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0年新北市觀光景點攝影作品徵選
一、 目的:
為鼓勵民眾分享在本市旅遊之各種體驗與感動,期望透過此種分享,以呈現本市各地自然與人文之多元風貌,俾利後續文宣與網路行銷運用,以形塑本市旅遊正面形象,吸引觀光客至本市,促進觀光產業發展,特舉辦新北市觀光景點創作獎勵徵選活動。
二、 主辦單位:
新北市政府觀光旅遊局
三、 參選對象及資格:
凡具有中華民國國籍之國民均可參加,未滿20歲之參加者須經法定代理人書面簽名同意。
四、 徵選主題:
(一)
賞花:櫻花、杜鵑花、百合花、流蘇花、桐花、野薑花、芒花…等。
(二)
元旦迎曙光:三貂角、鼻頭角、福隆海水浴場、金瓜石報時山、九份樹梅坪停車場…等地。
(三)
建築之美
1、
瑞芳區水湳洞、金瓜石及九份之歷史建築(如水圳橋、勸濟堂、昭靈宮等)。
2、
其他建築:寺廟、博物館、古厝、老街、車站、燈塔、橋樑、古蹟…等。
(四)
生態旅遊:溼地、賞螢、賞鳥…等。
(五)
節慶活動:櫻花季、平溪天燈節、萬里野柳淨港過火節、三峽清水祖師祭、中和潑水節、土城桐花節、福隆沙雕藝術季、金瓜石礦山金采節、貢寮國際海洋音樂祭、國際陶瓷藝術節、三峽藍染節、石門國際風箏節、泰山獅王文化節、烏來金山萬里溫泉季…等。
(六)
旅遊秘境
五、 作品規格:
(一)
參選作品限100年拍攝之作品。
(二)
傳統與數位相機作品皆可參選,彩色與黑白照片不拘,使用數位相機者,畫素品質須在800萬畫素以上。
(三)
參選作品一律沖洗成8x12吋照片。
(四)
參選作品不得合成。
(五)
參賽者須撰寫作品簡介,字數限100字以內,不列入評分。
六、 評選:
(一)
由主辦單位就報名文件進行資格審查,有未符簡章規定,經通知限期補正,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仍未齊全者,均不予受理。
(二)
參選作品由主辦單位聘請相關專業人士及本府代表組成評選會評選之。
(三)
評選委員認為參選作品未達水準,得決議獎項從缺或酌減錄取名額。
(四)
參選者須尊重評選會之決議,對評選結果不得議異。
七、 獎勵名額及金額:
預定辦理兩次攝影作品之徵選,每次徵選300件,合計徵選600件,每件新臺幣1,000元。
八、 報名方式:
(一)
預定辦理兩次攝影作品之徵選,報名期限如下,以郵戳為憑,逾期恕不受理:
1、 第一次:100年5月2日起至100年5月31日止。
2、 第二次:100年9月1日起至100年9月30日止。
(二)
活動簡章及報名表請向新北市政府觀光旅遊局(地址:22001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1段161號7樓)索取,或逕自新北市政府觀光旅遊局網站(公布欄-最新消息)下載(網址:http://www.tourism.ntpc.gov.tw)。
(三)
請詳細填妥報名表1式1份,連同參選作品1式1份,掛號郵寄或親送新北市政府觀光旅遊局旅遊行銷科顏先生收,務請於信封上註明「參加新北市觀光景點攝影作品徵選」。
(四)
郵寄前請先行妥善包裝保護,並以掛號郵寄,如因郵遞過程中不可抗力因素致生任何損害,主辦辦單位不負任何賠償責任。
(五)
洽詢專線:(02)2960-3456分機6336
九、 得獎須知:
(一)
經評選後得獎名單公布於主辦單位官方網站,並專函通知得獎者,未得獎者不另行通知。
(二)
得獎作品以傳統相機拍攝者,得獎者須於主辦單位通知期限內,繳交底片,並自行將底片掃描後儲存於光碟片,並附上得獎作品之JPG與TIFF檔案;以數位相機拍攝者,須於主辦單位通知期限內,繳交原始檔(RAW檔或JPG檔,並須保留原始拍攝之EXIF資訊),無法依限完成交付者,主辦單位得撤銷得獎資格。
十、 著作權相關事項:
(一)
參選作品經發現有下列情形之一,經查證屬實者,由參選或得獎者自負相關法律責任,並賠償主辦單位因此所受之全部損害,主辦單位即撤銷其參選與得獎資格,並追回獎金:
1、
抄襲他人作品,或冒名頂替參加者。
2、 參選作品曾公開發表者。
3、
參選作品曾參加其他比賽或徵選獲獎者。
(二)
得獎作品之著作人應於公布得獎名單後,於主辦單位通知期限內,以書面同意將得獎作品之全部著作財產權無條件授予主辦單位,主辦單位擁有不限時間、地域及次數重製、散布、改作、編輯、公開展示、公開播送、公開傳輸全部或部分得獎作品之利用權限,主辦單位並得再授權予第三人,著作人保證不對主辦單位行使著作人格權,且主辦單位不需再支付任何費用。著作人屆期未完成授權者,主辦單位得撤銷其得獎資格。
十一、 注意事項:
(一)
每項徵選主題不限作品數量。
(二)
參選作品上請勿書寫作者姓名(含筆名、代號…等),亦不得加註任何記號。
(三)
參選作品不得插點加大檔案,或經加色、加字、彩繪、疊片、護貝、裝裱、留白邊或畫邊等,不收連作。
(四)
所有參選作品恕不退件,請自行備份。
(五)
獎金支付時,須依稅法相關規定代扣所得稅。
(六)
凡送件參選者即視為同意本簡章之規定,且均視為同意主辦單位另行公佈之附屬規定。
十二、
本簡章未盡事宜,
修正後另行公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