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7年【臺北縣第20屆美術展覽會】徵件簡章
壹、主旨:推展全民美育、提昇人文素養、鼓勵本縣美術創作風氣、培育藝術人才
貳、辦理單位:臺北縣政府主辦、臺北縣政府文化局承辦
參、實施方式:
一、組別:分為「全國組」與「北縣組」2組,每組各分五類競賽,參賽者每人每類限交一件作
品,每人每組最多參加2類(送件表需分開填寫),參加同類別者,需提出不同的作
品競賽,並於送件表勾選欲參加之「組別」。(例如:設籍臺北縣者可參加2組油畫類
各1件,若非設籍臺北縣者,可參加五類競賽中其中2類各交1件)。
二、參賽資格:1、「全國組」者具中華民國國籍者、且年滿18足歲者皆可參加。
「北縣組」者限戶籍設於臺北縣者,需於初賽繳交戶籍謄本乙份。
2、凡作品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請勿參賽:(1)抄襲他人之作品。(2)
曾在國內外參
加競賽性展覽者〈參加學校競賽性展覽不在此限〉。
如發現有上述情形者,
依本章得取消參賽資格,已獲獎者則取消其獲獎資格,並追回所獲獎牌及獎金。
三、徵件方式:洽詢電話(02)29603456分機4578
1、初審收件時間:97年4月22日至27日上午9時至下午17時止,不以郵戳為憑。簡章下載:
臺北縣政府文化局網站
http://www.culture.tpc.gov.tw。通過初審後,本局將於
短期內進行複審,「複審收件」由本局另外通知,請及早將作品裝裱完成。
2、收件地點:臺北縣藝文中心「北縣美展籌備處收」22042臺北縣板橋市莊敬路62號B1樓。
(1)初 審—請將「初審送件表(含創作說明)+作品清晰照片1張」依規定時間掛號寄達,
建議加厚紙板保護照片以避免折損。(複合媒材作品可繳3張不同角度之照片)
(2)複 審—請將初審所提交之原作裝裱完成後送達(臺北縣板橋市莊敬路62號B1服務台)。
送件資料請以正楷清晰填寫,複審送件表標籤請自行黏貼於作品背面右上角及
左下角,以利登記與運送。
3、作品規格:(1)須繳交近兩年內之創作,送審作品須依下列規格送件,作品如需裝框,背面應加木板,正面裝用壓克力,不得裝用玻璃。不符規定之作品,主辦單位有權取消得獎資格。(2)初審通過後本局將盡快進行複審,請及早將作品裝裱完成。
類 別 |
作 品 規
格 |
1 |
油畫 |
初審:繳交近兩年作品清晰照片8×10(英吋)1張。
複審:繳原作,油畫作品最小不得小於20號,裝框完成後尺寸不得超過176×142
cm |
2 |
水彩 |
初審:繳交近兩年作品清晰照片8×10(英吋)1張。
複審:繳原作,作品畫面不得小於對開,約73×54
cm;裝框完成後尺寸不得超過176×142
cm |
3 |
版畫 |
直接複審原作:畫心-不得小於16開〈27×19
cm〉最大不得超過120公分為限,並標明版數編號、畫題、製作年代與簽名,送件表請填寫版種技法。請於送件表註明版種。 |
4 |
攝影 |
※含傳統攝影與數位攝影
初審:繳交近兩年作品清晰照片8×10(英吋)1張。
複審:(1)作品尺寸不得小於12×16(英吋),裝框完成後尺寸長邊不得大於40(英吋)。
(2)作品需裝裱,框材不限,但表面保護材質不得為玻璃,以透明壓克力為宜。 |
5 |
複
合
媒
材 |
初審:繳交近兩年作品清晰照片8×10(英吋)1張。(本項可同時繳交3張不同角度、局部放大照片,便於審查)。請於送件表註明材質和幾聯作。
複審:(1)作品(含聯作)合計長、寬、高各不得超過200公分,並以堅固木箱裝置以利搬運。
(2)本類展出空間須與本局協調,並不得妨礙展場動線,重量請勿過重以利搬運。
(3)須無安全顧慮,無妨礙其他作品展出(如:損壞他人作品、發出惡臭、或刺耳
吵雜聲、破壞展場環境…等),如有上述情形,本局將不予審查亦不負賠償責任。 |
四、作品評審:徵件作品由本局聘請專家學者組成評審委員辦理初、複審。經評審決定,各獎項必要時得以從缺。
1、初審:各類分別進行照片審查。通過初審者,由本局通知作者繳交原作參加複審。
2、複審:各類審原作(須完成裝裱)。由初審「入選入圍」作品中選出「全國組」與「北縣組」
兩組之五類競賽之前三名、優選獎、入選獎等獎項。
肆、展覽時間地點:97年8月6日至8月31日,於臺北縣藝文中心藝文館、藝廊、特展室展出。
伍、獎勵:頒獎典禮97年8月9日(六)下午2時,臺北縣藝文中心演講廳。
一、「北縣獎」及「全國獎」分別頒發五類前三名及優選、入選等名次;凡得獎者皆可獲專輯2冊。
1、「北縣獎」及「全國獎」第一名,每類1名,每名獎金10萬元整、獎牌乙幀、專輯2冊。
2、「北縣獎」及「全國獎」第二名,每類1名,每名獎金7萬元整、獎牌乙幀、專輯2冊。
3、「北縣獎」及「全國獎」第三名,每類1名,每名獎金5萬元整、獎牌乙幀、專輯2冊。
4、「北縣獎」及「全國獎」優選獎,每類2名,每名獎金1.5萬元整、獎牌乙幀、專輯2冊。
5、「北縣獎」及「全國獎」入選獎,每類若干名,獎牌乙幀、專輯2冊。
二、如各類參賽作品水準不足,部分獎項得以從缺。所頒發之獎金,將依法扣除所得稅。
三、凡獲獎作品本局有權將作品作為:公開展示、編輯畫冊、文宣廣告等相關用途。
陸、退件時間:原作退件請於9月2日(二)至9月14日(日)上午9:00~17:00持「複審收據」
親洽送件處取回,逾期未退者恕本局不負保管之責,22534412轉8134或29603456轉4578。
柒、其他:
一、作品同時參加本競賽及其他競賽,並同時獲獎者,視同重複參賽,本局將取消其參賽資格。
二、作品過重、過大或易碎致不適參展者,本局得不予展出。
三、作品不得有抄襲、重製情事,如經發現,除自負違法責任外,並予取消參賽獲得獎資格。
四、本局對於審查邀請出作品及應徵入選獎以上作品均有展覽、攝影、出版印刷、宣傳等權利。
五、本局在退件時間以前,對於審查及得獎作品皆負保管之責,並投保藝術品綜合保險,每類前3名8萬元整、佳作5萬元整、入選3萬元整為理賠上限。惟遇人力不可抗拒情事、作品本身結構或裝置不良,而遭受損害者,本局不負賠償之責。
六、凡參加本競賽者,視同承認本實施辦法之各項規定。本實施辦法如有未盡事宜,另行修正補
充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