.網站下載:新莊文化藝術中心網站:http//www.chccc.gov.tw。
3.新莊文化藝術中心
地址:24249新北市新莊區中平路133號;洽詢電話:(02)2276-0182
。
九、附則:
1.參展作品文藝中心負保管之責,並有展覽、攝影、刊登及出版等權利(如遇著作權爭議,作者應自行負責),惟遇人力不可抗拒及作品結構本身或裝置不良而遭致損壞者,本局恕不負賠償之責。
2.頒獎典禮得獎人請親自出席,倘若因故無法到場,請務必安排代理人出席以共襄盛舉。
3.參賽作品如有抄襲、重製、冒名頂替、臨摹、數位輸出合成加工者或違反本簡章規定者,除自負法律責任外,主辦單位將取消其獲獎資格、收回獎勵,且三年內不得再參賽。
4.未盡事宜及競賽相關事宜之調整、變更、解釋及其他相關事項,主辦單位得予隨時修訂並另行公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