屆中華民國攝影團體聯合攝影展覽


一、宗  旨︰為發揚中華文化,提高影藝水準,增加觀摩機會,特舉辦本攝影團體聯合展覽,以促進中華民國攝影團體之影藝交流。

二、指導單位︰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教育部、台北市政府、台北市議會

三、主辦單位︰台北攝影學會

四、協辦單位︰北區各攝影團體

五、贊助單位︰恆昶實業公司/富士軟片總代理爵士影像事業有限公司典雅快速沖印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市博愛傑人會台灣愛普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財團法人名鳳文化藝術基金會、士林電機廠股份有限公司。

六、參展對象︰凡屬中華民國攝影團體,並贊同本簡章者,誠摯歡迎參加展出。

七、作品題材︰題材自由,但須為不違反國策、善良風俗,以及未曾發表之作品。

八、作品規格︰黑白或彩色照片均可,規格限長邊十四吋到十五吋短邊不限 (並附5 * 7吋光面照片壹張,以編印影集之用,未附照片者,視為棄權論,作品背面需註明團體名稱、編號、題名、作者姓名、地址、電話 )

九、參展張數︰團體最少參展五件,最多不超過三十件為鼓勵各攝影團體踴躍參展,凡超過十五張,即優待一張第十六張免費)。

十、參展作品︰參展團體應自行負責評定選出優秀作品後再提出參展,以提高作品之水準。

十一、參展費用︰參展團體報名時,應向主辦單位繳付參展費,每張新台幣壹仟貳佰元整(第二十四屆理事長聯席會決議)。海外團體參展費每張新台幣壹仟捌佰元整。(含退件及影集等國際水路郵資)

十二、  勵︰

                1、優秀作品獎十名︰每名各得獎牌乙面。以伍佰張作品計算超出部份,每壹佰張增加2 % 得獎名額。附獎︰防潮箱乙台。

                2、團體獎︰凡參加團體均致贈紀念獎牌乙面,另贈聯展影集 (每參展滿五張贈壹本)

                3、參加獎︰凡參加者,由主辦單位致贈精美紀念狀及聯展影集壹本。

十三、聯誼會議︰每參展團體得派理事長 (會長) 及總幹事 (秘書) 代表參加主辦單位召開之聯誼會議。

                    時間︰九十年九月三十日 (星期日) 上午十時正。

                    地點︰台北市青少年育樂中心六樓國際會議廳

十四、參展限制︰參展者限代表一個團體,不得參加兩個以上團體選送作品,否則取消資格。

十五、影集分送︰如第十二項獎勵辦法,參展團體如須增加數量,請於九十年八月三十一日前向主辦單位申請,費用按照最低成本計算,逾期恕不受理。

十六、截止日期︰參展回條請於九十年八月十日前寄達主辦單位(送達為憑);參展作品請於九十年八月二十日前寄達主辦單位(送達為憑),敬請各團體提早收件及審選作品,以利工作進行。

十七、收件地點︰台北市長安東路一段十六號四樓  台北攝影學會  聯展主席 沈文裕 收。

十八、展覽日期︰九十年九月十日(星期)

十九、展覽地點︰台北市青少年育樂中心。台北市仁愛路17號。

二十、其他事項︰

                1、參展團體請詳填參展資料及回條,並附理事長 (會長) 及總幹事 (秘書) 兩吋光面照片一張,於九十年八月日前寄達主辦單位,以供編印影集之用。

                2、參展費用請利用郵政劃撥帳號 00045713 戶名︰台北攝影學會。

                3、作品請勿裝裱,展出時由主辦單位統一裝裱,以求美觀。展後退還各團體發還參展者。

                4、郵寄作品前,請先行妥善包裝參展作品,參展作品由主辦單位妥善保管,如於郵寄途中

或展覽期間發生不可抗拒之損害及意外,主辦單位恕不負賠償責任。

                5、參展作品,主辦單位有在報紙、雜誌及各項媒體發表之權利,不另給酬。

 

台北攝影學會

屆中華民國攝影團體聯合攝影展

籌備委員會

第二十屆中華民國攝影團體聯誼攝影比賽

2007年國際攝影沙龍藝術文化交流聯展

主任委員/楊大本、郭炳東

    聯展主席/沈文裕  副聯展主席連世仁、呂欽宏

    執行長劉燕南   執行長陳碧岩

九十年十二月

三十一日

九月三十日

九月三十日

九月十五日

九月十五日

九月九日

八月十五日前

八月十

七月十日前

  

三十一屆中華民國攝影團體聯合攝影展覽 主要日程備忘錄

   

   

   

入選通知

作品評審

截止收件

   

   

   

寄出聯合展覽作品專輯及作品退回

台北市青少年育樂中心二樓展覽中心

報到時間

:上午八點三十分

 (

請參考活動節目表

)

報到時間

:上午八點三十分

(

請參考活動節目表

)

寄出邀請卡

優秀作品入選名錄寄出

評審地點

:台北市林森區民活動中心

 

時間

:上午九時三十分

作品截止收件(作品登記表及參展費用一併寄出),送達為憑

寄回參展報名回條及參展團體資料

,送達為憑

寄出活動計劃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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