宗 旨:
為提升運動文化,期透過運動攝影比賽的舉辦,藉由愛好攝影人士的攝影技術捕捉相關運動精彩畫面,並透過攝影畫面的詮釋,鼓勵民眾探索、瞭解運動之美、深化運動文化之認知。
主辦單位:
行政院體育委員會
承辦單位:
攝影家手札科技有限公司
參賽資格:
(一)
凡海內外愛好攝影及三大運動賽事之人士,皆可參加。
(二)
直接或間接參與本案之工作人員不得參與,以示公允。
主 題:
本次攝影比賽主題為「98年度運動攝影比賽」。比賽共分為以下三組別:
(一)
世界運動會於98年7月16日至7月26日,假高雄市舉辦。
(二)
聽障奧運會於98年9月5日至9月15日,假臺北市舉辦。
(三)
全國運動會於98年10月24日至10月29日,假臺中市舉辦。
作品規格:
(一)
傳統相機:
1. 135mm、120mm以上(含120mm)彩色正片與負片
(二)
數位相機:
1. 600萬畫素以上相機拍攝,請於報名表註明相機廠牌型號。
2. 儲存於CD或DVD光碟片。
(三)
軟片相紙不限廠牌。
(四)
參賽作品一律沖洗成8×12吋,或最寬邊不超過12吋之彩色照片。
(五)
以傳統相機拍攝者須同時繳交底片;以數位相機拍攝者須同時繳交檔案光碟(光碟中需有參賽相片之原始檔及轉存TIFF檔兩種檔案形式,檔案須保留原始EXIF檔資訊)。
(六)
每件作品背面皆須浮貼報名表,表格內各項資料須詳細填寫。
(七)
未符合以上格式或規定者視同棄權。
參賽方式:
•郵寄投稿:
(一)
簡章及報名表索取:請於活動網站(http://sac.photosharp.com.tw)下載,或附回郵信封郵寄至收件地址函索。洽詢電話:(02)23610998、0917889082,傳真:(02)23611198,收件地址:10099台北郵局第
22183
號信箱。
(二)
報名表務必詳實填寫,每件參賽作品均須浮貼一份報名表,如報名多件作品,請另行影印或列印填寫,並分別浮貼於作品背面。為節省資源,響應本府推動之節能減碳政策,務請集中作品以掛號郵寄投遞。
(三)
信封右側請註明「參加98年度運動攝影比賽」字樣。
(四)
來函請彌封完整善加包裝,如於郵遞運送途中損壞或遺失,概由寄件人負責,主、承辦單位不負賠償責任。
•線上投稿:
(一)
簡章及報名表索取:請洽活動網站(http://sac.photosharp.com.tw)下載。
(二)
線上投稿的參賽者,請務必以壓縮檔(附檔名僅接受ZIP)的方式將您參賽的所有檔案一併壓縮,並於活動網站上傳您的參賽原始檔。
收件日期:
(一)
自即日起至2009年10月31日止。
(二)
以寄達收件地址日期為憑,非郵戳為憑,逾期恕不受理,請預估郵遞時間,以免權益受損。
(三)
親自送件者,應於2009年10月31日前之上班時間內送至收件地點,逾時恕不受理。
收件地點:
台北市延平南路31號2樓
或郵寄
10099台北郵局第
22183
號信箱。
獎項及獎額:
針對上述3大主題分別錄取前三名、佳作5名及入選10名,其獎勵如下:
(一)
第一名:獎金3萬元及獎盃乙座。
(二)
第二名:獎金2萬元及獎盃乙座。
(三)
第三名:獎金1萬元及獎盃乙座。
(四)
佳作:5名,獎金2,000元及獎牌乙面。
(五)
入選:10名,獎金1,000元及獎狀乙紙。
(六)
第一、二、三名須分屬不同參賽者。
評選規定:
(一)
邀請學者專家等7名,共同組成「98年度運動攝影比賽」評選小組。
(二)
評選過程分初審及決審兩階段,嚴格評選。
初審:本階段主要是評選參賽者之參賽資格,以及是否合乎規範中所載明之數位檔案後製規範。
決審:本階段將以意念及主題表達(20%)、創意(20%)、技巧(20%)、構圖(20%)、光影(20%)為評選之條件,進行最後之評選。
得獎公佈、頒獎時間:
(一)
比賽結果:
2009年11月15日揭曉,並公布於活動網頁,並專函通知得獎者(未得獎者不另行通知)。
(二)
頒獎時間及地點:另行通知,並公布於活動網頁(活動訊息)。
附 則:
(一)
參賽作品須符合攝影主題;作品須符合規格,違反者視同棄權不予評審。
(二)
參賽作品限「未曾公開發表者」或「未曾在其他比賽獲獎者」。
(三)
參賽作品未達標準經評審確定奬項得從缺。
(四)
參賽作品須與「98年度運動攝影比賽」一併交件,並詳填各項資料。一件作品附一張報名表,報名表請以浮貼方式貼附於作品背面。
(五)
參賽作品不得翻攝、抄襲他人作品;不得插點加大檔案。
參賽作品僅可接受以下之後製內容,唯參賽者須於報名表載明,後製之內容,如有不實,經評審發現,將違反者視同棄權不予評審。
1.
合成:不得於電腦軟體進行數位合成(參賽者須提供數位合成之原始檔),僅接受相機本身之數位合成。
2.
作品不得插點加大檔案或經加色、加字、彩繪、疊片、護貝、裝裱等,不收連作。違反者,不予評審;已得獎者,取消得獎資格(獎位不予遞補),並追回已領取之獎金、紀念品、獎座或獎狀。其涉著作權侵害之法律責任由參賽者自行負責,與主辦、承辦單位無關。
(六)
凡參賽者不得以夫妻、子女、朋友或任何關係,將參賽作品之著作權讓與、買賣以行冒名頂替參賽之實;違者經查證屬實將依法除名,追回獎金、獎座或獎狀,公布姓名,並限制五年內不得參加本府舉辦之各項攝影比賽,其觸犯法律應負之責自行承擔,與主、承辦單位無關。
(七)
每人參賽作品數量以10件為限;比賽作品未達標準,獎項得從缺或減之。
(八)
參賽作品正反面均不得做任何註記、塗色或簽名,違者視同棄權。
(九)
郵遞者,請用白色硬紙板保護並以掛號郵件交寄。參賽作品因郵遞或不可抗力致生損害,主、承辦單位不負賠償責任。
(十)
所有得獎作品及原稿底片數位檔案之著作財產權,自公布得獎日起歸屬「行政院體育委員會」所有;本府依法有重製、公開展示及不限時間、次數、方式使用之權利,均不另予通知及致酬。銅牌獎以上(含銅牌獎)獎項,每人限得1件;經公布得獎之作品,得獎人不得要求取消得獎資格。各獎項之獎金,依中華民國所得稅法扣繳所得稅。
(十一)
未獲獎作品(照片、底片或光碟)不予退回,如需退件請自備掛號回郵信封並勾選報名表「退回作品」欄。未勾選「退回作品」欄或未附掛號回郵信封即不予退件,事後亦不得要求退回。原始檔案請參賽者自行備份
(十二)
評選前如遇不可抗力之災變、意外等事故所造成之損失,主、承辦單位不負賠償之責。
(十三)
凡參賽即視同認可並接受本簡章之各項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