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苗栗縣100年度苗栗美展」簡章
一、宗
旨:為推展地方文化藝術教育,鼓勵藝術工作者創作風氣,藉以收觀摩鑑賞之效,提昇本縣藝術創作水準,充實民眾休閒生活以加強基層文化建設。
二、指導單位: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
三、主辦單位:苗栗縣政府
四、承辦單位:苗栗縣政府國際文化觀光局
五、協辦單位:財團法人苗栗縣文化基金會、苗栗縣各藝文社團、18鄉鎮市公所。
六、計畫內容與實施方式:
(一)徵件時間:100年4月22、23、24日。
(二)展覽時間:100年8月24日至9月11日。
(三)展覽地點:苗栗縣政府國際文化觀光局陳列館
(四)參加對象: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
1.設籍苗栗縣一年以上之美術創作者(請攜帶身分證查驗)。
2.苗栗縣各藝文社團入會一年以上之會員(請附該會開立之會員證明)。
3.在苗栗縣就學(請附學生證影本)或服務一年以上目前任職於苗栗(請附投保證明及服務證明影本)之外縣市籍美術創作者。
(五)展出方式:
1.徵選作品類別:分水墨、書法、油畫、水彩、攝影、自由媒材等6類。
※<水
墨>:包括膠彩,一律裱褙完成,連框裝裱或卷軸後限200公分×100公分以內,不得以玻璃裝框。
※<書
法>:包括篆刻,規格同水墨。
※<油
畫>:最小以10號以上,最大以50號以內為限,請勿以玻璃裝框。
※<水
彩>:包括粉彩,最小以四開以上,最大以全開以內為限,不得以玻璃裝框。
※<攝
影>:作品長邊以20吋為限(短邊不得小於12吋為限)並加框,連作及玻璃裝框者不收(除4×6吋照片貼於送件簡歷表外,並附上電子檔光碟乙份作為印製專輯之用。)。
※<自由媒材>:包括美術工藝、雕塑、版畫、等各類作品,作品規格長、寬、高各以100公分以內為限,不得以玻璃裝框。
2.徵選作品資格:凡符合第六項第四點資格者,以創作者本人最近二年內之創作為原則,且未在本局展出,並未曾參加任何公開徵件美展、比賽中發表展覽過之作品,徵選作品每人限一件。(徵件簡章及送件登記表請至苗栗縣政府國際文化觀光局網站http://www.mlc.gov.tw下載)。
3.徵選作品審查:
(1)評審委員由承辦單位聘請學者專家組成評審委員會審查,皆以實際作品做初審,入選15名,再由各領域專家學者共同會審,各類作品錄取第一名1位、第二名1位、第三名1位、優選5位,佳作若干名,以上各類作品若未達評審委員的標準得以「從缺」。參加人員對評審委員審查結果,不得提出異議。
(2)送件時請附簡歷及兩吋半身照片一張(照片背面請書寫姓名,並浮貼於照片欄內),並黏貼相關證明文件(身分證、戶口名簿、學生證、投保證明及服務證明等影本),請務必附上徵選作品照片4×6吋乙張(參加每類作品皆需要)。若資料不符、填寫不全及作品送件時作品本身結構或裝置不良者,皆不予受理。
4.收退件:
(1)參展者送件時請先行填妥送件登記表(請逕向苗栗縣政府國際文化觀光局展演藝術科索取),連同作品於規定時間內親自或委託他人送至本局,由本局給據付執,俟展覽結束後憑據領回作品。若作品以郵寄方式寄至本局者不予收件,並不負保管之責。
(2)所有未入選作品及參展作品於退件通知後逾期未領回者,承辦單位不負保管賠償之責。
(3)承辦單位:※電話:037-352961∼4分機612∼618
※地址:36045苗栗市北苗里自治路50號
收退件地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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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件日期及時間 |
未入選作品退件
日期及時間 |
得獎作品展畢退件
日期及時間 |
苗栗縣政府
國際文化觀光局
陳列館 |
日期 |
100年4月22、23、24日 |
100年6月17、18、19日 |
100年9月16、17、18日 |
時間 |
上午09:00至12:00;
下午13:00至17:00。 |
上午09:00至12:00;
下午13:00至17:00。 |
上午09:00至12:00;
下午13:00至17:00。 |
5.獎勵及罰則:
(1)送件作品不得有代筆、冒名頂替、抄襲或疑異等情事,事後若經發現則承辦單位視情況得以要求現場施作,若經查證屬實者,除追回獎金及獎狀、公布姓名,並限制五年內不得參加本縣舉辦之各項比賽。
(2)送件作品經評審佳作以上者方得展出,並贈展覽專輯乙冊(俟出版後由承辦單位通知領取),各類第一名1位、第二名1位、第三名1位、優選5名由主辦單位頒發獎狀及獎金(第一名伍萬元、第二名參萬伍仟元、第三名貳萬元、優選伍仟元;前三名得獎者,經徵詢同意後得由本局典藏,並頒贈典藏獎狀。)佳作若干名,頒發獎狀,不頒發獎金。
(3)累計三年得名次者,列為該類別之苗栗縣美術家聯展,而不得參加同類別之徵選。參加其他類別之徵選,不受此限。
6.承辦單位對於徵件得獎作品均有展覽、攝影及出版專輯等相關權利。
7.頒獎日期:100年8月27日(星期六)上午10點。
8.頒獎地點:苗栗縣政府國際文化觀光局中正堂。
七、附
則:
(一)展出作品由承辦單位依整體考量展陳佈置。
(二)作品送交後由承辦單位負保管責任,惟遇人力不可抗拒情事或作品本身結構、製作及裝置不良而損壞者,承辦單位不予負責。
(三)凡貴重易碎作品參展以安全為考量,請作者加裝保護措施,並由承辦單位辦理保險,如必要得請協助佈展、卸展。
(四)參與本次展出者應確依本實施計畫各項規定作業。
(五)所獲獎金依法扣繳所得稅10%。
(六)本計畫經籌備委員會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