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第三級古蹟 台中樂成宮 祥瑞迎春慶元宵、燈會攝影比賽 |
宗 旨:藉由影賽提升觀光品質,促進台中文化認識,行銷台中旅遊,讓攝影藝術吸引更多人的參與,特舉辦之。 題 材:即日起至96年3月20日止表現新春各項民情風俗、宗教慶典及台中市所舉辦之各項燈會活動及各項景觀。參賽資格:一般社會大眾及愛好攝影人士均歡迎參加。 作品規格:一律放大8×10吋彩色照片,不得裱框。參賽張數不限,【連作不予參賽】。 收件日期:96年3月20日止(以郵戳為憑),自行送件不予評審。 收件地點:一律以郵寄參加(401)台中市東區旱溪街48號 財團法人樂成宮來件請於信封註明參加「台中市燈會」攝影比賽。 評 審:聘請國內名家於96年3月31日上午9時30分在樂成宮公開評審,歡迎參觀。 獎 勵: 金牌獎 一 名,獨得獎金參萬元及獎牌乙座。 銀牌獎 一 名,獨得獎金貳萬元及獎牌乙座。 銅牌獎 一 名,獨得獎金壹萬元及獎牌乙座。 優選獎 十 名,獨得獎金參仟元及獎牌乙座。 佳作獎三十名,獨得獎金壹仟元及獎狀乙張。 附 則: 一、金銀銅優選得獎者需於期限內繳交底片、數位繳交光碟(數位作品以600萬畫素以上,原始檔為2,000*3,000dpi以上之JPG或TIFF檔)方予給獎。金、銀、銅獎牌得獎人不得重複。 二、凡得獎作品之著作財產權歸主辦單位所有,依著作權法得行使一切重製公開展覽之權利,網路發表、專輯印製均不另給酬。 三、參賽作品應為個人作品,如有冒借抄襲行為應由當事者自行負責。參賽作品均不退件。 四、凡參賽作品郵寄中獲遇其他不可抗拒之意外損失,主辦單位恕難負責。 五、頒獎當日得奬者若不克前來,請委託親友携帶證明文件代理受獎,否則視同棄權。主辦單位亦不另行補發。 六、凡參賽者視同承認本簡章之各項規定,未盡事宜主辦單位有權適時修正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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