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流大臺北-2010臺北縣綠色生活藝術節
發現北縣河濱之美-攝影比賽簡章
一、比賽目的:
為鼓勵民眾走訪臺北縣高灘地河濱公園各個大大小小特有的景點,紀錄最美的一面,特別規劃「發現北縣河濱之美」攝影比賽。希望透過畫面的詮釋,展現不同的自然景觀、建築古蹟、人文風情與在地文化之美,讓民眾進一步認識、瞭解臺北縣高灘地河濱公園的動人美景。
二、主辦單位:臺北縣政府高灘地工程管理處
三、參賽資格:凡領有中華民國身份證愛好攝影人士
四、攝影主題:
本次攝影比賽主題為『發現北縣河濱之美』,相關內容可包括臺北縣高灘地河濱公園自然景觀、人文風情、自然生態、建築古蹟與在地文化之美。
五、拍攝時間:自99年1月1日起至99年5月31日止。
六、作品規格:
以軟片相紙(不限廠牌)沖印8×10吋之彩色或黑白照片參賽。以幻燈片、彩色負片、黑白軟片或數位相機拍攝均可。惟得獎作品應繳交底片或數位檔案,數位檔案須600萬畫素以上。每件作品皆需於作品背面粘貼附件「『川流臺灣-2010臺北縣綠色生活藝術節-發現河濱之美』攝影比賽報名表」,並詳填各項資料。
七、收件日期:
自99年5月20日起至99年6月10日下午5時止。郵遞送件者,以郵戳為憑;親自送件者,應於上班時間內送至收件地點,逾期不予受理。
八、收件地點:
(220)
臺北縣板橋市中正路601號『臺北縣政府高灘地工程管理處收』(不接受電子寄件)
九、參賽規則
1.
參賽作品應符合攝影主題,且為拍攝時限內拍攝之作品,作品須符合規格。違反者不予評審。且限「未曾公開發表者」或「未曾在其他比賽獲獎者」。
2.
參賽作品須與附件一『川流大臺北-2010臺北縣綠色生活藝術節-發現北縣河濱之美攝影比賽報名表』一併交件,並詳填各項資料。
3.
參賽作品不得重製、抄襲他人作品或經電腦後製、加色、加字及彩繪、不得合成、格放、疊片及護貝、不收連作。違反者,不予評審;已得獎者,取消獎資格(獎位不予遞補),並追回已領取之獎座、紀念品、獎狀及獎金。其涉著作權侵害之法律責任由參賽者自行負責,與主、協辦單位無關。
4.
比賽作品未達標準,獎項得從缺或減之。
5.
每人參賽作品數量以15張為限。
6.
郵遞者,請用硬紙板保護並以掛號郵件交寄。參賽作品因郵遞或不可抗力致生損害,主、協辦單位不負賠償責任。
7.
所有得獎作品及原稿底片(或數位檔)之著作財產權,自公布得獎日起,無條件讓與主辦單位臺北縣政府高灘地工程管理處。
8.
前三名獎項,每人限得1件,經公布得獎之作品,得獎人不得要求取消得獎資格。
9.
參賽作品一律不予退件。
10.
各項獎項之獎金,依中華民國所得稅法規定扣繳除所得稅(外國國籍者扣20%中華民國國籍者扣15%)。
11.
參賽者視同認可並接受本簡章之各項規定。
12.
所有得獎作品及原稿底片數位檔案之著作財產權,自公布得獎日起歸屬臺北縣政府高灘地工程管理處所有。本處享有無限次數使用於報章雜誌及本處刊物文宣、月曆、網站等之著作使用權,且不需另給報酬。前開所稱著作財產權,作者並不得對主(承)辦單位行使著作人格權。
十、作品評審:
參加作品由主辦單位聘請攝影專家及學者組成評審小組,以公開、公平、公正方式評審。參賽者需尊重評審之決定,對評審結果不得議異。
十一、評審地點:
於臺北縣政府高灘地工程管理處擇訂地點公開評審,評審日期於評審前公佈於活動網站。
十二、獎勵辦法
1.
第一名1名,獎金新台幣6萬元整,獎狀乙紙。
2.
第二名1名,獎金新台幣4萬元整,獎狀乙紙。
3.
第三名1名,獎金新台幣2萬整,獎狀乙紙。
4.
優
選30名,獎金新台幣4仟元整,獎狀乙紙。
5.
佳
作30名,獎金新台幣2仟元整,獎狀乙紙。
十三、得獎公布、頒獎時間及入選者配合事宜:
1.
得獎作品預計於99年6月20日公布在「2010臺北縣綠色生活藝術節活動網站」,並以E-mail及電話通知得獎者。(未得獎者不另行通知)
2.
頒獎時間及地點:另行通知,並公布於「2010臺北縣綠色生活藝術節」活動網站。
3.
凡經審查通過入選者,應於主辦單位通知日期內,交付得獎作品之原稿底片
(或數位檔),並對於得獎作品給予相關文字介紹(可以散文、詩歌、短文等方式敘述作品之內容及意境,亦可以其它方式表達)。
十四、洽詢方式:
1.
活動網址:www.tpcgreenlife.com.tw
2.
簡章索取:
(1)
書面簡章索取地點:臺北縣政府服務中心、臺北縣政府高灘地工程管理處、全台攝影協會。
(2)
電子檔:請上「2010臺北縣綠色生活藝術節」活動網站下載。
十五、聯絡方式:
F
橡陽事業有限公司
03-3861218轉207曾先生
E-mail:paultseng0502@gmail.com
F
臺北縣政府高灘地工程管理處營運企劃科02-89699596轉202何小姐
E-mail:AE6127@tpc.gov.tw
十六、其他:本簡章未盡事宜,由主辦單位隨時解釋、修正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