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竹崎之美攝影比賽簡章
一、活動目的:為紀錄竹崎鄉自然景觀、人文景觀、藝術活動、農特產品的活力與魅力,呈現竹崎鄉各項建設,特舉辦本攝影比賽,其透過攝影畫面的詮釋,與全國大眾分享竹崎之美及竹崎的進步。
二、主辦單位:嘉義縣政府、竹崎鄉公所
三、承辦單位:竹崎文化藝術基金會
四、協辦單位:財團法人嘉義縣文化基金會
五、參賽資格:凡愛好攝影之人士皆可參加。
六、攝影主題:以竹崎鄉行政區域境內現有之自然景觀、人文藝術、節慶活動、地方產業及各項建設等等為主題。
七、作品規格:不限廠牌彩色光面長邊十五吋相紙,(不收連作)彩色正、負片或數位相機拍攝均可,惟得獎作品應繳交底片或數位檔案,數位檔案須800萬畫素以上(原始檔案大小約為3500
x 2300 dpi以上規格之jpg或tiff檔,不得插點加大檔案)。每件作品背面應貼妥報名表(如附件一),表內各項資料應詳細填寫完整,未符合規定者不予受理。
八、收件日期:即日起至98年09月30日止。親自送件者,應於上班時間內(週一至週五上午9:00-12:00)送至收件地點,逾期不予受理。郵遞送件者,避免相片褶損,請使用硬厚紙板妥善包裝並以掛號郵寄,截收日期以郵戳為憑。
九、收件地點:嘉義縣竹崎鄉和平村坑仔坪93之1號(竹崎文化藝術基金會收)
十、參賽規則:
(一)、參賽作品內容須符合攝影主題,並符合尺寸、規格,且限「未曾公開發表者」或「未曾在其他比賽獲獎者」。違反者不予評審、不得有異議。
(二)、參賽作品須與附件一「竹崎之美攝影比賽報名表」一併交件,並詳填各項資料。
(三)、參賽作品不得重製、抄襲他人作品或經電腦軟體進行後製、加色、加字及彩繪、不得合成、加框留邊,疊片及護貝、不收連作。違反者,不予評審;已得獎者,取消得獎資格,並追回已領取之獎座、獎狀及獎金。如涉著作權侵害之法律責任由參賽者自行負責,與本次主辦、承辦單位無關。
(四)、郵遞者,請用硬紙板保護並以掛號郵件交寄。參賽作品因郵遞或不可抗力致生損害,不得要求主辦、承辦單位賠償責任。
(五)、銅牌獎以上獎項,每人限得1件,經公佈後得獎人不得要求取消得獎資格。
(六)、參賽作品一律不予退件。
(七)、所有得獎作品之原稿、底片、數位檔案之著作權,自公布得獎日起歸屬主辦單位所有。並享有無限次數使用於報章雜誌、出版品、文宣、月曆、網站等之使用,將不另給付報酬。
(八)、參予本次攝影比者視同認可並接受本簡章之各項規定。
十一、作品評審:參加之作品由承辦單位聘請專家組成評審委員會,以公開、公平、公正方式評審(觀迎到場參觀)。參賽者須尊重評審之決定,對評審結果不得異議。
十二、評審地點:嘉義縣竹崎鄉和平村坑仔坪93之1號(竹崎文化藝術基金會)公開評審。評審日期:98年10月4日。
十三、獎項及名額:
(一)、金牌獎1名:獎金新台幣25000元、獎座乙座。
(二)、銀牌獎3名:獎金新台幣20000元、獎座乙座。
(三)、銅牌獎5名:獎金新台幣10000元、獎座乙座。
(四)、佳作獎60名:獎金新台幣1000元、獎狀乙紙。
十四、得獎公布、頒獎時間及入選者配合事宜:
(一)、得獎名單於評選完公布於竹崎文化藝術基金會部落格,並電話或E-mail個別通知得獎者。
http://www.namoblog.com.tw/shuhsiang及http://www.wretch.cc/blog/laisu1005
(二)、頒獎時間及地點:於98年11月21日舉行,地點另行通知,並公布於「竹崎鄉公所」活動網站。
(三)、凡經審查通過入選者,應於一週內(98年10月11日前),交付得獎作品之原稿底片(或數位檔),並配合主辦單位於98年11月21日之成果發表事宜,未配合者主、承辦單位有權取消其資格。
十五、聯絡方式:竹崎文化藝術基金會
0921-284781林宗伸。
十六、本簡章未盡事宜,由主辦單位隨時解釋、修正之。
附件一、
『竹崎之美』攝影比賽報名表暨同意書 (本報名表可自行影印,並浮貼於作品背後)
『竹崎之美』攝影比賽報名表 |
作品題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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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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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別 |
□男 □女 |
通訊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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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絡電話 |
公: |
宅: |
行動: |
電子信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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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攝地點 |
竹崎鄉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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