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臺灣燈會在苗栗攝影比賽」攝影比賽簡章
一、 活動宗旨
2011臺灣燈會將於2月17日至2月28日在苗栗竹南頭份運動公園舉辦,預計將吸引700萬人次旅客前往本縣賞燈及觀光,為迎接苗栗創縣60年來最大國際盛會,
期透過專業的攝影鏡頭捕捉2011臺灣燈會在苗栗各燈區特色、景觀、風情等獨特魅力,讓民眾對苗栗縣容有煥然一新的全新感受,同時更深入了解苗栗、貼近苗栗。
二、
主辦單位
苗栗縣政府
三、
承辦單位
苗栗縣政府稅務局
四、
協辦單位
苗栗縣政府國際文化觀光局
五、
執行單位
攝影家手札科技有限公司
六、
攝影主題
「2011臺灣燈會在苗栗」各燈區特色、人文活動等景觀與風情。
七、
參加對象
海內、外愛好攝影之人士。(直接或間接參與本案之工作人員不得參與,以示公允。)
八、
作品規格
1.
傳統相機
˙底片拍攝者,請將所有參賽作品進行掃描成TIFF檔,並統一儲存於一張光碟片繳交。(投稿參賽時底片請自行保管,經獲獎通知時再行繳交)
2.
數位相機
˙交件作品畫素須達800萬畫素以上。
˙數位相機拍攝者,請將所有參賽作品之原始檔全部儲存於一張光碟片繳交。(如拍攝相機原始檔為RAW檔者,須繳交參賽作品之原始RAW檔及轉存TIFF檔兩種檔案形式;若拍攝相機原始檔為JPEG檔者,則只須繳交原始之JPEG檔,惟上述原始檔案皆須保留原始EXIF檔資訊。)
3.
不論是傳統或數位相機拍攝,參賽作品請沖洗成8*12吋或最短邊至少為8吋以上之相片參賽。
4.
不限軟片及相紙廠牌,不得留白邊。
5.
每件作品背面皆須浮貼一張報名表,表格內各項資料須詳細填寫。
6.
不限參賽作品數,惟銅牌獎以上(含銅牌獎)獎項,每人限得1件。
7.
未符合以上格式或規定者視同棄權。
九、
參賽方式
1.
簡章及報名表索取
請洽活動網站(http://mlc2011.photosharp.com.tw)、2011台灣燈會主題網(http://2011taiwanlantern.net/)及苗栗縣政府稅務局(http://www.mlftax.gov.tw)網站下載,或附回郵信封郵寄至收件地址函索。
洽詢電話:(02)23610998、0917889082,傳真:(02)23611198。
2.
收件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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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11年3月1日起至2011年4月1日止,親送或以掛號寄送方式報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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繳件內容:連同參賽作品、報名表、原始檔光碟彌封完整並善加包裝,於信封右側請註明參加「參加2011臺灣燈會在苗栗攝影比賽」字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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郵寄地址:10099臺北郵局第
22183
號信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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親送地址:台北市武昌街一段1-2號4F
或
苗栗縣政府稅務局(360
苗栗縣苗栗市府前
路46號)
3.
光碟片上請註明姓名及「2011臺灣燈會在苗栗攝影比賽」字樣。
4.
報名表務必詳實填寫,每件參賽作品背面均須浮貼一份報名表。為節省資源,響應推動節能減碳之政策,請集中作品以親送或掛號郵寄送件。
5.
來函請彌封完整並善加包裝,如於郵遞運送途中損壞或遺失,概由寄件人負責,主、承辦單位不負賠償責任。
十、
獎項及獎額
金牌1名:獎金新臺幣8萬元整及琉璃獎座一座。
銀牌1名:獎金新臺幣6萬元整及琉璃獎座一座。
銅牌1名:獎金新臺幣3萬元整及琉璃獎座一座。
優選7名:獎金新臺幣1萬元整及獎狀乙紙。
佳作50名:獎金新臺幣5千元整及獎狀乙紙。
(各獎項獎金,依中華民國所得稅法扣繳所得稅。)
十一、
評審規定
1.
邀請學者專家5-7名,共同組成「2011臺灣燈會在苗栗攝影
比賽」評選小組,評選小組人員與參賽者不得有三親等以內之關係。
2.
評選程序分資格審查、初審及決審三階段,經由公開審慎評選(評選方式及程序需與承辦單位協商同意後始得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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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格審查:本階段主要針對參賽資格作嚴格之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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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審:本階段將針對參賽作品作第一階段的審查,評選以意念及主題表達(10%)、創意(20%)、技巧(20%)、構圖(20%)、光影(20%)、特色(10%)為評審之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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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審:本階段將進行最後之評選,並選拔出各獎項之得獎者。
十二、
得獎公布、頒獎時間及作品郵票集製作
(未得獎者不另行通知):
·
比賽結果:2011年6月30日前揭曉,並公布於活動網頁及苗栗縣政府稅務局網站,另以專函通知得獎者。
·
頒獎時間及地點:另行通知並公布於活動網頁。
·
作品郵票集製作日期:於評審結果底定後一星期內送中華郵政製作。
十三、
參賽規則
1.
參賽作品須符合攝影主題;作品須符合規格,違反者視同棄權不予評審。
2.
參賽作品限「未曾公開發表者」或「未曾在其他比賽獲獎者」。作品著作權有爭議、所有權已被買斷者,請勿參加本活動,違反者不予評審。
3.
參賽作品未達標準經評審確定,獎項得從缺。
4.
參賽作品須與「2011臺灣燈會在苗栗攝影比賽」報名表一併交件,並詳填各項資料。一件作品附一張報名表,報名表請以浮貼方式貼附於作品背面。
5.
請妥善保護作品並以掛號郵件交寄。參賽作品因郵遞或不可抗力致生損害,主、承辦單位不負賠償責任。
6.
參賽作品不得翻攝、抄襲他人作品。如有不實,經評審發現,將違反者視同棄權不予評審。
7.
參賽作品不得進行合成,亦不得插點加大檔案或經加色、加字、彩繪、疊片、護貝、裝裱、留白邊或是畫邊等,不收連作。違反者,不予評審。
8.
凡參賽者不得以夫妻、子女、朋友或任何關係,將參賽作品之著作權讓與、買賣以行冒名頂替參賽之實。
9.
為鼓勵愛好攝影者踴躍參加,每人參賽作品數量不限,惟銅牌獎以上(含銅牌獎)獎項,每人限得1件。比賽作品未達標準,獎項得從缺或減之,不遞補。
10.
參賽作品正反面均不得做任何註記、塗色或簽名,違者視同棄權。
11.
所有得獎作品、原稿底片及數位檔案之著作財產權,自公布得獎日起歸屬「苗栗縣政府」所有;主、承辦單位依法有重製、公開展示及不限時間、次數、方式使用之權利,均不另予通知及致酬。經公布得獎之作品,得獎人不得要求取消得獎資格。各獎項之獎金,依中華民國所得稅法扣繳所得稅。(得獎獎金超過二萬元者應依所得稅法規定,預先扣繳所得稅10%。)
12.
未獲獎作品(照片或光碟)不予退回。原始檔案請參賽者自行備份。參賽作品一律不退件。
13.
評選前如遇不可抗力之災變、意外等事故所造成之損失,主、承辦單位不負賠償之責。
14.
凡違反本攝影比賽之任一規定之得獎者,將取消得獎資格(獎位不予遞補),追回獎金、紀念品、獎座、獎牌或獎狀,公布姓名,並限制五年內不得參加本單位舉辦之各項攝影比賽,且其觸犯法律應負之責任,須自行承擔,與主、承辦單位無關。
15.
凡參賽即視同認可並接受本簡章之各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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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得隨時補充或修正,將以最新公告為主;主辦、承辦單位對於活動內容及獎品保有修改及最後解釋之權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