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9屆桃源美展 徵件簡章
壹、
宗 旨:為提倡全民美育,推展美術創作風氣,進而鼓勵國內愛好藝術者持續創作。
貳、
主辦單位:桃園縣政府
承辦單位:桃園縣政府文化局
參、邀請作品
一、邀請當屆籌備委員以及初、複審評審委員每人乙件作品。
二、請依受邀類別提供作品,作品尺寸請參考參賽作品之相關規定。
三、可提供作品原件展出,或提供作品檔案(電子檔、照片、底片等)供本局製作畫冊,本局將致贈感謝狀乙紙、畫冊2冊,以示謝忱。
肆、參賽作品
一、參賽資格:設籍台灣之藝術家,均得以個人方式參賽。
二、參賽作品規範:
(一)參賽作品須為創作者二年內之作品。
(二)參賽者每類以乙件為限。
(三)有下列情事者,將取消資格及獎金,且三年內不得再送件參賽:
1.抄襲或偽冒之作品
2.違反著作權法或其他法律相關規定者
3.曾在公開競賽獲入選以上得獎作品
4.不願接受本局展出或放棄得獎獎項者
5.其他違反簡章情節重大者
三、參賽類別及作品規格:
※參賽者應自行注意作品尺寸規定,經本局發現尺寸不符規定者,將拒收或予以退件。
※以玻璃裝裱者拒收。
※作品重量以本局電梯承載荷重(700公斤)為限。重量200公斤以上者,參賽者應全程自行搬運、佈置。
(一)水墨:裝裱完成後(含框)總尺寸不得超過高220公分×寬150公分。
(二)膠彩:畫心尺寸最小20號(72.5×60.5公分),最大100號(162×132公分),務必裝框,畫框背面須加木板。
(三)書法(篆刻):尺寸同水墨類規格。篆刻作品鈐印以20至40方印為限。
(四)油畫:畫心尺寸最小20號(72.5×60.5公分)、最大100號(162×132公分),畫框背面須加木板。
(五)水彩:畫心尺寸最小56×56公分,最大165×165公分。
(六)雕塑:可送多件連作,但作品總尺寸各邊不得大於200公分。
作品空間需適於本局展覽室並便於搬運。
(七)工藝:包含各種材質之創作,兼具實用機能與美感之作品。
可送多件連作,但作品總尺寸各邊不得大於200公分。
(八)視覺設計:包含電腦繪圖、插畫、包裝設計、平面設計等。平面作品畫心尺寸最大全開(高
114x寬79
公分)。
(九)攝影:包含數位攝影。彩色黑白混合評審。畫心長邊限50.8公分(短邊不得小於25.4公分)至
76.2公分(短邊不得小於38.1公分)。
(十)版畫:紙張尺寸最小對開(73×50公分)、最大150×150公分,版種不拘,需創作者簽名。
四、參賽辦法:
(一)初審:繳交光碟或照片二擇一:(初審資料恕不退件,請自行備檔留存)
1.
照片:繳交完整作品全貌照片約8×10或8×12吋1張,(系列或聯幅作品亦請全部並置
拍攝),照片背面右上角黏貼附表一。另附局部圖或細部圖2張,每張至少4x6
吋,每件作品共需繳交3張照片。攝影作品需繳交完整作品照片1張,長邊限
12吋,短邊不得小於6吋。
2.
光碟:燒錄送件表Word檔及參賽作品圖檔(除攝影類外,作品圖檔亦需3張),圖檔
解析度300dpi,檔案大小約1MB,檔名為作品名稱。光碟上請註明作者及作品
名稱、作品類別。
3.初審依據照片或照片電子檔評審,參選者需以專業水準拍攝照片,務請清晰。
4.參賽送件表、作品照片或光碟寄至:33053桃園市縣府路21號,視覺藝術科收,信封請加註:「參加第29屆桃源美展
OO類」。
(二)複審:
1.通過初審者,由本局通知作者提送原件至本局視覺藝術科,作品背面右上角黏貼附表二。
2.凡上屆(第28屆桃源美展)各類前3名得獎者,可免初審直接參加複審,惟參賽類別須
與曾獲獎類別相符。
五、評審會議:
(一)由本局聘請學者、專家擔任評審委員進行評審,評審過程依行政程序法第32條相關迴避規定進行,參賽者不得對評審結果提出異議。
(二)初審分十類評選,各類選出若干名進入複審。
(三)複審分十類審查原作,每類選出前3名各1位及佳作、入選若干名。
六、獎勵方式:
(一)各類錄取前3名各1位及佳作、入選若干名,參賽作品未達複審評審標準時,經該類評審決議得予從缺。
(二)各類「第1名」可獲獎金新台幣肆萬元(含稅15﹪)、獎狀乙紙、畫冊3份。
(三)各類「第2名」可獲獎金新台幣貳萬元(含稅15﹪)、獎狀乙紙、畫冊3份。
(四)各類「第3名」可獲獎金新台幣壹萬元(含稅15﹪)、獎狀乙紙、畫冊3份。
(五)各類「佳作」可獲獎狀乙紙、畫冊2份。
(六)各類「入選」可獲獎狀乙紙、畫冊1份。
伍、工作進度表
工作項目 |
時間 |
備註 |
簡章公佈 |
5月初 |
公佈於本局網站及部落格,紙本簡章
於各縣市文化局免費索取 |
初審收件 |
6/27(週一)至7/18(週一),約3週 |
郵戳為憑或親自送件 |
初審 |
7月底 |
入選名單於網站公布並以紙本公文個別通知 |
複審原件收件
邀請作品收件 |
8/10(週三)至8/19(週五),約1週 |
本局桃園館3樓視覺藝術科 |
複審 |
8月底 |
複審結果於網站公布並以紙本公文個別通知 |
佈展 |
11/15(週二)、11/16(週三) |
本局桃園館、中壢藝術館 |
展覽時間 |
11/17(週四)至12/11(週日),約4週 |
本局桃園館 |
撤展 |
12/12(週一) |
本局桃園館、中壢藝術館 |
頒獎典禮 |
11/19(週六) |
本局桃園館 |
巡迴展 |
另行規劃 |
未定 |
作品退件 |
12/13(週二)至12/16(週日) |
親自取件或貨運收送(自費) |
陸、附則
一、收退件
(一)複審作品請於規定時間內送交收件地點,由承辦單位發給收據存執,並簽寫切結書,俟展覽會全部結束後憑據領回作品。
(二)所有參賽作品均須視本局展覽規畫參與巡迴展出,俟巡迴展結束後退件。
(三)通知退件時間後逾期一個月未領回者,本局不負保管之責。
二、本局得對所有得獎作品為無償教學、研究、展覽、攝影、宣傳、出版、上網、製作成果光碟、文宣推廣品等任何形式之非營利性使用,參賽者不得異議或對本局主張著作財產權。
三、參賽者如有抄襲、重作、臨摹、及冒名頂替之情形,或違反本簡章規定者,除自負法律責任外,主辦單位得逕取消其參賽資格並公佈之,追回獎金及獎座(狀),且3年內不得再參賽。
四、作品保險
(一)保險時間:複審收件截止日至退件截止日。
(二)保額最高賠償金:邀請作品每件新台幣壹拾萬元,參賽複審作品每件新台幣貳萬元。
(三)主辦單位對展出作品負保管之責,惟遇人力不可抗拒情事而遭致損壞時,不負賠償之責。
五、本徵件簡章未盡或修正事宜隨時公布之。
六、活動訊息公告處:
(一)桃園縣政府文化局網站
http://www.tyccc.gov.tw/,徵件簡章公告於「下載專區」,比賽結果、活動訊息公告於「最新消息、新聞稿」
(二)活動部落格http://taoyuan.pixnet.net/blog,徵件簡章、比賽結果、活動訊息公告、參賽者意見交流。
(三)洽詢電話:03-3322592
# 8540王小姐,傳真:03-3354384,或洽縣府1999專線。
地址:33053桃園市縣府路21號桃園縣政府文化局視覺藝術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