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發現 |
一、 主辦單位:台茂南崁家庭娛樂購物中心 二、 協辦單位:社團法人桃園縣攝影學會 三、 參賽資格:凡愛好攝影人士均可歡迎參加(不限年齡)。 四、 攝影主題:以2007年2月1日開始,台茂購物中心館內外軟、硬體設施為攝影題材,主題以「創新、用心」、「新的外表、心的內在」為發想,分以下兩個組別: ●台茂館外組:硬體方面以「城堡新外貌」台茂購物中心於2007年2月份完成之外牆外觀皆可入鏡。 ●台茂館內組:軟體方面以「創新、用心」台茂購物中心所舉辦各項歡樂動、靜態活動及館內發生之感人事物皆可入鏡。 五、 拍攝時限:96年2月1日起 ~ 96年3月15日止。 六、 評分標準: ●台茂館外組:攝影構圖30%、攝影技巧40%、創意與構思30% ●台茂館內組:攝影主題命名20%、歡樂/感動氣氛捕捉50%、創意與構思30% 七、作品規格:任何傳統或數位相機拍攝皆可,張數不限,唯連作不收。相片不限廠牌,一律沖洗成5x7(只限此規格)彩色、黑白照片。數位作品須特別註明以數位相機拍攝,數位相片畫質需五百萬畫素以上禁止合成。參賽作品傳統相機須提供底片、數位相機須提供電子檔案,以便入選作品由主辦單位沖印使用。每件作品應貼妥報名表,表內各項資料請詳細填寫,未符合規定者不予以受理。送件參賽作品恕不接受退件。 八、 收件日期:即日起至96年3月15日止。郵遞送件者,以郵戳為憑;親自送件者,應於上班時間內送至收 件地點,逾時不予受理。 九、 收件地址(點):台茂南崁家庭娛樂購物中心 1F服務台(桃園縣蘆竹鄉338南崁路一段112號) 十、 收件mail:foxyliao@taimall.com.tw 請註明參加「2007發現”ㄒㄧㄣ”(新/心)台茂攝影比賽」 十一、 參賽規則: (一) 參賽作品應符合攝影主題,作品內容不得違反善良風俗,違反者,不予評審。 (二) 參賽作品背面應黏貼附件「2007發現”ㄒㄧㄣ”(新/心)台茂攝影比賽報名表」,並詳填各項資料。 (三) 參賽作品不得重製、抄襲盜用他人作品、不得電腦合成、疊片、裝錶、護貝或劃線、加色、加字及彩繪。違反者,不予評審;已得獎者,取消得獎資格(獎位不予遞補),並回收已領取之獎牌、紀念品及獎金。其涉著作權侵害之法律責任由參賽者自行負責,與主、協辦單位無關。 (四) 主辦單位依著作權法得以運用入選作品,行使於宣傳、展覽、專輯、印製等相關活動推廣之用途,且不另支酬。 (五) 每人參賽作品數量不限,送件參賽作品恕不接受退件。。 (六) 郵遞者,請用硬紙板保護並以掛號郵件交寄,信封上請註明「參加2007發現”ㄒㄧㄣ”(新/心)台茂攝影比賽」字樣。參賽作品因郵遞或不可抗力致生損害,主、協辦單位不負賠償責任。 (七) 得獎作品及原稿底片(或數位檔)之著作財產權,自公布得獎日起,讓與主辦單位。前開所稱著作財產權,依著作權法第三章第四節之規定。 (八) 第一名至第五名獎項,每人限得一件,經公布得獎之作品,得獎人不得要求取消得獎資格。 (九) 得獎者獎金均應依所得稅法規定扣繳所得稅。 (十) 參賽者作品如非本人拍攝不得冒用他人姓名參予評審,如經查獲,已得獎者取消得獎資格(獎 位不予遞補),並回收已領取之獎牌、紀念品及獎金。 (十一) 參賽者視同認可並接受本簡章之各項規定,本活動如有未盡事宜將依主辦單位網站公佈為準。 十一、評審方式: (一) 由主辦單位聘請攝影專家及學者組成評審小組負責參賽作品之評審。 (二) 評審日期:96年3月20日 ~ 96年3月25日。 (三) 評審地點:台茂南崁家庭娛樂購物中心。
(一) 得獎作品預計於96年3月26日公佈台茂網站,並專人通知得獎者。 (二) 得獎作品將擇期於台茂館內展出,時間另行公布。 (三) 頒獎時間:96年3月31日 (四) 頒獎地點:台茂南崁家庭娛樂購物中心 十四、洽詢方式: (一) 活動網址:WWW.TAIMALL.COM.TW台茂南崁家庭娛樂購物中心。 (二) 聯絡電話:(03)311-1234 #6361服務台。 (三) 十五、本簡章未盡事宜,由主辦單位隨時解釋、修正之 附件(郵寄送件、親自送件、電子郵寄參賽作品皆須附上報名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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