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現石碇之美攝影比賽 |
一、 宗旨 為發揚台北縣石碇鄉境內豐富的山川、自然的生態景觀,及民俗生活風情、古色古香的建築等各項人文風情,並鼓勵全民來石碇鄉觀光旅遊,捕捉有著美譽的石碇之美。 二、 辦理單位 主辦單位:石碇鄉公所 指導單位:台北縣政府 執行單位:飛高達整合行銷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三、 攝影題材 以﹝發現石碇之美﹞為主題,石碇鄉境內各項自然景觀、民俗風情、政經活動、交通建設、建築設施皆可。 四、 比賽資格 凡愛好攝影者,不限相機類型,傳統相機與數位相機皆可參加。參賽時,繳交作品不限軟片相紙廠牌、彩色黑白照片不拘,一律沖洗放大至8X10吋照片參賽,張數不限,連作不收。每件作品背面應貼妥報名表,表內各項資料請詳細填寫,未符合規定者不予受理。獲選作品請於通知時,繳交底片或原始數位檔案。 五、 資格 凡愛好攝影人士及業餘人士均可歡迎參加,更歡迎家庭一同參加。 六、 收件日期 96年6月1日至96年6月30日(以郵戳為憑) 七、 收件地點 104 台北市復興北路290號11樓 (信封註明﹤發現石碇之美﹥全民攝影比賽) 八、 洽詢電話 電話(02)2516-1129轉9 傳真(02)2517-3136 九、 評選辦法 1.邀聘攝影專業人士組成評審委員會,公開評審 2.評審評選期為96年7月5日晚上七點半 3.評選地點:台北縣石碇鄉圖書館二樓 十、 入選得獎公布 凡經入選者,將已電話通知須於限期內,將作品底片或原始數位檔案燒光碟,寄至104台北市復興北路290號11樓(信封註明﹤發現石碇之美﹥)攝影小組收以郵戳為憑,逾期視同放棄得獎資格。 十一、 獎及展覽日期 u 頒獎日期:96年7月7日 u 展覽日期:96年7月7日-96年7月30日, u 展覽地點:台北縣石碇鄉不見天街石頭屋展出得獎作品 十二、 獎勵辦法 n 第一名,獎金一萬元正,冠軍獎牌(座)乙座 n 第二名,獎金捌仟元正,亞軍獎牌(座)乙座 n 第三名,獎金伍仟元正,季軍獎牌(座)乙座 n 佳作十名,獎金仟貳元整,獎狀乙面
十三、 附註 1. 前三名及優選得獎者及佳作獎不予重複,此賽作品未達水準者,獎項得從缺。 2. 凡經入圍者,須繳交作品底片或原始數位檔案,逾期視同放棄得獎資格,其獎位不另遞補。已付原稿底片及光碟者,不得於公佈得獎成績後放棄得獎。 3. 得獎作品如有冒偽、抄襲、拷貝或經檢舉曾加任何公開攝影比賽得獎或展出,經查證屬實,一律取消資格,獎位不遞補。已領取獎項者,主辦單位得追回獎項。其違反著作權法令部分由參賽者自行負責,概與主辦單位無關。 4. 得獎作品版權主辦單位所有,主辦單位可逕行使用宣傳、發表、出版、佈置、展覽、刊登報章雜誌或印製書冊等,不另給酬,但主辦單位同意得獎人以複製方式保留得獎作品,自由使用複製品。 5. 各得獎人須提供身份證影印本供填寫競技競賽及機會中獎獎金所得,並於年底時申請所得稅(獎品依活動獎項所列市值計算需繳稅金) 6. 參賽作品因郵寄或不可抗力之意外而造成損害時,主辦、承辦單位恕不負責。 7. 參賽作品即視同承認簡章之各項規定,如有未盡事宜,主辦單位得隨時增訂之。 u 簡章可來電、傳真索取 u 參賽報名表如附件(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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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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