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愛鳳山-幸福城市」第一屆社區營造文化節活動攝影比賽


一、主辦單位:鳳山市公所

 

二、協辦單位:高雄市攝影學會、        高雄縣攝影學會、高雄市高青攝影學會、屏東縣攝影學會、宥嘉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三、攝影主題:「大愛鳳山-幸福城市」第一屆社區營造文化節活動
(96.11.01-96.12.01活動時間及地點如附件)

 

四、作品規格:8x10吋(長邊10吋為準)的彩色照片,連作不收,張數不限,不得加色格放裝裱、加色、畫線疊片電腦合成及任何形式之合成。

 

五、攝影方式:一般相機及數位相機皆可參加。

 

六、簡章索取:鳳山市公所、高雄市攝影學會(      高雄市七賢二路151)

 

七、收件日期:即日起至九十六年十二月十日止。(以郵戳為憑)

 

八、收件地點:高雄市苓雅區興中二路698樓之1

 

九、評審方式:由主辦單位聘請攝影專家於九十六年十二月十四日〈星期五〉下午二點在會議室公開評審。

 

十、獎勵:金牌獎 壹名-獎金新台幣貳萬元,獎狀乙張。

            銀牌獎 壹名-獎金新台幣壹萬元,獎狀乙張。

            銅牌獎 壹名-獎金新台幣五千元,獎狀乙張。

              十名-獎金新台幣貳千元,獎狀乙張。

              十五名-獎金新台幣壹千元,獎狀乙張。

 

十一、附則:

〈一〉累計獎金超過13334元依法扣繳15%所得稅。

〈二〉作品需為本人作品,不得有冒借、抄襲、拷貝、仿冒之行為,違者遭受檢舉則將公佈取消其參賽資格,並追回獎金,遺缺不予遞補。

〈三〉金、銀、銅牌得獎人員不可重覆

四〉作品須於背面浮貼參賽表〈可影印使用〉,否則不予以評審。

〈五〉參賽作品若未達評審水準,獎額得予從缺。

〈六〉一般相機得獎作品需交付原稿底片,數位相機拍攝的得獎作品,須交數位檔(畫素需六百萬畫素以上),凡未交付者,取消得獎資格。

〈七〉作品恕不退件。

〈八〉凡得獎之作品著作權歸主辦單位所有,主辦單位有權在報章、雜誌、網路、媒體或刊物發表、印刷或在公開場所陳列展覽,不另給酬,得獎者不得異議。

〈九〉得獎人員需配合主辦單位作頒獎儀式,頒獎時間由主辦單位訂定,凡無法配合者

      主辦單位有權益取消得獎資格

 〈十〉未得獎優秀作品主辦單位有權斟酌入選費用500元獲得作品著作權。

 〈十一〉(11/1曹公廟開幕、11/9創意造型踩街宣傳活動、11/30天公廟集體拜天公活動、12/1整天活動) 前三名作品中至少會取一名。

 

參加本比賽視同承認本簡章之以上各項規定。

 

作品後黏貼處需由以下規格,否則視同放棄評選:

作者

 

作品題名

 

地址

 

電話

手機

凡投件者認同本簡章之規定作品恕不退件處理

 

洽詢電話:07-2869542  07-2695568

 

以上活動辦法以鳳山市公所公佈網站內容為最後正確版本

 

鳳山市公所網站 http://www.fengshan.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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