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OHAS泰山攝影比賽”活動簡章
~請拿起相機捕捉每一個精彩片段,大家一起瘋Taishan!~
壹、
活動目標:
為捕捉「2009臺北縣泰山獅王文化節」活動精采片段及向大眾展現泰山鄉特有自然、人文景觀,特別舉辦攝影比賽,讓我們共同為泰山及獅王文化節留下最完整的紀錄。
貳、
主辦單位:臺北縣政府、泰山鄉公所;企劃執行:東方彩國際行銷有限公司
參、
拍攝期間:98年10月20日(四)起至收件截止日拍攝之作品
肆、
收件時間:即日起至98年11月4日(三)止,親送或郵寄至收件單位,封面請註明「2009臺北縣泰山獅王文化節:LOHAS泰山攝影比賽」(郵寄以郵戳為憑)。
伍、
收件單位:
(一)泰山鄉公所/民政課:243臺北縣泰山鄉明志路一段322號
TEL:(02)2909-9551#1301(曾小姐) FAX:(02)2909-3272
(二)企劃執行/東方彩國際行銷有限公司:105臺北市民權東路三段142號5F-502室
TEL:(02)2718-2259轉接泰山獅王文化節服務小組
陸、
報名須知:
(一)報名表請完整填寫(請至活動網站
http://www.2009lionking.yxc.tw下載),參賽作品無論得獎與否,一律不退件,請參賽者自留備份。
(二)作品規格:參賽作品一律須沖洗出5
x7吋彩色或黑白照片,附帶100字以內之簡介,並附上500萬畫素以上之作品數位檔案光碟,每人參賽作品以3張為限。
(三)攝影主題:以「精采節慶‧樂在泰山」為拍攝主題,捕捉令人感動的人、事、景、物。
柒、
參賽規則:
(一)參賽作品應符合攝影主題,且未曾公開發表、未曾在其他比賽獲獎及應為拍攝期間內拍攝符合作品規格之單張作品,違反者不予評審。
(二)參賽作品須為本人作品,不得有冒用、造假、抄襲、拷貝行為,如經人檢舉並屬實,將取消得獎資格(獎項不另遞補),並追回原獎項;參賽作品涉著作權、肖像權等爭議者,參賽者應自行負責,概與主、協辦單位無關。
(四)郵遞寄送作品者,請用硬紙板保護並包裝妥當,參賽作品因郵遞或不可抗力因素致生遺失或損害者,主、協辦單位不負賠償責任。
(五)得獎作品須交付原作品數位檔以供審核,無法繳交者將取消得獎資格,獎項不另遞補。
(六)得獎作品、原作品底片或數位檔著作財產權(依著作權法第三章第四節規定),自公布得獎日起讓與主辦單位,主辦單位有公開使用(如宣傳、發表、出版、展覽、刊登報刊雜誌,或印製書冊等)之權利,得獎人並承諾對主辦單位不行使其著作人格權。
(七)獎金均應依中華民國稅法規定扣繳所得稅。
(八)參賽者視同同意本簡章各項規定,如有未盡事宜,主、協辦單位得隨時修訂之。
捌、
評審作業:
(一)由主辦單位聘請攝影專家、學者等組成評審小組,負責參賽作品之評審。
(二)參賽者應尊重評審結果,對評審結果不得異議,為確保得獎作品之水準,參賽作品若未達評審委員會共同認定之標準者,獎項得予從缺。
玖、
獎勵辦法:
(一)第
1
名:獎金新台幣20,000元及獎狀乙紙。
(二)第
2
名:獎金新台幣15,000元及獎狀乙紙。
(三)第
3
名:獎金新台幣8,000元及獎狀乙紙。
(四)優選
2
名:各得獎金新台幣1,000元及獎狀乙紙。
(五)佳作10名:各得獎金新台幣500元及獎狀乙紙。
拾、
公布得獎與頒獎時間:得獎名單預定於98年11月13日(五)前公告於活動網站,得獎者及頒獎事宜主辦單位將統一以專函通知,未獲獎者不另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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