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新竹美展徵件


2011新竹美展徵件

一、計畫目標︰

為倡導新竹縣市藝文風氣,促進地方文化藝術健全發展,鼓勵藝術工作者研究、創作,以提昇藝術創作水準,落實藝術與生活結合之理念。

二、辦理單位︰

(一)    指導單位︰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

(二)    主辦單位︰新竹市政府、新竹縣政府

(三)    承辦單位︰新竹市文化局、新竹縣政府文化局

三、實施方式︰

分邀請與徵選作品,作品共分7類,由新竹縣市每年輪流辦理。

()邀請作品︰由主辦單位就下列原則邀請之,接受邀請者不得就該類再參加比賽。

1 .本屆美展評審委員。

2 .曾獲近3屆新竹美展首獎得主者,列為邀請對象,但以邀請3次為限。

()徵選作品:

1 .凡出生或現設籍、居住、就學、就業於新竹縣、市之藝術創作者皆可參賽。

2 .以本人最近3年內未曾參加任何公辦美展之作品為限,每人參加乙類,每類以乙件為限。

3 .歷屆新竹美展首獎得主參賽同類別者免初審,但仍需於1 0 053 1(星期二)62(星期四)內送達送件表(含相片)及參賽作品。

4 .如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取消參賽資格:

( 1 )作品完成逾3年以上者。

( 2 )作品曾參加國內外各種競賽經發表者。

( 3 )實體作品與初審相片原標示尺寸不合者。

( 4 )未依規定送件者。

( 5 )參賽者如有抄襲、重作及冒名頂替之情形,或違反簡章有關規定者,除自負法律責任外,承辦單位得逕自取消其參賽資格,並限3年內不得參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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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收件日期:

100531日(星期二)至62日(星期四)送達承辦單位,若作品以郵寄方式寄至本局不予收件,並不負保管責任。

2)收件時間:9:00-11:3013:00-16:30

3)收件地點:依類別分別送承辦單位

4)收件方式:參賽者應填具報名表件並檢送4×6相片3張【參賽作品1張、參考作品2張】

、同時繳交參賽作品及參展資格證明文件。

四、責任:

()承辦單位對徵展及邀請作品負保管之責,惟遇人力不可抗拒情事、作品材質脆弱、作品本身結構及裝置不良、裝箱作品未標示開箱圖示,導致作品裝卸遭受損害者,承辦單位不負賠償之責。

()凡入選以上作品,應全程配合主〈承〉辦單位辦理作品展出及專輯出版等事宜,不得拒絕。

五、保險:

邀請作品:保險期限自作品收件後至作品展畢退件之日止。保額以作者報價,務請於送件表格中申明,惟作品申報價格過高,至影響保費預算支出者,送請籌備委員會議定價格,作者不得提出異議。

徵選作品:參加審查之作品,保險期限自64日起作品收件後至退件截止日止,保額最高賠償金每件作品均以新台幣貳萬元計。各類作品經決審獲入選以上獎項者,每件作品保額均以新台幣伍萬元計。

六、退件:1 0 01 01 0(星期一)以後全部採託運退件,運費、包裝費自付,承辦單位不負安全保管之責。

七、獎勵:

竹塹獎:各類取乙名,獎金每名新台幣壹拾萬元正(含獎金與收藏費),獎狀乙只與專輯1 0冊,作品由承辦單位分別收藏(攝影作品含原底片或高階電子檔,書法篆刻類含盒裝印石)。

優 選:各類約取4名,獎金每名新台幣壹萬元正,獎狀乙只與專輯3冊。

佳 作:各類約取6名,獎金每名新台幣伍仟元正,獎狀乙只與專輯3冊。

入 選:各類組設若干名,每名發給獎狀乙只與專輯2冊。

註:(一)作品未達評審委員認定之標準,獎額得從缺。(二)獎金內含所得稅。

八、頒獎典禮日期:1 0 092 5日(星期日)上午1 00 0,邀請函另送。

地點:新竹縣政府文化局美術館。

九、權利:

(一)展覽作品主(承)辦單位有研究、攝影、宣傳、網頁製作、展覽、出版以及出版品販售等權利,作者不得對主(承)辦單位行使著作人格權。

(二)參賽資格如有異議,經查證不符資格者,取消獲獎資格,如已發給獎金、獎狀時,主(承)辦單位得追討所領獎金、獎狀。

十、美展作業時程表:請參閱簡章十一、本美展簡章可至新竹縣市文化局服務台索取,或上新竹市文化局網站w w w . h c c c b . g o v . t w

新竹縣政府文化局網站w w w . h c h c c . g o v . t w

**詳情請至官網下載簡章**

 

官方網站:【進入比賽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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