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台南市龍舟錦標賽攝影比賽簡章
一.主
旨: 為配合2010年本市龍舟錦標賽,以攝影藝術來發揚中國傳統民俗風情,推動文化建設,切磋影藝,期能為2010年本市國際龍舟競賽各項活動盛況、民俗藝術,留下珍貴鏡頭及美麗畫面,特舉辦本攝影比賽。
二.指導單位:
行政院體育委員會
三.主辦單位:
台南市政府。
四.承辦單位:
台南市攝影學會。
五.參加資格:
凡愛好攝影人士均歡迎參加。
六.攝影題材:
以2010年台南市龍舟錦標賽之各項活動為主
1.
祭江開幕:99年6月12日(星期四)晚上六時。
地點:安億橋至承天橋河段
2.
比賽時段:99年6月12日∼16日下午至晚上九時以前
地點:安億橋至承天橋河段
3.
決賽閉幕:99年6月16日(星期三)晚上九時。
地點:安億橋至承天橋河段
七.作品規格:數位相機
軟片不限,一律放大5*7吋之彩色照片,連作限4張以內,不得格放、
電腦合成,並於背面註明姓名、住址、電話、題名。
八.參加張數:
不限。
九.獎勵辦法:
金牌獎乙名,獎金新台幣柒仟元。
銀牌獎乙名,獎金新台幣陸仟元。
銅牌獎乙名,獎金新台幣伍仟元。
優選獎十名,各頒獎金新台幣壹仟元。
佳作獎若干名,各頒獎金新台幣伍佰元。
十.
收件截止日期:99年6月30日前寄達為準。
十一.收件地點: 台南市攝影學會(台南市
701東門路二段324號
電話:06-3363778)
十二.評審日期:
99年7月3日(星期六)晚上8時。
十三.評審地點: 校前活動中心
(台南市安平區安平路51巷20弄34號)歡迎參觀。
十四.頒
獎: 時間、地點另訂、再個別通知得獎人。
十五.注意事項:
1.
參賽作品一律不退件。
2.
參賽之作品須未曾公開發表,違者遭受檢舉即取消得獎資格。
3.
金、銀、銅牌獎每人限得乙獎。
4.
得獎作品之著作權主辦單位所有,主辦單位有公開展示及刊登雜誌之權利,不另酬謝。
5.
未入選之作品,主辦單位於必要時可擇優錄取,並以佳作獎品及獎狀鼓勵之。
6.
佳作以上之作品須依規定交付原稿底片(不得交付翻拍之底片),經審核無誤後方給獎,若無法交付原稿底片或拷貝者,則予取消獲獎資格,遺缺不予遞補。
7.
作品規格及題材不符者,不得參加比賽。
8.
參賽作品信封上,請註明「參加2010年台南市龍舟錦標賽攝影比賽」。
9.
得獎之獎金依規定扣繳所得稅。
10.
凡參加本攝影比賽者,視同承認本簡章之各項規定。
11.
如有未盡事宜,主辦單位得隨時補充解釋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