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縣瑞芳鎮「2006瑞芳之美」攝影比賽 |
台北縣瑞芳鎮「2006瑞芳之美」攝影比賽實施辦法 一、 活動宗旨: 為配合並鼓勵民眾踴躍參加本次黃金博物館舉辦之礦山芒花季活動,同時促進本鎮遊憩景點與觀光產業發展,並展現人文、景觀、生態、民俗風情及觀光活動之美,特舉辦本活動。 二、 指導單位:台北縣政府 三、 主辦單位:台北縣瑞芳鎮公所、台北縣政府風景特定區管理所 四、 協辦單位:台北縣立黃金博物館 五、 攝影主題:瑞芳鎮內「自然景觀」及「人文風貌」等有關濱海風情、地景、地貌、人文、景觀、生態均可入鏡。 六、 比賽規格:以任何傳統或數位相機拍攝(數位相片畫質需六百萬畫素以上)皆可。 軟片相紙不限廠牌,一律沖印或輸出5X7英吋參賽,彩色或黑白照片不拘,參加主題及張數不限,連作不收。每件作品應貼妥報名表,表內各項資料請詳細填寫,未符合規定者不予以受理。 七、 參賽資格:凡愛好攝影人士均可歡迎參加。 八、 收件地點:瑞芳鎮公所;郵寄地址:224瑞芳鎮逢甲路82號;並於信封正面書寫「2006瑞芳之美攝影活動」。(參加作品請用硬紙板保護並以掛號郵件交寄,因郵寄或不可抗力之意外而造成損害時,主辦及相關單位恕不負責。) 九、 收件日期:自即日起至95年11月30日截止(以限時掛號郵寄,郵戳為憑,逾期及親自送達均不予受理)。 十、 評審日期:於95年12月聘請攝影專業人士,於瑞芳鎮公所公開評審(評審詳細時間、地點另行公布於瑞芳鎮公所http://www.rueifang.tpc.gov.tw/TEXTindex.htm、台北縣瑞芳風景特定區管理所http://www.construction.tpc.gov.tw/juifang/及黃金博物園區網站http:/www.gep.tpc.gov.tw/。 十一、 洽詢方式: 請上瑞芳鎮公所網站,或撥打電話02-24975495,瑞芳鎮公所觀光課周小姐洽詢。 十二、 獎勵: 金牌一名,獎金1萬元,獎狀乙紙。銀牌一名,獎金8千元,獎狀乙紙。銅牌一名,獎金5千元,獎狀乙紙。優選七名,各得獎金3千元,獎狀乙紙。佳作二十名,各得獎金1千元,獎狀乙紙。入選三十名,各得精美獎品一份,獎狀乙紙。 十三、 得獎公布與底片收件日期:得獎作品預計12月份公布於瑞芳鎮公所及台北縣瑞芳風景特定區管理所網站,並專函通知得獎者。同時在接獲得獎通知後,於指定時間內(以郵戳為憑),繳交得獎底片或六百萬以上畫素之數位檔案至指定地點。 十四、 領獎日期:於得獎公布時一併公布於瑞芳鎮公所網站。 十五、 注意事項: 〈一〉 參加作品除應符合比賽題材規定,並以未曾公開發表為限,同時所送交之攝影作品皆不得裝裱、加色、翻拍、電腦合成、彩繪、疊片、護貝,違者取消參賽資格。 〈二〉 參加作品嚴禁盜用他人作品,違者經查證屬實取消參賽或得獎資格,得獎者追回已獲獎金及獎狀,其獎位不另遞補。其違反著作權法令部分由參賽者自行負責,與主辦單位無關。 〈三〉 得獎作品底片(數位作品須繳交原始檔光碟案,若係使用軟片拍攝但以數位輸出時,應附原始輸出電子檔及原稿底片)必須依公布期限繳交主辦單位,無法繳交底片或繳交不全者,視同棄權並取消獲獎資格,其獎位不另遞補。已交付原稿底片者,不得於公佈得獎成績後放棄得獎,未獲獎作品,不另退件。 〈四〉 得獎作品版權歸主辦單位所有,主辦單位可逕行使用於宣傳、發表、出版、佈置、展覽、刊登報章雜誌或印製書冊等,不另給酬。 〈五〉 金牌、銀牌、銅牌及優選得獎者不得重複,佳作獎、入選獎則不在此限,獎勵名額可視參賽水準予以從缺。 〈六〉 得獎者獎金依所得稅法規定扣繳15%所得稅。 〈七〉 參賽作品一律不退件(包含規格不符),主辦單位不負保管責任。 〈八〉 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由主辦單位隨時解釋、修正之,參賽者不得異議。 〈九〉 參賽者視同認可並接受本辦法之各項規定。 〈十〉 本次活動得獎作品本所計畫結合「2006礦山芒花季芒花小詩徵選活動」得獎作品,印製精美風景明信片作為推廣瑞芳觀光宣傳之用,竭誠歡迎各位攝影達人踴躍投件參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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