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新竹縣『映像六家新瓦屋攝影比賽』簡章
一、活動宗旨:新竹縣是一個藝文薈莘、水秀山明的客家大縣,蘊涵著豐富的
人文與自然景觀。為鼓勵居民探索在地文化特色,記錄新瓦屋傳統藝術、民俗慶典及活動,特辦理本活動。
二、辦理單位:
指導單位:新竹縣政府新竹縣議會
主辦單位:新竹縣政府文化局
協辦單位:新竹縣攝影學會
三、參賽資格:凡愛好攝影人士皆可參加。
四、攝影主題:題材限2010新竹縣六家新瓦屋、民俗公園之傳統藝術、民俗慶典及活動。
五、拍攝時限:99年10月21日至11月20日所拍攝之照片。
六、作品規格:短邊不限,長邊限14~16吋,彩色或黑白相片不拘,混合評審,限十張(含)以內,連作不收,不得裝裱,不留白邊,不得翻拍拷貝,違者取消參賽資格。
七、收件日期:即日起至99年11月
21
日止。郵遞送件者,以郵戳為憑;親自送件者,應於上班時間內送至收件地點,逾時不予受理。
八、收件地點:30295新竹縣竹北市縣政九路號
新竹縣政府文化局(展覽藝術科)
收。
九、參賽規則:
(一)參賽作品應符合攝影主題,作品內容不得違反善良風俗,違反者,不予評審。
(二)參賽作品背面應黏貼附件「『2010新竹縣映像六家新瓦屋』攝影比賽報名表」,並詳填各項資料。
(三)參賽作品不得重製、抄襲盜用他人作品、裝錶、護貝。違反者,不予評審;已得獎者,取消得獎資格(獎位不予遞補),並回收已領取之獎牌、紀念品及獎金。其涉著作權侵害之法律責任由參賽者自行負責,與主、協辦單位無關。
(四)主辦單位依著作權法得以運用入選作品,行使於宣傳、展覽、專輯、印製等相關活動推廣之用途,且不另支酬。
(五)郵遞者,請用硬紙板保護並以掛號郵件交寄,信封上請註明「參加『2010花鼓節」字樣。參賽作品因郵遞或不可抗力之損害,主、協辦單位不負賠償責任。
(六)得獎作品及原稿底片(或數位檔)之著作財產權,自公布得獎日起,讓與主辦單位。前開所稱著作財產權,依著作權法第三章第四節之規定。
(七)得獎作品應於頒獎典禮前繳交得獎作品之原稿底片或得獎作品之電子檔,檔案為600萬以上畫素規格之jpg檔或Tiff檔。
(八)銅牌獎以上獎項,每人限得一件,經公布得獎之作品,得獎人不得要求取消得獎資格。
(九)參賽作品一律不予退件。
(十)獎金均應依所得稅法扣繳所得稅。
(十一)參賽者視同認可並接受本簡章之各項規定。
十、評審方式:
(一)由主辦單位聘請攝影專家及學者組成評審小組負責參賽作品之評審。
(二)評審日期:暫訂於99年12月1日。
十一、獎項及名額:
(一)金牌獎1名:獎金新台幣壹萬貳仟元、獎牌乙座。
(二)銀牌獎1名:獎金新台幣捌仟元、獎牌乙座。
(三)銅牌獎1名:獎金新台幣伍仟元、獎牌乙座。
(四)優選獎5名:獎金新台幣參仟元、獎牌乙座。
(五)佳作獎12名:獎金新台幣壹仟元,獎牌乙座。
十三、得獎公布、頒獎與展出時間:
(一)得獎作品預計於99年12
月6
日公布在「新竹縣政府文化局資訊網」,並專函通知得獎者。
(二)得獎作品將擇期於展示館內展出,時間另行公布。
(三)頒獎時間:另行通知(暫訂於99年12月12日),並公布於新竹縣政府文化局資訊網。
(四)頒獎地點:同頒獎時間公佈於新竹縣政府文化局資訊網。
十四、洽詢方式:
(一)活動網址:新竹縣政府文化局,新竹縣攝影學會資訊網。
(二)聯絡電話:新竹縣政府文化(03)5510201分機253
十五、本簡章如有未盡事宜,由主辦單位隨時解釋、修正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