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宗 旨︰為發揚中華文化,提高影藝水準,增加觀摩機會,特舉辦本攝影團體聯合展覽,以促進中華民國攝影團體之影藝交流。
二、指導單位︰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教育部、台北市政府、台北市議會
三、主辦單位︰台北攝影學會
四、協辦單位︰北區各攝影團體
五、贊助單位︰恆昶實業公司/富士軟片總代理、爵士影像事業有限公司、典雅快速沖印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市博愛傑人會、台灣愛普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財團法人名鳳文化藝術基金會、士林電機廠股份有限公司。
六、參展對象︰凡屬中華民國攝影團體,並贊同本簡章者,誠摯歡迎參加展出。
七、作品題材︰題材自由,但須為不違反國策、善良風俗,以及未曾發表之作品。
八、作品規格︰黑白或彩色照片均可,規格限長邊十四吋到十五吋短邊不限
(並附5
* 7吋光面照片壹張,以編印影集之用,未附照片者,視為棄權論,作品背面需註明團體名稱、編號、題名、作者姓名、地址、電話
)。
九、參展張數︰每團體最少參展五件,最多不超過三十件,為鼓勵各攝影團體踴躍參展,凡超過十五張,即優待一張第十六張免費)。
十、參展作品︰參展團體應自行負責評定選出優秀作品後再提出參展,以提高作品之水準。
十一、參展費用︰參展團體報名時,應向主辦單位繳付參展費,每張新台幣壹仟貳佰元整(第二十四屆理事長聯席會決議)。海外團體參展費每張新台幣壹仟捌佰元整。(含退件及影集等國際水路郵資)。
十二、獎 勵︰
1、優秀作品獎十名︰每名各得獎牌乙面。以伍佰張作品計算超出部份,每壹佰張增加2
% 得獎名額。附獎︰防潮箱乙台。
2、團體獎︰凡參加團體均致贈紀念獎牌乙面,另贈聯展影集
(每參展滿五張贈壹本)。
3、參加獎︰凡參加者,由主辦單位致贈精美紀念狀及聯展影集壹本。
十三、聯誼會議︰每參展團體得派理事長
(會長) 及總幹事 (秘書)
代表參加主辦單位召開之聯誼會議。
時間︰九十六年九月三十日
(星期日) 上午十時正。
地點︰台北市青少年育樂中心六樓國際會議廳
十四、參展限制︰參展者限代表一個團體,不得參加兩個以上團體選送作品,否則取消資格。
十五、影集分送︰如第十二項獎勵辦法,參展團體如須增加數量,請於九十六年八月三十一日前向主辦單位申請,費用按照最低成本計算,逾期恕不受理。
十六、截止日期︰參展回條請於九十六年八月十日前寄達主辦單位(送達為憑);參展作品請於九十六年八月二十日前寄達主辦單位(送達為憑),敬請各團體提早收件及審選作品,以利工作進行。
十七、收件地點︰台北市長安東路一段十六號四樓
台北攝影學會 聯展主席
沈文裕
收。
十八、展覽日期︰九十六年九月三十日(星期日)。
十九、展覽地點︰台北市青少年育樂中心。台北市仁愛路一段17號。
二十、其他事項︰
1、參展團體請詳填參展資料及回條,並附理事長 (會長)
及總幹事 (秘書)
兩吋光面照片一張,於九十六年八月十日前寄達主辦單位,以供編印影集之用。
2、參展費用請利用郵政劃撥帳號 00045713 戶名︰台北攝影學會。
3、作品請勿裝裱,展出時由主辦單位統一裝裱,以求美觀。展後退還各團體發還參展者。
4、郵寄作品前,請先行妥善包裝參展作品,參展作品由主辦單位妥善保管,如於郵寄途中
或展覽期間發生不可抗拒之損害及意外,主辦單位恕不負賠償責任。
5、參展作品,主辦單位有在報紙、雜誌及各項媒體發表之權利,不另給酬。
台北攝影學會 |
第三十一屆中華民國攝影團體聯合攝影展 |
籌備委員會 |
第二十七屆中華民國攝影團體聯誼攝影比賽 |
暨2007年國際攝影沙龍藝術文化交流聯展 |
主任委員/楊大本、郭炳東 |
聯展主席/沈文裕
副聯展主席/連世仁、呂欽宏
總執行長/劉燕南
執行長/陳碧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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