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件日期:4/9~4/16
主辦單位:台中市政府
承辦單位:台中市文化局、台中市第十二屆大墩美展籌備委員會
送件表暨簡章可逕至台中市文化局網站http://www.tccgc.gov.tw
下載、附回郵信封函索、或至台中市文化局服務台索取
台中市第十二屆大墩美展簡章
一、目的:為促進國際文化交流,彰顯大墩文化特質,提昇藝術創作水準,期藝術生活化、國際化。
二、辦理單位:
(一) 指導單位: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
(二) 主辦單位:台中市政府
(三) 承辦單位:台中市文化局、台中市第十二屆大墩美展籌備委員會
三、參賽資格:從事藝術創作之國內外人士(*國外及大陸地區參賽者應自覓在台代理人處理全程一切事宜)
(一)參賽作品須為個人近兩年內之獨立創作,得跨類參賽,但每類限送壹件。
(二)參賽作品有下列情況者,主辦單位得逕取消其資格,三年內不得參賽。
1、抄襲、臨摹、冒名頂替他人作品者。
2、曾在公開徵件美展、比賽中得獎、發表展覽過之作品(含連作中之部份作品)。
四、參賽類別及規格:
01、工藝:型式不拘,請以堅固木箱裝運,外箱請貼組裝完成相片。
a、平面作品:裝裱後長、寬皆不得超過200 公分。
b、立體作品:長、寬、高皆不得超過100 公分。編織類長不得超過200 公分(裱於圖板者尺寸同
平面作品之規定);精細作品應加墊座,並用壓克力盒(長、寬、高皆不得小於20公分)裝妥固定。
02、雕塑(含複合媒材):每件作品長、寬、高限30∼200 公分,重量200 公斤以上者,參賽者應全程
自行搬運、佈置;請以堅固木箱裝運,外箱須貼組裝完成相片。
03、數位藝術:請參照第五條「參賽方式」之相關規定。
04、攝影:裝框前作品長邊限16∼24 英吋(40∼61 公分),短邊不得小於15 英吋(38 公分)。
05、版畫:8 開以上,裝框後不得超過176 公分 142 公分。
06、水彩:對開以上,裝框後不得超過176 公分 142 公分。
07、油畫:30 號以上、80 號以下,裝框後不得超過176 公分 142 公分。
08、膠彩:30 號以上、80 號以下,裝框後不得超過176 公分 142 公分。
09、篆刻:請參照第五條「參賽方式」之相關規定。
10、書法:直式對聯或中堂,畫心限對開以上且不得分割,連框裝裱或卷軸不得超過230 公分 120 公分。
11、彩(水)墨:畫心限對開以上,連框裝裱或卷軸不得超過230 公分 150 公分。
※04∼11 各類作品必須精細裝裱完整(玻璃裝裱不收)。
五、參賽方式:
(一)初審:備齊送件表暨作品照(圖)片,掛號郵寄「40359 台中市西區英才路600 號/台中市文化局
藝文推廣課」收,信封註明「參加台中市第十二屆大墩美展○○類」參加初審。
1、送件表:詳細填寫相關資料、貼附作品照片(數位藝術類貼附輸出之圖片);未備齊資料或填寫不完整者,不予受理。
2、照(圖)片:
a、參賽作品之照(圖)片8 10 吋一張(照片務求清晰,貼附於送件表)。
b、工藝類、雕塑(含複合媒材)類皆須另加作品頂、左、右、背面等不同角度之8 10吋照片各一張。
c、攝影類作品之照片可為8 10 吋、8 12 吋或10 10 吋。
2
d、書法類另加細部(放大)照片8 10 吋一張。
e、篆刻類以閒章為主,並以參賽作品之五至十方印拓於八開宣紙(不須裝裱);不須附照片。
f、數位藝術類:包括平面、立體、影音等數位藝術。除貼附色彩模式CMYK300dpi/TIFF或EPS
格式之圖片外,須繳交參賽
作品數位檔及平面圖片說明,立體作品規格不得超過高2.4 公尺 長3 公尺 寬3 公尺。
3、作品不符簡章規定者,不予審查。
4、所有資料及照片、拓文審查後一律不退還,送件前請自行拷貝留存。
5、送件表暨簡章可逕至台中市文化局網站(http://www.tccgc.gov.tw)下載、附回郵信封函索、或至台中市文化局服務台索取。
(二)複審:
1、初審通過者由主辦單位發函通知繳交作品原件參加複審。
2、篆刻類送原印石十至二十方(須以錦盒裝妥)暨作品鈐印拓壹幅(酌加邊款),形式以直式卷軸或裝框皆可(手卷不收);
畫心以45 公分
150 公分為限。
3、數位藝術類:
a、平面作品須輸出A0(118.8 公分 84.1 公分)size/300dpi/CMYK 色彩TIFF
或EPS 圖檔格式之輸出作品,框裱完成。
b、非屬平面作品之參賽者如有特殊裝置及設備,應配合審查需要,自行完成作品之佈置。
c、所有作品皆須附完整作品電子檔及作品檔案格式執行檔,並燒錄成光碟,註明作品名稱及姓名。
4、參賽作品原件由辦理單位製據簽收,退件時憑據領回。
(三)大墩獎:各類第一名加送三件參考作品,由評審委員召集人遴選出五位大墩獎得主;獲大墩獎之作品由台中市文化局典藏。
六、送退件及評審時間:
項目
收件 時地 退件時間
評審日期 備註
初審 : 96 年4 月9 日至16 日不退件,請自行拷貝留存。預定5 月下旬郵戳為憑,逾期恕不受理。
複審 : 96 年6 月16 日至19 日上午9 時至下午5 時文化局大墩藝廊(一)
未入選者退件:96 年6 月23 日至24
日上午9 時至下午5 時
預定6 月下旬大墩獎評審96 年7 月14
日至15 日上午9 時至下午5 時文化局大墩藝廊(一)
96 年7 月21 日至22 日上午9 時至下午5 時
預定7 月下旬
請依時間辦理送、退件,非親自送、退件或委託本局代為退件者,平面框作請於正面加裝壓克力板,背面加裝木板保護,立體作品
請附堅固木箱安全包裝,運送過程因包裝不妥所遭致損壞,由作者自行負責;逾期退件者,承辦單位得全權處理。
七、獎勵:
(一)大墩獎:五名,典藏獎金新台幣壹拾萬元整(含稅)、獎座壹座、獎狀及典藏證書各壹紙。
(二)各類第一名:一名,獎金新台幣壹拾萬元整(含稅)、獎狀壹紙。
(三)各類第二名:一名,獎金新台幣陸萬元整(含稅)、獎狀壹紙。
(四)各類第三名:一名,獎金新台幣肆萬元整(含稅)、獎狀壹紙。
(五)各類優選:1 至4 名(總數不逾33 名),獎金新台幣壹萬元整(含稅)、獎狀壹紙。
(六)各類入選:若干名,獎狀壹紙。
(七)以上得獎者可獲承辦單位發給本屆「大墩美展」專輯壹冊。
八、得獎作品展覽:
(一)日期:中華民國96 年10 月13 日(星期六)至10 月25 日(星期四)
(二)地點:台中市文化局(大墩藝廊一至四及動力空間) 台中市西區英才路600 號
(三)退件:中華民國96 年10 月27 日(星期六)至28 日(星期日)
九、頒獎
(一)日期:中華民國96 年10 月13 日(星期六)下午
(二)地點:台中市文化局中山堂
十、權責:
(一)主辦單位對作者資料及展出作品有研究、攝影、出版、宣傳及登載網頁等權利,作者不得異議。
(二)複審及大墩獎評審階段送審作品若採郵寄送件,請自行安全包裝,郵遞過程所遭致之損失,由作者自行負擔。
(三)入選以上作品,日後倘被查覺參賽資格不符者,主辦單位將取消其獲獎資格、收回獎勵(獎金、獎座、獎牌、獎狀等),
該作者並應自負法律責任。
(四)辦理單位對參展作品負保管責任,惟遇不可抗力事件致受損者不在此限。
(五)保險:期限自作品收件後至退件截止日止,保額(最高賠償金)未入選者每件作品以新台幣貳萬元計,入選以上(含)者每件作品以新台幣伍萬元計。
(六)凡送件參賽者視為同意遵守本簡章各項規定。
(七)作品獲大墩獎典藏者,作者須附作品原作保證書。
十一、其他:
(一)國內參賽人士居住於苗栗以北(不含苗栗)、雲林以南(不含雲林)獲入選以上獎項並參與頒獎典禮者,由承辦單位提供當晚之免費住宿。
(二)國外及大陸地區參賽人士獲各類前三名之獎項並參與頒獎典禮者,由承辦單位提供四天之免費住宿。
十二、本簡章如有未盡事宜,得經籌備委員會修正補充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