宗旨:為提倡全民美育,推展美術創作風氣,進而提昇藝術創作水準。
一
、辦理單位:
主辦單位:基隆市政府
承辦單位:基隆市文化局
協辦單位:財團法人基隆市文化基金會
二、參賽資格:歡迎年滿17歲之中華民國籍藝術創作者報名參加。
(一)參賽作品須為個人兩年內之獨立創作,且不曾參加任何競賽得獎者(參加本展覽及他種競賽並獲獎者,視同不符參賽資格)。
(二)參賽者每人最多限報兩類,每類限送1件。
(三)作品有抄襲、重作、臨摹、代為題字、冒名頂替或違反簡章規定情事經查證屬實,除自負法律責任外,主辦單位得逕自取消參選或錄取資格並公佈之,3年內不得參賽;已發給之獎金、獎座及獎狀予以追回。
三、徵件主題:不限
四、競賽類別及規格:含書法(篆刻)、水墨、水彩、油畫、攝影共五大類。(各項比賽作品均不得題名落款。)
(一)書法(篆刻):請參賽者附釋文,以供核對。
1、書法:連框裝裱或卷軸,裝裱完成後最大尺寸以
195×120公分為限(宥於本局展場高度)。
直式對聯或中堂,畫心不得分割,手卷不
收。
2、篆刻:直式卷軸或直橫式裝框均可,手卷不收,
畫心最大以45×150公分為限;參賽作品送
10至20方八開宣紙原拓文1張。
(二)水墨:依書法篆刻類別規格處理。
(三)油畫、水彩:20號以上、80號以下,裝框後最大以
176×142公分為限,背面請加裝木板。
(四)攝影:連作不收,黑白或彩色均可。裝裱前作品長
邊以20吋(51公分)為準,短邊小於12吋
(31公分),須裱框。
※以上各類作品必須精細裝裱完整,可用木框或鋁框(但不得以玻璃裝裱)。
五、參賽辦法:(分兩階段)
(一)【初審】:初審以8x10吋照片為準,送審資料及照片恕不退還,請自行拷貝留存。
*
收件時間:九十八年六月八日至六月十六日。參賽者請填寫參賽送件表並連同照片以掛號寄至202基隆市信一路181號,展覽藝術科張小姐(封面請加註:參加九十八年度鷄
籠美展)。截止日期以郵戳為憑,不接受親自遞送,未掛號者遺失恕不負責。
1、照片:
a、參賽作品之照片8x10吋一張,照片背面黏貼附表二,照片務求清晰。(宜洽請專業人員拍攝)。另可依角度或精細度之不同,每件拍攝一至二張照片。
b、書法類另加細部(放大)照片8x10吋一張,另可依角度或精細度之不同,每件拍攝一至二張照片。
c、篆刻類應以參賽作品十至廿方印拓於八開宣紙(不須裝裱)送審;不須附照片。
2、未備齊資料或填寫不完整者及資料混雜難辨識者不予受理。
3、初審者通過,由主辦單位另行發函通知複審送件事宜。
(二)【複審】:
*送件時間:九十八年七月廿八日至八月二日(暫定,以個別通知書函為準)。每日上午九時至下午五時(12:00~13:00休息;週一休館日不受理)。
1、初審通過者經個別通知,請將原件依本簡章(四、競賽類別及規格)指定規格裝裱參加複審,送審作品與原件不符者,本局得以取消複審;未符合規格者亦不予受理,逾期者視同放棄。
2、參加複審之作品請送至基隆文化中心三樓藝廊【由中正路入口】,由本局掣據簽收,退件時憑據領回。
3、複審結果於本局網站公佈並個別發函通知。
六、作品退件:於展覽結束後憑據辦理退件,逾期未辦理退件者,辦理單位對作品有處置之權。
(一)退件時間:九十八年十一月十一日至九十八年十一月廿日止;每日上午九時至下午五時。(12:00~13:00休息;週一休館日不受理)
(二)退件地點:基隆文化中心三樓藝廊(原送件地點)。
(三)作品退件,請務必於通知時間內取回,逾期未領回者,本局不負保管責任,逾期一個月未領回者,由承辦單位逕行處理,參賽者不得提出異議。
七、展出時間、地點:
九十八年十月七日至九十八年十一月八日
基隆文化中心三樓藝廊
八、頒獎時間、地點:
九十八年十月十一日(星期日)下午二時
基隆文化中心一樓大廳
九、獎項:
(一)『鷄籠獎』:98年度取油畫類乙名,頒發獎金新台幣捌萬元正、獎座、獎狀、作品專輯參冊。(得獎作品由本局永久典藏,作品所有權及著作財產權歸本局所有。)
(二)五大類別各類皆錄取以下名次:
特優:乙名,頒發獎金新台幣肆萬元正、獎座、獎狀、作品專輯參冊。
優等:二名,頒發獎金新台幣貳萬元正、獎座、獎狀、作品專輯参冊。
佳作:四名,頒發獎金新台幣伍仟元正、獎座、獎狀、作品專輯参冊。
入選:六名,頒發獎狀、作品專輯参冊。
十、附則:
(一)由本局聘請各類別之學者專家擔任評審委員舉行初、複審,參賽者不得對評審結果提出異議。
(二)本局對參賽作品負有保管之責,惟遇人力不可抗拒情事而遭致毀損時,不負賠償責任。
(三)本局對得獎作品有教學研究、展覽、攝影、宣傳、出版上網、製作為文宣推廣品等非營利性之權利,參賽者不得提出異議,且不另給酬。
(四)送審作品若因裝裱或包裝不良等事由導致作品受損,或因其他不可抗拒因素受損者,不負賠償之責。
(五)參加複審作品者,保險期間自收件日起至退件截止日止保額最高賠償金每件作品均以新台幣參萬元計。
十一、凡送件參加本美展者,視為同意並遵循本簡章各項規定。
十二、簡章請於文化局網站http://www.klccab.gov.tw
(便民服務-下載專區)下載;或附回郵至本局索取。
洽詢電話:(02)242-24170#319展覽藝術科張小姐。
十三、本簡章如有未盡事宜得修訂公布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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