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屆 聖母盃 媽祖文化 攝 影 比 賽


第 五 屆 聖 母 盃 媽 祖 文 化 攝 影 比 賽 簡 章


主旨:為了保留一千年來百姓對海上女神媽祖虔誠的信仰,及台灣獨特的宗教文化留下珍貴美麗回憶及圖片,特舉辦本比賽活動。

主辦單位:中華民國和諧促進發展協會

承辦單位:台中縣攝影學會

題材:以2007年大甲媽國際觀光文化節系列活動為主。

參加資格:凡設籍台中縣境內之攝影人士、社會大眾,均歡迎參加。

作品規格:一律放大5X7吋彩色照片,不得電腦合成、不得裝框、連做不收、數位相機拍攝500萬畫數以上混合評審,參賽作者應隨件附上地籍證明資料,(數位相機組隨見附上500萬以上數位檔)否則不予評審。

收件地點:421后里郵政43號信箱 台中縣攝影學會 收
信封上請註明聖母盃媽祖文化攝影比賽字樣或直接送本會

收件日期:即日起至96年5月10日前到達為止。

評審日期:96年5月20日早上9點,假台中縣港區藝術中心公開評審,歡迎參觀。

得獎公佈:具函通知得獎者。

展出日期:96年7月14日至8月12日止,假台中縣港區藝術中心二樓展示場,歡迎參觀。

獎勵:

金牌 乙 名 獨得獎金15000元 獎牌乙面
銀牌 二 名 各得獎金 8000元 獎牌乙面
銅牌 三 名 各得獎金 5000元 獎牌乙面
優選 十 名 各得獎金 1000元 獎狀乙只
佳作五十 名 各得獎金 500元 獎狀乙只

附則:

1.參賽作品應註明題名、姓名、電話、拍攝地點於作品背面,否則不予評審。
2.銅牌獎(含)以上之獎位,每人限得一獎。
3.參賽作品概不退件(含違反規定),得獎作品版權和著作權歸主辦單位所有,主辦單位所有權刊登展覽、網路發表、專輯印製,不另置酬,得獎者須提供原稿底片交付主辦單位放大展覽,未繳交底片者取消得獎資格,遺缺不予遞補之。
4.凡參賽作品郵寄途中或遇其它不可抗力之損失,主辦單位恕難負責。
5. .參賽者概視同承認本簡章之各項規定,未盡事宜,主辦單位於評審會場補充之。
6.每張相片請貼參賽表格,不合者不予評審,不足可影印之。
7. .參賽相片請勿冒名頂替或非自行拍攝之作品,經檢舉後撤銷獎勵資格,遺缺不予遞補之。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